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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没,犹竟也。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唯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为,于伪反,下“乃为”同。期音基。长,丁丈反,下云“长子”同。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同。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顈,口迥反,徐孔颖反,沈苦顶反,草也,注同。又丧,如字,又息浪反,下“又丧”同。去,起吕反。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於王父也。未练、祥,嫌未袷祭序於昭穆尔。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犹,当为由,由,用也。附,皆当作祔。○附,义作祔,出注。祫音洽。

《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疏]“有父”至“父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有变除丧祭之节,今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先有父丧,而后遭母死,为父变除之节。如“未没丧”者,谓父丧小祥后,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时也,于时又遭母丧,故云“而母死”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者,谓母死既葬后,值父应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卒事,反丧服”者,卒事谓父祥竟,更还服母服也。故云“卒事,反丧服”。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尔者,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虽诸”至“丧服”。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如当”者,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内,故云如当也。○“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者,亦为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何以知然?既始末在重丧中,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则轻亲可知也。然但举此轻,足明前之重。而在前文云: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庾氏云:“盖以变除事大故也。”○注“虽有”至“乃除”。○正义曰:“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乃轻服是骨肉恩亲,故得除之。若君之大丧,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緦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据此言之,是寻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緦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既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者,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练、祥既顈者,谓后丧既虞卒哭,合以变麻为葛,无葛之乡则用顈也。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祭、祥祭皆举行之。○注“言今”至“用顈”。○正义曰:云“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后有母丧。此又先有父母之丧,后有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丧在前,轻丧在后,此亦类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云“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者,以经不云长子之丧,而云“三年之丧,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长子之丧,既顈也。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及熊氏并云“有父者,误也,当应云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后丧既顈,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且依录之。云“未没丧者,已练祥矣”者,以此经云“三年之丧,既顈”,不云“未没丧”,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言未没,是将没之文,故知练后也。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以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若先有母丧,而后父卒,母丧虽有期,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祔於王父也”,犹为由,由,用也。礼,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注“未练”至“祔焉”。○正义曰:礼:祔在练前。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直云未练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传》云:“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注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檐,未有坏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其祖传入高祖庙,其新死者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入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练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尔”。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练、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孙。故云“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然王父虽祔未练,无庙,孙得祔於祖,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谓后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殡。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

[疏]“有殡”至“之礼”。○正义曰:有殡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殡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若闻外丧,犹哭於殡宫,然则嫌是哭殡,则於别室哭之,明所哭者为新丧也。○“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卒奠出”者,谓卒终已奠而出。○“改服即位”者,谓改己重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即哭位之时,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

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犹,亦当为由。次於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於君命也。○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差,初卖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异宫”。○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与祭於公,而有私丧之礼。○“则犹是与祭也”者,既与祭於公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於祭也。○“次於异宫”者,其时止次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如未视濯,则使人告”者,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则使人告君。○“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既宿则与祭”者,宿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祭。○“如同宫,则次於异宫”者,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注“宿则”至“缓也”。○正义曰:按前迁父母之丧,既视濯而与祭。此遭期丧,宿则与祭。又前遭父母之丧,既祭,释祭服乃出公门。此者期丧,出门乃解祭服,以其期丧缓於父母,故云“皆为差缓”。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於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

[疏]注“内丧,同宫也”。○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

[疏]“父母”至“亦然”。○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而昆弟死,既殡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殡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殡后,便可行吉事也。○“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殡后,而行父母之丧,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於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虽虞祔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注“将祭”至“威仪”。○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殡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经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殡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殡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殡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趋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哜,啐,皆尝也。哜至齿,啐入口。○酢音胙。哜,才细反。啐,七内反,徐苍怏反。

[疏]“自诸”至“可也”。○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轻故也。○“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轻,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正义曰:侍祭丧,谓相於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容,威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瘠,徐在益反。称,尺证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君子不夺人之丧,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不可以轻之於己也。

[疏]“子贡”至“丧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己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己丧,孝也。○注“言疏”至“载矣”。○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

[疏]“三年”至“入门”。○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於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间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

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长,丁丈反。

[疏]“妻视”至“成人”。○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轻,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本亲,视其成人也。

亲丧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杀。○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亲丧”至“内除”。○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轻故也。

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言小君服轻,亦内除也。发於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醲,女龙反。

[疏]“视君”至“食也”。○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轻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於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

色丧之外,行於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丧”至“是也”。○正义曰:“见似目瞿”者,谓既除丧之后,若见他人形状似於其亲,则目瞿然。○“闻名心瞿”者,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则心中瞿瞿然。上云“目瞿”,此应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状难明,因心至重,恻隐之惨,本瞿於心,故直云“心瞿”。○“必有以异於人也”者,谓免丧之后,吊死问疾,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於无丧之人,馀行皆应如此。独云“吊死问疾”者,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身又除丧,戚容应甚,故举吊死问疾言也。○“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於义是也。父在为母,虽期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朝,直遥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经白纬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正义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於夕为期”者,谓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朝服”者,於此为期之时,主人著朝服,谓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注“为期”至“常也”。○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练祭之时,不著祭服。於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证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间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注“谓有”至“麻衣”。○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於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轻於练冠也。云“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证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於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赗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

[疏]“当袒”至“成踊”。○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当袒,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袒踊时出之也。○“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异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注“卒哭”至“异矣”。○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经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疏]“祝称”至“子某”。○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於子孙通称可知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关,穿也;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疏]“凿巾”至“之也”。○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於俭反。恶,乌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正义曰:此一经论设冒之事。○“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所以揜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揜盖尸形。○“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於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

或问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疏]“或问”至“飨乎”。○正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车之而去,犹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子,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於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於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为”至“赐与”。○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必三,如字,又息暂反。

[疏]“三年”至“受之”。○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是也。

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荐於庙,贵君之礼。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言齐斩之丧重,志不在施惠於人。○施,始豉反。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县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渐反。怛,旦末反。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谓父在为母也。当在“练则吊”上,烂脱在此。○禫,大感反。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练之服也。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谓所不臣也。练则吊。父在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轻於出也。然则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听事焉。听,犹待也。事,谓袭、敛、执綍之属。○綍音弗。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己族者。○“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有大字,非”。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礼,馈奠也。○与音预,下文注“不与”同。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挚相见也。附,皆当为祔。○封,彼验反,又如字。挚音至。。吊,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从,犹随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壮时。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非乡人,则长少皆反。优,远也。坎或为圹。○坎,口敢反,下同。长少,丁丈反;下诗诏反。圹,苦晃反,又音旷。

[疏]“三年”至“盈坎”。○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吊丧之节,各随文解之。○“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者,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故曰“功衰”。衰虽外轻,而痛犹内重,故不得吊人也。○“自诸侯达诸士”者,贵贱同然,故云“自诸侯达诸士也”。○“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者,亦贵贱同也。如有服,谓有五服之亲丧,功衰虽不吊人,若自有五服之亲丧,则往哭之。将往哭,则不著已功衰,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则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贺玚云:“若新死者服轻,则不为之制服。虽不为重,变而为之制服。往奔丧哭之,则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毕,反服故服也。”庾氏云:“将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始闻丧,不能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注《要记》通之已祥。皇氏云:“此文虽在功衰之下,而实通初丧也。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云“自诸侯达诸士”,然诸侯绝期,不应有诸亲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当是敌体。及所不臣者,谓始封君,不臣诸父昆弟也。故郑明之也。○“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谓父在为母,亦备二祥节也。文本应在“服而往”下,烂脱故在此。○“练则吊”者,谓至十一月小祥后,而可出吊人也。○注“父在”至“出矣”。○正义曰:此“练则吊”又承“十一月练”之下,故知是父在为母,以经云练,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练,得吊人者,以父在为母,故轻於出,言得出也。以母丧至练,父在而得出,则其馀丧,虽无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诸父灼然。○“既葬,大功”者,谓身有大功之丧,既葬之后,往吊他丧。○“吊,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吊,哭既毕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袭敛之事。期丧练,吊则亦然也。○“期之丧未葬,吊於乡人,哭而退,不听事焉”者,谓姑、姊妹无主,为之服期丧,未至於葬,往吊於乡人之丧,哭毕则退,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功衰,吊,待事,不执事”者,谓此姑、姊妹等期丧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谓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乡人,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袭敛之事,但不亲自执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郑注在此文下云“谓为姑、姊妹无主”,则此功衰还是姑、姊妹无主之功衰,不得别云“大功”也。皇氏云:“有大字者,误也。”○注“谓为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正义曰:经直云“期丧”,郑知是“姑姊妹无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经期丧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轻,故知是“姑姊妹无主,殡不在已族”者。女未庙见,反葬女氏之党。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摈在夫族。○“小功緦,执事,不与於礼”者,执事,殡相也。礼,馈奠也。緦、小功服轻,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亦为彼摈相,但不得助彼馈奠耳。按《曾子问》云:“废丧服,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相趋”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迟速之节也。○“相趋也,出宫而退”者,相趋,谓与孝子本不相识,但相闻姓名,而来会趋丧也。情既轻,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谓经会他处,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相问也,既封而退”者,相问,谓曾相饷遗,恩转深,故至窆竟而退也。○“相见也,反哭而退”者,相见,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恩转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畴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与死者相识,其礼亦当有吊。礼,知生者吊,知死者伤。今注云吊,则知是吊生人也。○“吊非”至“盈坎”。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故云“非从主人也”。○“四十者执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皆执綍也。○“乡人五十者从反哭”者,乡人,同乡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乡人助葬,老者亦从孝子反也。○“四十者待盈坎”者,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四十强壮,不得即反,故醋芰满坎而反也。若非乡人,则无问长少,皆从主人归,优饶远者。

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病,犹忧也。疑,犹恐也。○视如字,徐市志反。为,于伪反,注“为食父”、“为王父母”、“以为”、“亦为”、“不为”并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往而见食,则可食也。为食而往,则不可。党,犹亲也。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人食之,音嗣,注“见食”同。功衰,食菜果,饮水浆,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功衰,齐、斩之末也。酪,酢(缺)。○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缺),才代反。孔子曰:“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毁而死,是不重亲。○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丧食”至“无子”。○注“非亲而食,则是食於人无数也”。○正义曰: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夫亲族不多,食,则其食有限。若非类而辄食,则无复限数,必忘哀也。

非从柩与反哭,无免於堩。言丧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无饰。堩,道路。○免音问,注同。堩,古邓反。

[疏]“非从”至“於堩”。○正义曰:“从柩”,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与反哭”,谓葬竟孝子还时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无饰,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反哭时,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条,则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谓葬近而反哭者。若葬远反哭,在路则著冠,至郊则乃反著免,故《小记》云“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

凡丧,小功以上,非虞、附、练、祥无沐浴。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

[疏]“凡丧”至“沐浴”。○正义曰:凡居丧之礼,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饰。以沐浴是自饰,故不有此数条祭事,则不自饰。言“小功以上”,则至斩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练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丧,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故《士虞礼》云“沐浴不栉”,郑注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又《士虞礼》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栉。”注云:“弥自饰。”此虽士礼,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挚,唯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人来求见己,亦可以见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无饰也。○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见人”。○正义曰: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小功,请见人可也”者,轻,可请见於人。然言小功可,则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凡言见人者,谓与人寻常相见,不论执挚之事。故云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是寻常相见也。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若然,父母之丧,岂谓执挚见人乎?皇氏则非也。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小功緦之丧,既殡而从政。以《王制》言之,此谓庶人也。从政,从为政者,教令谓给繇役。○期音基。繇音遥,本又作傜。曾申问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焉,何常声之有?”婴,犹鹥弥也,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安得常声乎?所谓哭不偯。○鹥,於奚反。弥,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谛,同。号,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岂反,下同,《说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正义曰:按《王制》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此云“期之丧,卒哭而从政。九月之丧,既葬而从政”,与《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礼,卒哭与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总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是正礼也;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权礼也。

卒哭而讳。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讳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天子、诸侯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妻之讳,不举诸其侧。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母之所为其亲讳,子孙於宫中不言。妻之所为其亲讳,夫於其侧亦不言也。孝子闻名心瞿,凡不言人讳者,亦为其相感动也。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从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轻,不为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

[疏]“卒哭而讳”至“则讳”。○正义曰: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各随文解之。○“卒哭而讳”者,谓卒哭之前,犹以生礼事之。卒哭之后,去生渐远,以鬼道事之,故讳其名。○“王父母”者,谓父之王父母,於己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讳也。以父为之讳,故子亦自於父而讳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为伯叔,正服期,父亦为之期,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从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姑”者,谓父之姑也,於己为从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讳。以父为之讳,故己从父而讳。“姊妹”者,谓父之姊妹,於己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子与父同讳”者,言此等之亲,子之与父同为之讳。○注“父为”至“群祖”。○正义曰:云“父为其亲讳,则子不敢不从讳也”者,谓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讳,但父为之讳,故子不敢不从讳。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不假从父而讳。郑此注者,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云“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是谓士也”者,此士者,谓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讳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复云“之亲讳”者,父之世父,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为之讳,故云“王父母以下之亲讳”也。云“天子诸侯讳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故知讳群祖。○“母之讳,宫中讳”者,谓母所为其亲讳,其子於一宫之中,为讳而不言也。○“妻之讳,不举诸其侧”者,谓妻诸亲之讳,其夫不得称举其辞於其妻之侧,但不得在侧言之,则於宫中、远处得言之也。○“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者,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则为之讳。不但宫中、旁侧,其在馀处皆讳之。○注“子与”至“讳之”。○正义曰:云“子与父同讳,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者,父为王父讳,於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则是子曾祖之亲,故云“子与父同讳,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前经所云者是也。云“从祖昆弟在其中”者,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故云“在其中”。云“於父轻,不为讳”者,从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为之讳,己又不得从父而讳。若“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重,谓重累,谓母、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则讳之。不但为母、妻而讳,若从祖昆弟身死,亦为讳。故云於父轻,不为之讳;与母、妻之亲同名重,则讳之。观检注意,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

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言虽者,明齐衰以下,皆可以丧冠也。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次,庐也。虽,或为唯。○冠,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暂反。

[疏]“以丧”至“乃出”。○正义曰:自此以下,明遭丧冠取之节,今各随文解之。○“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则当成服之时,因丧服加冠。非但轻服得冠,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因丧服而冠,故云“可也”。○“既冠於次”者,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若齐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处。○“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谓既冠之后,入於丧所,哭而跳踊。谓每哭一节而三踊,如此者三,凡为九踊,乃出就次所。○注“言虽”至“庐也”。○正义曰:经云“虽三年之丧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丧而冠也。云“始遭丧,以其冠月,则丧服因冠矣”者,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以《曾子问》云: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则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变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绥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丧,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云“次庐也”者,据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正义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谓卒哭之后,谓已有大功之丧,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者,谓父有小功,丧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妇。“大功之末”,云身不云父;“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复可取妇。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妇有酒食之会,集乡党僚友,涉近欢乐,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妇”,恐己有小功,於情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者,谓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齐衰下殇,降在小功者,则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齐衰,重故也。若其长殇、中殇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记》云“卒哭之后,则得与寻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虽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贺氏云:“小功下殇,本是期亲,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取,而况齐衰长殇、中殇,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记非也,今从贺义。○注“父大”至“冠之”。○正义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妇”者,以经文大功据己身,小功据其父。今郑同之,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为大功。若从祖兄弟,父为之小功,己亦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齐衰,子有大功,则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妇。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妇。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为诸吉礼,必待祭讫乃行也。云“下殇小功,齐衰之亲,除丧而后可为昏礼”者,言除讫可为昏礼,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经云“小功则不可”者,唯谓昏也,其冠、嫁则可也。云“凡冠者,其时当冠,则因丧而冠之”者,郑以经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则大功、小功之初,当冠之时,则因丧服而冠矣。前经云“以丧冠者,虽三年之丧可也”者,特据重服丧中可冠,恐轻服大功、小功者在丧不合冠,故郑於注特明之。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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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