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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仪礼注疏》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注“前道”至“之节”。○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注“过主”至“之敬”。○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仪礼注疏》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注“及至”至“在此”。○释曰: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纚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

[疏]“男男”至“贱者”。○注“异姓”至“適也”。○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孙,无適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適孙妻,无適孙妻使適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適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適孙妻则先用適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无適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禫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禫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注“无尸”至“升降”。○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適”,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適,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適,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注“记异者之节”。○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湆、胾、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注“不绥”至“为堕”。○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於祝祝卒”。○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注“门西北面位也”。○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注“拾更也三更踊”。○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閒。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閒”。○注“隐之”至“顷也”。○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注“声者”至“为开”。○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注“亲之”。○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释曰:云“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墐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注“堂上位也”。○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注“初赞”至“降之”。○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注“葬之”至“其静”。○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刚鬛、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鬛。

[疏]注“敢昧”至“刚鬛”。○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鬛”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注“黍也”至“荐上”。○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后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后,今絜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注“嘉荐”至“号云”。○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涚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醙。

[疏]“明齐溲酒”。○注“明齐”至“为醙”。○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麹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涚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涚犹清也。五齐浊,泲之使清,谓之涚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祫事,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祫事”。○注“始虞”至“古事”。○释曰:云“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祫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祔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祫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適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祫之意也。

適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祫,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后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后卒哭。”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注“当祔”至“为它”。○释曰:郑云“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祫、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祔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后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后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后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后,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后,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祔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祔言皆则卒哭成事,祔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注“卒哭”至“为践”。○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祔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祔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祔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祔”,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鼏,不久陈。古文甒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閒,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脡。酒宜脯也。古文脡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注“祝入”至“事也”。○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注“俟设席也”。○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注“朐脯”至“於吉”。○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繶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注“以饯”至“庙门”。○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注“送宾”至“门外”。○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注“女宾”至“掖门”。○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注“既卒”至“为税”。○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祔,前日之夕,为祔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祔期,亦因祔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注“入彻”至“为豫”。○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绖,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注“不说”至“葛带”。○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祔,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祔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注“以饯”至“为筵”。○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注“谓士”至“或殊”。○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閒,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祔则荐”。○注“荐谓卒哭之祭”。○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祔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祔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祔”,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隮,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今文隮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注“卒辞”至“为齐”。○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注“女孙祔於祖母”。○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释曰:此对上文孙祔于祖,而云祔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隮祔,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注“来日”至“尚飨”。○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隮祔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祔,女子云: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隮祔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注“飨辞”至“孝子”。○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祔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祔。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练而后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卒哭”至“为胖”。○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閒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祔祖为正,若无祖,则祔于高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閒。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祔于夫之所祔之妃,无亦閒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无则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祫祭,“主各反其庙”,今祔于庙,祔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讫,主反于寝,如祫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穀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祔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烝、尝、禘於庙者,三年丧毕,遭烝、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烝、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禘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禘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穀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禘者。郑意除练时特禘,三年丧毕更有此特禘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

[疏]“沐浴栉搔翦”。○注“弥自”至“为鬋”。○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祔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脰膉。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肵俎,亦已诬矣。古文脰膉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脰膉”。○注“专犹”至“嗌也”。○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臑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注“如特”至“明矣”。○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祔时夫妇致爵,以祔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祔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祔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祔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注“虞祔”至“筮尸”。○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祔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祔在卒哭后,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注“尹祭”至“误矣”。○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絜牲刚鬛”,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鉶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醙。

[疏]注“普荐”至“为醙”。○释曰:知普荐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鉶南”,则鉶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鉶,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后,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適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尚飨!”欲其祔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適尔”至“尚飨”。○注“欲其”至“之乎”。○释曰:云“欲其祔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祔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適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隮祔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者,至祔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祔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释曰:自祔以后,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祔之辞有异。异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注“又复也”。○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中犹閒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閒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为导。

[疏]“中月而禫”。○注“中犹”至“为导”。○释曰:知与大祥閒一月,二十七月禫。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禫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禫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后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飨”。○释曰:谓是禫月,禫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禫月吉祭未配,后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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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