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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高宗祭成汤,有飞雉升鼎耳而雊,耳不聪之异。雊,鸣。○雊,工豆反。祖已训诸王,贤臣也,以训道谏王。○己音纪。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所以训也,亡。○肜音融。

[疏]“高宗”至“之训”○正义曰:高宗祭其太祖成汤於肜祭之日,有飞雉来升祭之鼎耳而雊鸣,其臣祖已以为王有失德而致此祥,遂以道义训王,劝王改脩德政。史叙其事,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二篇。○传“耳不”至“雊鸣”○正义曰:经言“肜日,有雊雉”,不知祭何庙,鸣何处,故序言“祭成汤”、“升鼎耳”以足之。禘祫与四时之祭,祭之明日皆为肜祭,不知此肜是何祭之肜也。《洪范》“五事”有貌、言、视、听、思,若貌不恭、言不从、视不明、听不聪、思不睿,各有妖异兴焉。雉乃野鸟,不应入室,今乃入宗庙之内,升鼎耳而鸣,孔以雉鸣在鼎耳,故以为“耳不聪之异”也。《洪范·五行传》云:“视之不明,时则有羽虫之孽。听之不聪,时则有介虫之孽。”言之不从,时则有毛虫之孽。貌之不恭,时则有鳞虫之孽。思之不睿,时则有倮虫之孽。”先儒多以此为羽虫之孽,非为“耳不聪”也。《汉书·五行志》:“刘歆以为鼎三足,三公象也,而以耳行。野鸟居鼎耳,是小人将居公位,败宗庙之祀也。”郑云:“鼎,三公象也,又用耳行,雉升鼎耳而鸣,象视不明,天意若云当任三公之谋以为政。”刘、郑虽小异,其为羽虫之孽则同,与孔意异。《诗》云:“雉之朝雊,尚求其雌。”《说文》云:“雊,雄雉鸣也。雷始动,雉乃鸣而雊其颈。”○传“所以训也,亡”○正义曰:名《高宗之训》,所以训高宗也。此二篇俱是祖己之言,并是训王之事,经云“乃训于王”,此篇亦是训也。但所训事异,分为二篇,标此为发言之端,故以“肜日”为名。下篇总谏王之事,故名之“训”,终始互相明也。《肆命》、《徂后》,孔历其名於《伊训》之下,别为之传。此《高宗之训》因序为传,不重出名者,此以训王事同,因解文便作传,不为例也。

高宗肜日祭之明日又祭。殷曰肜,周曰绎。○绎音亦,字书作释。《尔雅》云:“又祭也。周曰绎,商曰肜,夏曰复胙。”

[疏]传“祭之”至“曰绎”○正义曰:《释天》云:“绎,又祭也。周曰绎,商曰肜。”孙炎曰:“祭之明日寻绎复祭也。”“肜”者,相寻不绝之意。《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庙。壬午,犹绎”。《穀梁传》曰:“绎者,祭之旦日之享宾也。”是肜者,“祭之明日又祭”也。《尔雅》因绎祭而本之上世,故先周后商,此以上代先后,故与《尔雅》倒也。《释天》又云“夏曰复胙”,郭璞云“未见所出”,或无此一句。孔传不言“夏曰复胙”,於义非所须,或本无此事也。《仪礼·有司彻》上大夫曰“傧尸”,与正祭同日。郑康成注《诗·凫鹥》云,祭天地社稷山川,五祀皆有绎祭。

高宗肜日,越有雊雉。於肜日有雉异。祖己曰:“惟先格王,正厥事。”言至道之王遭变异,正其事而异自消。

[疏]“高宗”至“厥事”○正义曰:高宗既祭成汤,肜祭之日,於是有雊鸣之雉在於鼎耳,此乃怪异之事。贤臣祖已见其事而私自言曰:“惟先世至道之王遭遇变异,则正其事而异自消也。”既作此言,乃进言训王。史录其事,以为训王之端也。○传“言至”至“自消”○正义曰:“格”训至也。“至道之王”谓用心至极,行合於道。遭遇变异,改脩德教,正其事而异自消。大戊拱木,武丁雊雉,皆感变而惧,殷道复兴,是异自消之验也。至道之王,当无灾异,而云遭变消灾者,天或有谴告,使之至道,未必为道不至而致此异。且匆寻戒之辞,不可执文以害意也。此经直云“祖己曰”,不知与谁语,郑云“谓其党”,王肃云“言于王”。下句始言“乃训于王”,此句未是告王之辞,私言告人,郑说是也。

乃训于王。曰:“惟天监下民,典厥义。祖己既言,遂以道训谏王,言天视下民,以义为常。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言天之下年与民,有义者长,无义者不长,非天欲夭民,民自不修义以致绝命。○中,丁仲反,又如字。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不顺德,言无义。不服罪,不改修。天已信命正其德,谓有永有不永。

[疏]“乃训”至“厥德”○正义曰:祖己既私言其事,乃以道训谏於王曰:“惟天视此下民,常用其义。”言以义视下,观其为义以否。“其下年与民,有长者,有不长者”。言与为义者长,不义者短。“短命者非是天欲夭民,民自不修义,使中道绝其性命。但人有为行不顺德义,有过不服听罪,过而不改,乃致天罚,非天欲夭之也。天既信行赏罚之命,正其驭民之德,欲使有义者长,不义者短,王安得不行义事,求长命也?”○传“言天”至“绝命”○正义曰:经惟言“有永有不永”,安和由义者?以上句云“惟天监下民,典厥义”,天既以义为常,知命之长短莫不由义,故云“天之下年与民,有义者长。无义者不长”也。民有五常之性,谓仁义礼智信也,此独以“义”为言者,五常指体则别,理亦相通;“义”者,宜也,得其事宜;五常之名,皆以適宜为用,故称“义”可以总之也。民有贵贱贫富愚智好丑,不同多矣,独以夭寿为言者,郑玄云:“年命者,蠢愚之人尤愒焉,故引以谏王也。”愒,贪也。《洪范》“五福”以寿为首,“六极”以短折为先,是年寿者最是人之所贪,故祖己引此以谏王也。○传“不顺”至“不永”○正义曰:传亦顾上经,故“不顺德,言无义”也。“听”谓听从,故以“不听”为“不服罪”。言既为罪,过而不肯改修也。“天已信命正其德”,言天自信命,赏有义,罚无义,此事必信也。天自正其德,福善祸淫,其德必不差也。谓民有永有不永,天随其善恶而报之。劝王改过修德以求永也。

乃曰:‘其如台。\’祖己恐王未受其言,故乃复曰,天道其如其所言。○台音怡。复,扶又反。呜呼!王司敬民,罔非天胤,典祀无丰于昵。”胤,嗣。昵,近也。叹以感王入其言,王者主民,当敬民事。民事无非天所嗣常也,祭祀有常,不当特丰於近庙。欲王因异服罪改修之。○丰,芳弓反。昵,女乙反。《尸子》云:“不避远昵。”昵,近也。又乃礼反。马云:“昵,考也,谓祢庙也。”

[疏]“呜呼”至“于昵”○正义曰:祖己恐其言不入王意,又叹而戒之:“呜呼!王者主民,当谨敬民事。民事无非天所继嗣以为常道者也。天以其事为常,王当继天行之。祀礼亦有常,无得丰厚於近庙,若特丰於近庙,是失於常道。”高宗丰於近庙,欲王服罪改修也。○传“胤嗣”至“改修之”○正义曰:《释诂》云:“胤、嗣,继也。”俱训为继,是“胤”德为嗣,嗣亦继之义也。《释诂》云:“即,尼也。”孙炎曰:“即犹今也,尼者近也。”郭璞引《尸子》曰“悦尼而来远”,是“尼”为近也。“尼”与“昵”音义同。烝民不能自治,自立君以主之,是“王者主民”也。既与民为主,当敬慎民事。民事无大小,无非天所嗣常也,言天意欲令继嗣行之,所以为常道也。“祭祀有常”,谓牺牲粢盛尊彝俎豆之数礼有常法。“不当特丰於近庙”,谓牺牲礼物多也。祖己知高宗丰於近庙,欲王因此雊雉之异,服罪改修以从礼耳,其异不必由丰近而致之也。王肃亦云:“高宗丰於祢,故有雊雉升远祖成汤庙鼎之异。”

《尚书正义》

1. 《尚书正义》卷一 尚书序

2. 《尚书正义》卷二 尧典第一

3. 《尚书正义》卷三 舜典第二

4. 《尚书正义》卷四 大禹谟第三

5. 《尚书正义》卷四 皋陶谟第四

6. 《尚书正义》卷五 益稷第五

7. 《尚书正义》卷六 禹贡第一

8. 《尚书正义》卷七 甘誓第二

9. 《尚书正义》卷七 五子之歌第三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11.《尚书正义》卷八 汤誓第一

12.《尚书正义》卷八 仲虺之诰第二

13.《尚书正义》卷八 汤诰第三

14.《尚书正义》卷八 伊训第四

15.《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上第五

16.《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中第六

17.《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下第七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19.《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上第九

20.《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中第十

21.《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下第十一

22.《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上第十二

23.《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中第十三

24.《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下第十四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6.《尚书正义》卷十 西伯戡黎第十六

27.《尚书正义》卷十 微子第十七

28.《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29.《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

30.《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31.《尚书正义》卷十一 牧誓第四

32.《尚书正义》卷十一 武成第五

33.《尚书正义》卷十二 洪范第六

34.《尚书正义》卷十三 旅獒第七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36.《尚书正义》卷十三 大诰第九

37.《尚书正义》卷十三 微子之命第十

38.《尚书正义》卷十四 康诰第十一

39.《尚书正义》卷十四 酒诰第十二

40.《尚书正义》卷十四 梓材第十三

41.《尚书正义》卷十五 召诰第十四

42.《尚书正义》卷十五 洛诰第十五

43.《尚书正义》卷十六 多士第十六

44.《尚书正义》卷十六 无逸第十七

45.《尚书正义》卷十六 君奭第十八

46.《尚书正义》卷十七 蔡仲之命第十九

47.《尚书正义》卷十七 多方第二十

48.《尚书正义》卷十七 立政第二十一

49.《尚书正义》卷十八 周官第二十二

50.《尚书正义》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51.《尚书正义》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52.《尚书正义》卷十九 康王之诰第二十五

53.《尚书正义》卷十九 衰毕命第二十六

54.《尚书正义》卷十九 君牙第二十七

55.《尚书正义》卷十九 冏命第二十八

56.《尚书正义》卷十九 吕刑第二十九

57.《尚书正义》卷二十 文侯之命第三十

58.《尚书正义》卷二十 费誓第三十一

59.《尚书正义》卷二十 秦誓第三十二

十三经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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