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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陆曰:“郑云:‘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故以《大传》为篇。’”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此於《别录》属《通录》。”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黑则汁光纪,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不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禘,徒细反,下同。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熛,必遥反。枢,昌朱反。纽,女九反。拒,俱甫反。叶,本又作汁,户牒反。汜配,芳剑反。诸侯及其大祖。大祖,受封君也。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其君,谓免於大难也。干,犹空也。空祫,谓无庙祫,祭之於坛墠。○省,旧仙善反。案《尔雅》云“省”即训“善”,息靖反,无烦改字。祫,徐音洽。难,乃旦反。坛,大丹反。墠音善。

[疏]“礼不”至“高祖”。○正义曰:此一节论王及诸侯、大夫、士祭先祖之义,各随文解之。○此“禘”谓郊祭天也,然郊天之祭,唯王者得行,故云“不王不禘”也。“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此文具於《小记》,於彼已释之。○注“礼大”至“帝也”。○正义曰:案《尔雅·释天》云:“禘,大祭也。”此“禘”谓祭天。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者,案师说引《河图》云:“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又云:“尧赤精,舜黄,禹白,汤黑,文王苍。”又《元命包》云:“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苍帝之子。”是其王者,皆感大微五帝之精而生。云“苍则灵威仰”至“汁光纪”者,《春秋纬·文耀钩》文。云“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者,案《易纬·乾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云“盖特尊焉”者,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注引《孝经》云“郊祀后稷以配天”者,证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引“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者,证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泛配五帝矣。○“诸侯及其大祖”,大祖,始封君也。诸侯非王,不得郊天配祖於庙,及祭大祖耳。○“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省,善也。干,空也。空祫,谓无庙也。大夫、士知识劣於诸侯,故无始封之祖。若此大夫、士有勋劳大事,为君所善者,则此是识深,故君许其祫祭至於高祖,但无始祖庙,虽得行祫,唯至於高祖,并在於坛,空而祫之,故云“空祫及其高祖”也。《祭法》云:“大夫二庙二坛,显考无庙。”虽是无庙,而有坛,为祈祷而祭之。今唯云“及高祖”,是祫不及始祖,以卑故也。然此对诸侯为言,言支庶为大夫、士者耳,若適为大夫,亦有大祖,故《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是也。师说云:“大夫有始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於君得祫,则亦祫於大祖庙中,遍祫大祖以下也。”○注“祭之於坛墠”。○正义曰:案《祭法》:“大夫二坛。”则大夫无墠,而此言墠者,通言耳。或通云“上士二庙一坛,下士一庙无坛”。若有功,当为墠而祫祭之也。

《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设奠於牧室。柴、祈,奠告天地及先祖也。牧室,牧野之室也。古者郊关皆有馆焉。先祖者,行主也。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逡,疾也。疾奔走,言劝事也。《周颂》曰:“逡奔走在庙。”○逡,息俊反,注同。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不用诸侯之号临天子也。文王称王早矣,於殷犹为诸侯,於是著焉。○追王,于况反。亶,丁但反。父音甫。著,知虑反。

[疏]“牧之”至“尊也”。○正义曰:此一节论武王伐纣,率领诸侯以祭祖庙,追王大王、王季,上尊祖祢之事,与前相接也。○“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言牧野之战,是武王之事大者也。○“既事而退”者,既战罢而退也。○“柴於上帝”者,谓燔柴以告天。“祈於社”者,陈祭以告社也。○“设奠於牧室”者,设此奠祭於牧野之馆室,以告行主也。○“遂率天下诸侯”者,上言告祭既讫,遂率领天下诸侯执豆笾疾奔走而往在庙祭先祖。於此之时,乃追王大王,大王名亶父者,又追王王季历及文王昌等为王,所以然者,不以诸侯之卑号临天子之尊也。○注“古者”至“主也”。○正义曰:知“郊关有馆”者,《遗人》云:“凡国野十里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道路尚然,明郊关亦有馆舍。郑言此者,证牧野有室。云“先祖者,行主也”者,案《曾子问篇》云:“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故《甘誓》云:“用命赏于祖。”此武王所载行主者也。案《周本记》云载文王木主,以其成文王之业,故不载迁庙主。其社则在野外祭之,故不在牧室。此社是土地之神,故郑云“柴祈,告天地也”。○注“《周颂》”至“在庙”。○正义曰:《周颂》所云,谓周公摄政六年祭清庙,此经“逡奔走”,谓武王伐纣而还告庙,其事不同,引之者,证奔走不异,故引之。知执豆笾行还告庙者,以此经上云柴、祈、设奠,下云“遂率天下诸侯”,是柴、祈礼毕。故《武成》云:“丁未,祀于周庙,骏奔走,执豆笾。”而皇氏云:“为柴、祈奠於牧室之时,诸侯执豆笾。”非此经文之次,又与《武成》违,其义非也。○注“不用”至“著焉”。○正义曰: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案合符。后云“文王立后稷配天,追王大王亶甫,王季历”,与此不同者,文王暂追王耳,号谥未定,至武王时乃定之矣。《中庸》云“周公追王大王、王季”者,谓以王礼改葬耳。不改葬文王者,先以王礼葬故也。此大王、王季追王者,王迹所由兴,故追王也。所以追王者,以子为天子,而不以卑临尊。若非王迹所由,不必追王也。故《小记》云“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是也。《周语》云:“先王不窋。”《武成》云:“先王建邦启土。”谓后稷皆称先王者,以王者之先祖,故通称先王也。契称玄王,与此同矣。“文王称王早矣”者,土无二王,殷纣尚存,即为早。所以早称王者,案《中候我应》云:“我称非早,一民固下。”注云:“一民心,固臣下,虽於时为早,於年为晚矣。”故《周本记》云:文王受命六年,立灵台,布王号。於时称王,九十六也。故《文王世子》云“君王其终抚诸”是也。文王既称王,文王生虽称王,号称犹未定,故武王追王,乃定之耳。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治,犹正也。缪读为穆,声之误也。竭,尽也。○祢,本或作祢,年礼反。缪音木。别,彼列反,下至“其庶姓别”文注并同。缪,读莫侯反,又音谬。

[疏]“上治”至“竭矣”。○正义曰:此一节论武王伐纣之后,因治亲属合族之礼,叙昭穆之事。○“上治祖祢,尊尊也”者,治,犹正也。上正治祖礻尔,是尊其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者,下正於子孙,是亲其亲也。上主尊敬,故云“尊尊”,下主恩爱,故云“亲亲”。○“旁治昆弟”者,谓旁正昆弟,逾远疏也。○“合族以食”者,言旁治昆弟之时,合会族人以食之礼,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所谓“旁治昆弟”也。○“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者,总结“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言此三事皆分别之以礼义,使人义之道理竭尽於此矣。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与焉。且先,言未遑馀事。○听,体宁反。与音预。一曰治亲,二曰报功,三曰举贤,四曰使能,五曰存爱。功,功臣也。存,察也,察有仁爱也。五者一得於天下,民无不足,无不赡者。五者一物纰缪,民莫得其死。物,犹事也。纰缪,犹错也。五事得,则民足,一事失,则民不得其死,明政之难。○赡,本又作瞻,食艳反。纰,匹弥反,徐孚夷反,又方齐反。缪音谬,本或作谬。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人道谓此五事。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权,秤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文章,礼法也。服色,车马也。徽号,旌旗之名也。器械,礼乐之器及兵甲也。衣服,吉凶之制也。徽或作袆。○量音亮,注同。正音征。徽,讳韦反。械,户戒反。别,彼列反。称,尺证反。袆,许韦反。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四者人道之常。○长长,并丁丈反,后除注“隶者长”并同。别,彼列反。

[疏]“圣人”至“者也”。正义曰:此一节广明圣人受命,以临天下,有不可变革及有可变革之事,各随文解之。云“所且先者五”,谓圣人即位,未遑馀事,所且欲先行者,而有五种之事也。即下云“一曰治亲”之属是也。○“民不与焉”者,言此五事,皆王者所急行,民不得干与焉。言民未行也。以治报亲功之事,皆非民所行,故不得干与焉。○“一曰治亲”者,此治亲即乡者三事,三事若正,则於家国皆正,故急在前。○“二曰报功”者,既巳正亲,故下又报於有所功劳者,使为诸侯之属是也。缓於亲亲,故次治亲。○“三曰举贤”者,虽巳报於有功,若岩穴有贤德之士,未有功者,举而用之。报功宜急,此又次也。○“四曰使能”者,能谓有道艺,既无功德,又非贤能,而有道艺,亦禄之,使各当其职也。轻於贤德,故次之。○“五曰存爱”者,存,察也。爱,仁也。治亲、报功、举贤、使能,为政既足,又宜察於民下侧陋之中者,若有虽非贤能而有仁爱之心,亦赏异之。○“五者一得於天下”者,谓上五事,一皆得行於天下,则民无有不足,无有不周赡者,赡是优足之馀也。○“五者一物纰缪”者,谓此五事之中,但有一事纰缪,则民莫得其死。莫,无也,言无得以理寿终而死也。○“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者,人道即治亲、报功、举贤、使能、存爱,是以理相承顺之道。圣人先以此为始,故云“必自人道始也”。○“立权度量”者,此一经至“与民变革者也”,广明损益之事并轻,故可随民与变改革也。“权”谓称锤,“度”谓丈尺,“量”谓斗斛也。言新制天下,必宜造此物也。○“考文章”者,考,校也。文章,国之礼法也。○“改正朔”者,“正”谓年始,“朔”谓月初,言王者得政,示从我始改故用新,随寅丑子所损也。周子、殷丑、夏寅,是改正也。周夜半,殷鸡鸣,夏平旦,是易朔也。○“易服色”者,服色,车马也。易之,谓各随所尚赤白黑也。○“殊徽号”者,殊,别也。徽号,旌旗也。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别也。○“异器械”者,器为楬豆、房俎、礼乐之器也。械谓戎路、革路、兵甲之属也。○“别衣服”者,周吉服九章,虞以十二章。殷凶不厌贱,周贵则降卑也。○“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结权度量以下诸事是末,故可变革,与民为新,亦示礼从我始也。○注“文章”至“制也”。○正义曰:“礼法”谓夏、殷、周损益之礼是也。云“服色,车马也”者,谓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车之与马,各用从所尚之正色也。云“徽号,旌旗之名也”者,谓《周礼》九旗是也。然九旗之外,又有小旌旗,故《司常》云:“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号。”与此同也。郑引《士丧礼》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是徽号与此同矣。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异姓,谓来嫁者也,主於母与妇之名耳。际会,昏礼交接之会也。著,明也。母、妇之名不明,则人伦乱也。乱者,若卫宣公、楚平王为子取而自纳焉。○际音祭。著,知虑反。为,于伪反,下“相为”同。

[疏]“同姓”至“有别”。○正义曰:此一节论同姓从宗,异姓主名,明男女有别之事,各随文解之。○“同姓从宗”者,同姓,父族也。从宗,谓从大小宗也。○“合族属”者,谓合聚族人亲疏,使昭为一行,穆为一行,同时食,故曰“合族属”也。○“异姓主名,治际会”者,异姓谓他姓之女,来为巳姓之妻,系夫之亲,主为母、妇之名。夫若为父行,则主母名。夫若子行,则主妇名。治,正也。际会,所以主此母、妇之名,正昏姻交接会合之事。○“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若母、妇之名著,则男女尊卑异等,各有分别,不相淫乱,凡姓族异者,所以别异人也,犹万物皆各有名,以相分别。天子赐姓赐氏,诸侯但赐氏,不得赐姓,降於天子也。故隐八年《左传》云:“无骇卒,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赐之曰姓。杜预云:“若舜生妫汭,赐姓曰妫;封舜之后於陈,以所封之土,命为氏。舜后姓妫而氏曰陈,故郑《駮异义》云:“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赐也。黄帝姓姬,炎帝之所赐也。故尧赐伯夷姓曰姜,赐禹姓曰姒,赐契姓曰子,赐稷姓曰姬,著在《书传》。”如郑此言,是天子赐姓也。诸侯赐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公孙之子,其亲巳远,不得上连於公,故以王父字为氏,若適夫人之子,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若鲁之仲孙、季孙是也。若庶子妾子,则以二十字为氏,则展氏、臧氏是也。若男女,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凡赐氏族者,此为卿乃赐。有大功德者,生赐以族,若叔孙得臣是也。虽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若“仲遂”是也。其无功德,死后乃赐族,若无骇是也。若子孙不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氏、族对之为别,散则通也。故《左传》云“问族於众仲”,下云“公命以字为展氏”是也。其姓与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注“若卫”至“纳焉”。○正义曰:案《春秋左氏传》桓十六年:“初,卫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又昭十九年《左传》:楚平王,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平王自纳之。是其淫乱之事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言母、妇无昭穆於此,统於夫耳。母焉则尊之,妇焉则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伦,以厚别也。○属音烛。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也,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嫂,本又作A3,悉早反。远,于万反,下同。复,扶又反。令,力呈反。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人治所以正人。○治,真吏反,注同。

[疏]“其夫”至“道也”。○正义曰:此一经言他姓妇人来嫁已族,本无昭穆於己亲,惟系夫尊卑,而定母、妇之号也。○“其夫属乎父道”者,道,犹行列也。若其夫随属於己之父行者,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故云“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者,谓其夫随属於己之子行者,其妻皆妇行也。故妇人来嫁已伯父之列,即谓之为母也。来嫁於己之子侄之行,即谓之为妇也。○注“言母”至“别也”。○正义曰:云“母、妇无昭穆於此”者,此谓己之族也。言他姓之女,或为妇,或为母,先无昭穆於己之亲族。云“统於夫耳”者,言所以有母、妇名者,谓系统於夫,始有母、妇之名也。云“尊之卑之,明非己伦,以厚别也”者,谓之为母者则尊敬之,谓之为妇者即卑远之。既尊卑县绝,明知非已之伦位,所以厚重相分别之义也。凡男女若无尊卑,伦类相聚,即淫乱易生,为无相分别也。○“谓弟”至“母乎”。○此一经论兄弟之妻相称谓之义。凡子行之妻,乃谓之为妇,弟非子行,其妻亦谓之妇者,以兄弟同伦,嫌相亵渎。弟虽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谓之为妇,欲卑远之。弟妻既得为妇号,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故记者明之云:“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然弟妻既得为妇,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然弟小於己,妻必幼稚,故可谓之为妇。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妇。嫂虽是兄妻,年必与巳相类,既不甚县绝,何得谓之为母?且弟妻既为妇,兄妻又为母,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谓之为母,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注“言不”至“相见”。○正义曰:“言不可”者,谓嫂不可为母也。云“谓之妇与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远之耳”者,谓之妇者弟妻,谓之嫂者兄妻。“在己之列”,谓兄弟之妻作己之伦列,恐相亵渎,故弟妻假以同子妇之名,兄妻假以嫂老之名,殊远之也。云“复谓嫂为母,则令昭穆不明”者,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为妇,若又以诸父之妻名名兄妻为母,则上下全乱,昭穆不明,故不可也。郑注《丧服》亦云:“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其不可也。故言乎以疑之,是弟妻可借妇名,是兄妻不可借母名,与此注正合,无相违也。而皇氏引诸儒异同,烦而不当,无所用也。云“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为服,不成其亲也”者,若男女尊卑隔绝,相服成亲,义无混杂。此兄弟之妻,己之伦列,若其成亲为服,则数相聚见,奸乱易生,故令之无服,所以疏远之。云“男女无亲,则远於相见”者,以其全同路人,恩亲不接,故云远以相见。○“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名谓母、妇之名,言得之则昭穆明,失之则上下乱,是人治之大者也,可得不慎之乎?言须慎名也。

四世而緦,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亲尽无属名。○免音问。杀,色界反,徐所列反。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昏姻可以通乎?问之也。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五世而无服。姓,世所由生。○戚,千历反。单音丹。昏姻,如字。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周之礼,所建者长也。姓,正姓也,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也。《周礼》:“小史掌定系世,辨昭穆。”○系,音计,又户计反。别,皇如字,旧彼列反,注及下同。缀,丁卫反。连,合也。食音嗣。定系,户计反,一音计。

[疏]“四世”至“然也”。○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统叙宗族之异,各依文解之。○“四世而緦,服之穷也”者,四世,谓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同承高祖之后,为族兄弟,相报緦麻,是服尽於此,故緦麻服穷,是“四世”也。为亲兄弟期,一从兄弟大功,再从兄弟小功,三从兄弟緦麻,共承高祖为四世,而緦服尽也。○“五世祖免,杀同姓也”者,谓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无正服,减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者,谓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巳,故云“亲属竭”矣。○“其庶姓别於上”者,此作《记》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於周,云周家五世以后,庶姓别异於上,与高祖不同,各为氏族,不共高祖,别自为宗,是“别於上”也。○“而戚单於下”者,戚,亲也;单,尽也。谓四从兄弟,因亲尽於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庶,众也。高祖以外,人转广远,分姓众多,故曰庶姓也。高祖以上,复为五宗也。○“婚姻可以通乎”者,问者既见姓别亲尽,虽是周家,婚姻应可以通乎?问其可通与否。○注“问之”至“由生”。○正义曰:“问之”者,是记者以殷法而问周五世后,昏姻可以通否。云“玄孙之子,姓别於高祖”者,玄孙与高祖服属仍同,其姓与高祖不异。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承高祖父之后,至已五世而无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为氏不同高祖之父。是庶姓别於上,庶姓为众姓也,则氏族之谓也。云“姓,世所由生”者,据五世无服,不相禀承,各为氏姓,故云“姓,世所由生”。○“系之”至“然也”。○前文记者以殷法而问周,此经记者以周法而答问。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周法虽庶姓别於上,而有世系连系之以本姓,而不分别,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而不殊异也。○“虽百世婚姻不通”者,言虽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异於殷也。是不许问者之辞也。○注“姓正”至“昭穆”。○正义曰:“姓,正姓”者,对氏族为正姓也。云“始祖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黄帝姓姬。周姓姬,本於黄帝;齐姓姜,本於炎帝;宋姓子,本於契。是始祖为正姓也。云“高祖为庶姓”者,若鲁之三桓,庆父、叔牙、季友之后,及郑之七穆,子游、子国之后为游氏、国氏之等。云“若今宗室属籍也”者,以汉之同宗有属籍,则周家系之以姓是也。云“小史掌定系世”者,《周礼》小史之官,掌定帝系世本,知世代昭穆,故云“定系世,辨昭穆”也。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术犹道也。亲亲,父母为首;尊尊,君为首;名,世母叔母之属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长幼,成人及殇也;从服,若夫为妻之父母,妻为夫之党服。○夫为妻,于伪反,下至“其义然也”注皆同。

[疏]“服术”至“从服”。○正义曰:此经明服术之制也。“一曰亲亲”者,父母为首,次以妻、子、伯、叔。“二曰尊尊”者,君为首,次以公卿、大夫。○“三曰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妇并弟妇兄嫂之属也。○“四曰出入”者,若女子子在室为入,適人为出,及出继为人后者也。○“五曰长幼”者,长,谓成人;幼,谓诸殇。○“六曰从服”者,即下“从服”有六等是也。○注“从服”至“党服”。○正义曰:案从服有六,略举夫妻相为而言之也。

从服有六,有属从,子为母之党。有徒从,臣为君之党。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重而轻,夫为妻之父母。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疏]“从服”至“而重”。○正义曰:“从服有六”者,从术之中,别有六种。“有属从”,一也。属,谓亲属,以其亲属为其友党,郑云“子为母之党”是也。郑举一条耳,妻从夫、夫从妻并是也。○“有徒从”,二也。徒,空也。与彼无亲,空服彼之支党,郑云“臣为君之党”。郑亦略举一条,妻为夫之君、妾为女君之党、庶子为君母之亲,子为母之君母并是也。○“有从有服而无服”,三也。郑引《服问篇》云:“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其妻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为君所厌,不得服从,是妻有服,而公子无服,是“从有服而无服”。嫂、叔无服亦是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四也。郑亦引《服问篇》云:“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也。”公子被君厌,为巳外亲无服,而妻犹服之,是“从无服而有服”。娣、姒亦是也。○“有从重而轻”,五也。郑引《服问篇》云:“夫为妻之父母。”妻自为其父母期,为重;夫从妻服之三月,为轻,是“从重而轻”也。舅之子亦是也。○“有从轻而重”,六也。郑引《服问》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为君所厌,自为其母练冠,是轻;其妻犹为服期,是“从轻而重”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自,犹用也。率,循也。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然,如是也。○上,时掌反。

[疏]“自仁”至“然也”。○正义曰:此一经论祖祢仁义之事也。○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亲,谓父母也。等,差也。子孙若用恩爱依循於亲,节级而上,至於祖远者,恩爱渐轻,故云“名曰轻”也。○“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名曰重”者,义主断割,用义循祖,顺而下之,至於祢,其义渐轻,祖则义重,故云“名曰重”也。○“一轻一重,其义然也”者,言恩之与义,於祖与父母,互有轻重,若义则祖重而父母轻,若仁则父母重而祖轻。一轻一重,义宜也。然,如是也,言人情道理,宜合如是。祖是尊严以上渐,宜合轻,父母恩爱渐近,宜合重,故云“其义然”也。故郑云:“恩重者为之三年,义重者为之齐衰。”言其事合宜如此矣。案《丧服条例》衰服表恩,若高、曾之服,本应緦麻小功而进以齐衰,逾数等之服,岂非为尊重而然也?至亲以期断,而父母加三年,宁不为恩深?故亦然矣。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於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别,彼列反。

[疏]“君有”至“位也”。○正义曰:此一经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戚戚君,明君有绝宗之道也。○“合族”者,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领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属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上亲君位也。○注“所以”至“嫌也”。○正义曰:不敢计巳亲戚,与君齿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属,多有篡代之嫌,今远自卑退,是别嫌疑也。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明,犹尊也,一统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后能相序。○为,于伪反,下“为其士”,注“死为之”、“为其妻”、“为之大功”、“不相为”皆同。辟音避。别子为祖,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继别为宗,别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適,丁历反,下文及注皆同。继祢者为小宗。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谓之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迁,犹变易也。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继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则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义也”。○正义曰:上经论人君绝宗,此一节论卿、大夫以下继属小宗大宗之义,各依文解之。○“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祭祖。”下文云:“不祭祢。”此直云“不祭”者,嫌祖、祢俱不祭,但《小记》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祢”之文,此则总而言之,故直云“不祭”。○“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案《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斩则三年,与此一也。《小记》文详,故云“不继祖与祢”,此文解略,故直云“不继祖”也,其义具在《小记》,已备释之。○“别子为祖”。○前既云明其宗,故此以下广陈五宗义也。“别子”谓诸侯之庶子也,诸侯之適子適孙继世为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故云“别子”并为其后世之始祖,故云“为祖”也。○注“别子”至“祖也”。○正义曰:“别子谓公子者”,诸侯適子继世为君,其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是诸侯之子,故谓之“别子”也。云“若始来在此国者”,此谓非君之戚,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继别为宗”。○谓别子之適子世继别子为大宗也,族人与之为绝宗也,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母、妻亦然。○“继祢者为小宗”。○谓父之適子,上继於祢,诸兄弟宗之,谓之小宗,以本亲之服服之。○“有百世不迁之宗”,此一经覆说大宗小宗之义,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云“有百世不迁之宗”者,谓大宗也。云“有五世则迁之宗”者,谓小宗也。云“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迁之义也。云“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此覆明小宗五世则迁之义。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者,此总结大宗小宗,以大宗是远祖之正体,小宗是高祖之正体,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义也。○注“迁犹”至“凡五”。○正义曰:“继别子,别子之世適也”者,解经“宗其继别子”之文,以是别子適子適孙,世世继别子,故云“别子之世適”。经云“别子之所自出”者,自,由也,谓别子所由出,或由此君而出,或由他国而来,后世子孙,恒继此别子,故云“继别子之所自出”。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者,以前文云“继祢者为小宗”,是小宗定称在於继祢。今此经云“宗其继高祖者”,缘无小宗之文,故云“继高祖者”亦小宗也。云“先言继祢者,据别子子弟之子也”者,郑以经继高祖为小宗,何以前文先云“继祢者为小宗”?郑释此意,先云“继祢者,又承上继别为大宗之下,则从别子言之。别子子者,别子之適子弟之子者。别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弟则是祢,其长子则是小宗,故云“继祢为小宗”,因别子而言也。云“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则曾祖亦有也”者,郑以此经文宗其继高祖者,上文云“继祢为小宗”,是高祖与祢皆有继文,唯曾祖及祖无继文,故云“明曾祖亦有也”。云“小宗四与大宗凡五”者,小宗四谓:一是继祢,与亲兄弟为宗;二是继祖,与同堂兄弟为宗;三是继曾祖,与再从兄弟为宗;四是继高祖,与三从兄弟为宗。是小四并继别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此三事也。公子,谓先君之子,今君昆弟

[疏]“有小”至“是也”。○正义曰:以前经明卿、大夫、士有大宗有小宗,以相继属,此经明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为后世之宗,不可无人主领之义,各依文解之。○“有小宗而无大宗”者,谓君无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为宗,领公子礼如小宗,是“有小宗而无大宗”。○“有大宗而无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为宗,以领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是“有大宗而无小宗”也。○“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无他公子可为宗,是有无之宗”,亦无他公子来宗於巳,是亦“莫之宗”也。○“公子是也”,言公子有此三事,他人无,唯公子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为其妻齐衰三月。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公子唯己而巳,则无所宗,亦莫之宗。○唯己,音纪。

[疏]“公子”至“道也”。○正义曰:此一节覆说上公子宗道之意,云“公子有宗道”一句,为下起文,言公子有族人来,与之为宗敬之道。○“公子之公”者,公,君也。谓公子之君,是適兄弟为君者。○“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则君之庶兄弟为士大夫,所谓“公子”者也。○“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言君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宗其士大夫適者,谓立公子適者。士大夫之身与庶公子为宗,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也。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公子之宗道也”者,言此適公子为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结上“公子有宗道”文也。○注“公子”至“之宗”。○正义曰:云“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云“君命適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亲之事,无人主领,故君命適兄弟为之宗,使宗领之也。云“所宗者適,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者,以经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適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云“则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别子之適,今公子为大宗,谓礼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死为齐衰九月”者,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与君同母,故云“其母则小君也”。云“为其妻齐衰三月”者,同丧宗子之妻也。既立適为大宗,则不复立庶为小宗。前经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是也。云“无適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者,此则庶子为宗,礼如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为,君在厌降一等,故死为之大功九月,母则庶母,妻则兄弟之妻,故无服也。既无適子可立,但立庶子为小宗,前文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者”也。云“公子唯巳而巳,则无所宗,亦无之宗”者,无所宗,则前经云“有无宗”也;亦无之宗者,则前经云“亦莫之宗”。郑於此注遥释前耳。

绝族无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移,犹旁也。亲者属也。有亲者,服各以其属亲疏。

[疏]“绝族”至“属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有亲则有服。“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应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亲者属也”者,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故云“亲者属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是故人道亲亲也。言先有恩。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收族,序以昭穆也。严,犹尊也,《孝经》曰:“孝莫大於严父。”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刑,犹成也。○罚中,丁仲反。《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斁,厌也,言文王之德,不显乎?不承成先人之业乎?言其显且承之,人乐之无厌也。○斁音亦。厌,於艳反,下同。

[疏]“自仁”至“谓也”。○正义曰:此一节论人道亲亲,从亲己以至尊祖,由尊祖,故敬宗,以收族人,故宗庙严,社稷重,乃至礼俗成,天下显乐而无厌倦,各依文解之。○“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於祢”者,前文巳具,此重说之者,前文论服之轻重,故云“一轻一重”,此论亲亲之道,故先亲亲而后尊祖,故云“亲亲”,不言“轻重”也。○“亲亲故尊祖”者,以巳上亲於亲,亲亦上亲於祖,以次相亲,去巳高远,故云“尊祖”。○“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远,无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敬宗故收族”者,族人既敬宗子,宗子故收族人,故《丧服传》云“大宗,收族者也”是其事。○“收族故宗庙严”者,若族人散乱,骨肉乖离,则宗庙祭享不严肃也。若收之,则亲族不散,昭穆有伦,则宗庙之所以尊严也。○“宗庙严故重社稷”者,此以下并立宗之功也,始於家邦,终於四海,若能先严宗庙,则后乃社稷保重也。○“重社稷故爱百姓”者,百姓,百官也。既有社稷可重,故有百官可爱也。○“爱百姓故刑罚中”者,百官当职,更相匡辅,则无淫刑滥罚,刑罚所以皆得中也。○“刑罚中故庶民安”者,上无淫刑滥罚,故庶民安也。○“庶民安故财用足”者,民皆手足有所措,各安其业,故财用得足也。○“财用足故百志成”者,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既天下皆足,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是谓“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也。○“百志成故礼俗刑”者,“刑”亦“成”也。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则礼节风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也。○“礼俗刑然后乐”者,“乐”谓不厌也。礼俗既成,所以长为民庶所乐而不厌也。○“《诗》云:‘不显不承,无斁於人斯’,此之谓也”者,此《周颂·清庙》之篇,祀文王之庙,美文王之功,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言光显矣。文王岂不承先父之业乎?言承之矣。“无斁於人斯”,斁,厌也。文王之德,既能如此,无见厌於人,谓人无厌倦之者。斯,语辞也。今尊祖敬宗,人皆原乐,亦无厌倦,故云“此之谓也”,谓与文王相似矣。《诗笺》云:“周公祭清庙,是不光明文王之德与?言其光明之也。是不承顺文王志意与?言其承顺之也。”与此注不同者,《礼注》在前,《诗笺》在后,故《诗》有与《礼注》不同,故郑答炅模云然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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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