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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棜,今之轝也。各觯四,木柶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

[疏]“设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柶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柶,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注“笾豆”至“不巾”。○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注“时朝”至“逮日”。○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注“其哀未可节也”。○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筭”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注“众主”至“以下”。○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绖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注“未忍”至“宾之”。○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注“视敛”。○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注“中庭西面位”。○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注“巾奠而室事已”。○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注“既殡”至“未闻”。○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肂,卒涂,祝取铭置于肂,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髺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绖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后。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鬋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鬌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髧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注“成服”至“垂者”。○释曰: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縪,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注“縪谓”至“伏也”。○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注“衣与裳也”。○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注“纳收馀也”。○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注“顺其性也”。○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注“倚木”至“北户”。○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藳。块,堛也。

[疏]”寝苫枕块“。○注“苫编藳块堛也”。○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藳”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义,此不取絜白,故郑因时人用藳为苫,而言编藳。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绖带”。○注“哀戚不在於安”。○释曰: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注“哀至”至“朝夕”。○释曰: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注“不忘所以为亲”。○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

[疏]“歠粥”至“菜果”。○注“不在”至“曰蓏”。○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注“拜君”至“作垩”。○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於丧饰宜。古文幦为幂。

[疏]“白狗幦”。○注“未成”至“为幂”。○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注“蔽藩”。○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不在於驱驰。蒲菆,牡蒲茎。古文菆作驺。

[疏]“御以蒲菆”。○注“不在”至“作驺”。○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榦也。

犬服,笭閒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注“笭閒”至“为大”。○释曰:云“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笭閒,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取少声。今文錧为錧。

[疏]“木錧”。○注“取少”至“为纟官”。○释曰: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注“约绳”至“升车”。○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注“亦取”至“为苞”。○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注“齐翦”至“车与”。○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禫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緦麻乘漆车与?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后,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禫,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裧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裧”。○注“裧者”至“垂之”。○释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注“贰副”至“差饰”。○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注“如所乘恶车”。○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絜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注“童子不专礼事”。○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鬛,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注“比犹”至“之{宀交}”。○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汙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注“燕养”至“其顷”。○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俶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注“以其”至“朝事”。○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注“物犹”至“营之”。○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注“事毕”。○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讙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注“将有”至“为开”。○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讙嚣故也。

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明阶閒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輁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古文輁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注“明阶”至“作拱”。○释曰:其夷床在祖庙,輁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閒”,恐正当两阶之閒,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輁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輁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輁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注“祖奠”至“共庙”。○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閒。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注“重不”至“便也”。○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閒,奠位在户牖之閒,则此于两楹閒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輁轴馔于阶閒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炤在柩者。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注“炤在”至“於此”。○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炤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后。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適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后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其”至“此行”。○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適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適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適祖”。○注“此谓”至“无从”。○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后。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閒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髽,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齐车,鹿幦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古文靾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注“士乘”至“为膳”。○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幦”,为车前式竖者,笭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幦,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鞟鞃浅幭”,传云:“鞟,革也。鞃,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幭,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幦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箙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注“道车”至“素裳”。○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旞”,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鞞”,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鞞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稾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稾为潦。凡道车、稾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稾车载蓑笠”。○注“槁犹”至“衡也”。○释曰:云“稾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斿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斿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瑽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注“将於”至“设之”。○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后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注“墙饰柩也”。○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注“剥削之”。○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注“荼茅”至“御湿”。○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注“用便易也”。○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注“米麦”至“为敬”。○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注“为乡外耳未行”。○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閒,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閒,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閒,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后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注“前后左右各二人”。○释曰:“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注“宾之”至“所有”。○释曰:正经云“公赗用玄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堩。”

[疏]“唯君”至“则否”。○注“不敢”至“於堩”。○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注“道左”至“在东”。○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东上不统於壙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敛服载之。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注“柩车”至“之宜”。○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壙,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注“孝子”至“在彼”。○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注“为有”至“忌也”。○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閒”。○注“遂匠”至“曰辁”。○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閒,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翿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閒,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閒,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閒,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輴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注“言馔”至“乃馔”。○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注“设之”至“作古”。○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注“弓无”至“为饰”。○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注“亦使可张”。○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柲,柲,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枈。

[疏]“有柲”。○注“柲弓”至“作枈”。○释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弣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銛。

[疏]“设依挞焉”。○注“依缠”至“为銛”。○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是也。云“挞,弣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弣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韣。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韣”。○注“韣弓”至“为之”。○释曰:知“韣,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矢一乘,骨镞,短卫。翭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

[疏]“翭矢”至“短卫”。○注“翭犹”至“其一”。○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注“志犹”至“轻也”。○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轾者,郑读輖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絜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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