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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仪礼注疏》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祔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祔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注“馈犹归也”。○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刲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穀”,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仪礼注疏》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注“侧亨”至“言之”。○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后,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祔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甒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祔乃与《特牲》吉祭同,以祔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注“爨灶”。○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后异名,故郑举后决前也。

饎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

[疏]“饎爨”至“西面”。○注“炊黍”至“弥吉”。○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饎,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礼·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饎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饎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注“反吉”至“堂深”。○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甒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絺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絺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注“酒在”至“葛属”。○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属”者,絺绤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絺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注“有几始鬼神也”。○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刌”至“坫上”。○注“苴犹藉也”。○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鉶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注“醢在”至“设之”。○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鉶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注“豆从”至“於正”。○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鉶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鉶东为次,宜於鉶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鉶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鉶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鉶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后陈者后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后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鉶,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后,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閒,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注“藉犹”至“为席”。○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匜水错于槃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匜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鼏。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鼏”。○注“门外”至“为铉”。○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后,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后去鼏,则鼏先设可知。扃鼏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鼏”,注云“嫌既陈,乃设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注“不馔”至“南乡”。○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緦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注“临朝夕哭”。○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至“尊也”。○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注“当诏”至“之事”。○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注“缩从也”。○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注“主妇”至“下者”。○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后,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祔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卒,朼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注“簋实尊黍也”。○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鉶于豆南。鉶,菜羹也。

[疏]注“鉶菜羹也”。○释曰:此对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注“馔已”至“户西”。○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注“会合”至“为开”。○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鉶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注“复位”至“之左”。○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適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注“飨告”至“是也”。○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后,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后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注“钩袒”至“何乎”。○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匰主及蒩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绖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注“尸主”至“虞尸”。○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绖,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注“踊不”至“主敬”。○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后见尸,故后踊,是有先后。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注“淳沃”至“者也”。○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匜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注“延进”至“以升”。○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后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后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注“言诏”至“诏之”。○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注“辟执事者”。○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注“北席北也”。○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閒。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閒,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注“下祭”至“为堕”。○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閒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擩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挼,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擩,此五者郑既以挼、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注“如初”至“稽首”。○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注“右手”至“于豆”。○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后,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鉶、尝鉶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鉶、尝鉶。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

[疏]“尸祭鉶尝鉶”。○注“右手”至“羊鉶”。○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柶。案下记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义。

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湆,肉汁也。胾,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注“博异”至“肉也”。○释曰:云“设于鉶南”者,以泰羹湆未设,故继鉶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湆有胾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注“不反”至“为半”。○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幹,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注“饭閒”至“食气”。○释曰:云“饭閒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閒,故云饭閒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备味”。○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后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注“后举”至“成也”。○释曰:云“后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后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注“释犹”至“牲也”。○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幹,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设”。○注“九饭”至“肵俎”。○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肵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注“爵无”至“作酌”。○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注“缩从”至“并也”。○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注“取肝”至“於味”。○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注“献祝”至“面位”。○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变吉也”,今至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擩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擩盐。

[疏]“荐菹”至“答拜”。○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注“爵有”至“东隅”。○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注“尚枣枣美”。○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仪”。○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繶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注“繶爵”至“弥饰”。○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繶是屦之牙底之閒,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閒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注“复堂”至“哭踊”。○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注“西面”至“閒嫌”。○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閒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閒有嫌讽去之。或本閒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注“谡起”至“为休”。○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注“改设”至“幽闇”。○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厞,隐也。于厞隐之处,从其幽闇”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厞隐从其幽闇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注“彻荐”至“房来”。○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闇,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注“鬼神”至“食者”。○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注“送拜”至“弟也”。○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絜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注“沐浴”至“沐浴”。○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注“言牲”至“虞牲”。○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棜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质明”。○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注“主人”至“无庙”。○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膉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注“肉谓”至“殳声”。○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肉贬於纯吉”,则此用膉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注“差减之”。○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体牲之类”。○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嫌既陈乃设局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

[疏]“皆设扃鼏陈之”。○注“嫌既”至“作密”。○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鬐为耆。

[疏]“载犹”至“进鬐”。○注“犹犹”至“为耆”。○释曰:鬐、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閒,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注“不升”至“下尸”。○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弃水,为浅汙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注“槃以”至“卑也”。○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注“当诏主人室事”。○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閒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释曰:云“户牖之閒谓之扆”,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类”者,《内则》云“堇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

[疏]“豆实”至“栗择”。○注“枣烝”至“籘也”。○释曰: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籘,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注“祝在”至“尸也”。○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注“侍神”至“为税”。○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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