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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仪礼注疏》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赗,玄纁束,马两。公,国君也。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赗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注“公国”至“繁乎”。○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赗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赗,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赗,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赗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騵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騑騑”,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紼,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赗马助人之事。

《仪礼注疏》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注“尊君”至“西面”。○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赗,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注“设於庭在重南”。○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纁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后。

[疏]“宾奉”至“致命”。○注“宾使”至“前后”。○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后,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閒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閒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閒”,是柩车在阶閒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閒”,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后”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后,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后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輚。

[疏]“主人”至“服出”。○注“栈谓”至“作輚”。○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注“柩东”至“藏之”。○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閒”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注“此士”至“可也”。○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赗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赗者将命”。○注“宾卿大夫士也”。○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后,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释曰:云“既启之后,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赗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注“宾致可以奠也”。○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注“赙之”至“曰膊”。○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襚、赗,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后位。

[疏]注“坐委”至“后位”。○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后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后,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后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注“谓对”至“委地”。○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释曰:谓如上宾赗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注“就犹”至“之陈”。○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注“虽知”至“人意”。○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赗、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赗奠可也”。○注“兄弟”至“两施”。○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赗奠之法。云“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赗,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赗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赗、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赗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赗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赗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注“所知”至“不奠”。○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赗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赗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注“各主於所知”。○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赗”至“若五”。○注“方版”至“五行”。○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注“策简”至“以下”。○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赗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赗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注“棺柩”至“敛时”。○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后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注“为哭者为明”。○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闇,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閒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注“鼎五”至“奠时”。○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注“反吉”至“骨也”。○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䏝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䏝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注“周贵肩贱髀”。○释曰:云“髀不升”者,则䏝已上去之,取䏝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注“亦盛之也”。○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注“离扌奎”。○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注“如之”至“溷腴”。○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后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鱼腊”至“如初”。○注“鲜新”至“略之”。○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读为鸡脾之脾。脾析,百叶也。蜱,蜯也。今文蠃为蜗。

[疏]“东方”至“蠃醢”。○注“脾读”至“为蜗”。○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肶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肶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蜯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螷醢”,注云:“螷,蛤也。”此注云蜱,蜯也。以蜱、螷是一物,故知蜱蜯即螷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饵。

[疏]“四笾枣糗栗脯”。○注“糗以豆糗粉饵”。○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餈。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餈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餈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餈。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餈,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疏]“醴酒”。○注“此东”至“巾之”。○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甒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明器也。夜敛藏之。

[疏]“陈器”。○注“明器”至“藏之”。○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適似写误,云“適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炤彻与葬奠也。

[疏]“灭燎至北面”。○注“炤彻与葬奠也”。○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炤祖奠,辂东者炤葬奠之馔,故注云“炤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疏]“宾入者拜之”。○注“明自”至“出礼”。○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后,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彻者”至“人踊”。○注“犹阼”至“西南”。○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

[疏]“彻者东”。○注“由柩”至“之馔”。○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举入陈之也。陈之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注“举入”至“如初”。○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綪。笾,蠃醢南,北上,綪。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綪”。○注“笾蠃”至“酒也”。○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綪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綪,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綪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注“成犹”至“为俎”。○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綪者,若綪,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綪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綪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注“统於豆也”。○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甒,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注“亦以”至“南东”。○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闑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注“还重”至“由此”。○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闑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闑东闑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注“南上”至“序从”。○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注“苞者”至“为哀”。○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壙,故取前胫后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臑䏝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臑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䏝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臑,后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后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注“非正牲也”。○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注“目葬”至“之次”。○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后。

[疏]“茵包器序从”。○注“如其陈之先后”。○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注“次器”。○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注“於是”至“柩车”。○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壙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筭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筭。烛在右,南面,炤书便也。古文筭皆为筴。

[疏]“主人”至“南面”。○注“史北”至“为筴”。○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赗、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赗”,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筭在后,则史西面之时,筭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炤书为便。若在左,则隔筭,不便也。

读书,释筭则坐。必释筭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筭则坐”。○注“必释”至“其多”。○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筭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筭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赗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筭,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筭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后。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壙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注“公史”至“侠辂”。○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注“居柩”至“无以”。○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筭。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筭”。○注“袒为”至“之序”。○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此从柩向壙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注“哀次”。○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纁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纁束”。○注“邦门”至“送也”。○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纁束帛者,即是至壙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纁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注“柩车”至“柩车”。○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后。

[疏]“主人”至“乃行”。○注“升柩”至“车后”。○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壙。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后”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后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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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