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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陆曰:“郑云:‘《服问》者,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服问》者,以其善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此於《别录》属《丧服》也。”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皇,君也。诸侯妾子之妻,为其君姑齐衰,与为小君同。舅不厌妇也。○《传》,此引《大传》文也。从如字,范才用反。为其,于伪反,注及下皆同。齐衰,上音咨,下七雷反,后放此。厌,於涉反,下同。“有从重而轻”,为妻之父母;妻齐衰而夫从緦麻,不降此等,当非服差。○差,初隹反,又初宜反,下同。“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凡公子厌於君,降其私亲。女君之子不降也。《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虽外亲,亦无二统。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为父,既练,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粗衰。期音基,下及注皆同。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大功之麻,变三年之练葛,期既葬之葛带,小於练之葛带,又当有绖,亦反服其故葛带,绖期之绖,差之宜也。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小功无变也。无所变於大功、齐衰之服,不用轻累重也。○累,劣彼反,又力伪反。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有本,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断本。○上,时掌反。澡音早。断,下管反,下文同。既练,遇麻断本者,於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则去之。虽无变,缘练无首绖,於有事则免绖如其伦。免无不绖,绖有不免,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免音问,下及注“不免”者皆同。去,起吕反,下同。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带。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税亦变易也。小功以下之麻,虽与上葛同,犹不变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也。○为税,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要,一遥反。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下殇则否。谓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也。所以变三年之葛,正亲亲也。“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麻,衰变既虞、卒哭。凡丧卒哭,受麻以葛。殇以麻终丧之月数,非重之而不变,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下殇则否”,言贱也。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麻。○长,丁丈反。筭,徐音蒜,悉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注同。为,于伪反,注“除为殇在緦”皆同。缛音辱,繁饰也。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期。《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君为,于伪反,后音皆同,注“诸侯为天子”,下注“亦为此三人”、“士为国君”同。世子不为天子服。远嫌也。不服,与畿外之民同也。○远,于万反。畿音祈。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大子音泰,下及注同。適,丁历反,下同。见,贤遍反。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为国君斩,小君期。大子君服斩,臣从服期。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骖,七南反。乘音剩。为,于伪反,下“为其母”同。伸音申。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绖也。不当事则皮弁。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钖,思历反。凡见人无免绖,虽朝於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见人,谓行求见人也。“无免绖”,绖重也。税,犹免也。古者说或作税。有免齐衰,谓不杖齐衰也。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免绖音勉,去也,下“无免绖”并注皆同,徐并音问,恐非。朝,直遥反。税,吐活反,注同。说,吐活反,又始锐反。《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列,等比也。○罪本或作辠,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为“罪”也。上,时掌反。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比,必利反。

陆曰:“郑云:‘《服问》者,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

[疏]“传曰”至“列也”。○正义曰: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传曰”,皇氏云:“此言‘传曰\’者,即前《大传》之篇,则服术有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传曰”者,是旧有成传,记者引之,则非前《大传》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皆引此旧传而记之。○“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正义曰: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緦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者,此明“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於上,故更称“传曰”也。○“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者,谓“三年之丧”练祭之后,又当“期丧既葬”之节也。○“则带其故葛带”者,“故葛带”,谓三年练葛带也。今期丧既葬,男子则应著葛带,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者,谓三年练后,首绖既除,故绖期之葛绖。若妇人练后,麻带除矣,则绖其故葛绖,带期之麻带,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服其功衰”者,功衰,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注“带其”至“粗衰”。○正义曰:“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带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者,以三年既练,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绖除矣,其首空,故“绖期之葛绖”。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练后麻带已除,则要绖期之麻带也。云“为父既练衰七升”者,以《间传》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则知既练,衰七升也。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故《间传》云:“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云“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练,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齐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齐衰,或有九升者,是义服齐衰也。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齐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经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经称三年之衰,则父为长子、及父卒为母,皆是三年。今期丧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总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丧既练,虽衰八升,与正服既葬齐衰同,以母服为重,亦服母之齐衰也。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后,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后丧亦三年,既顈之后,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熊氏云“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为母也。今郑注云“为父既练,衰七升,为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经云“三年之丧既练”,皆为父卒为母。今熊氏云“父在为母”,其义非也。○“有大功之丧,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也。“大功之丧”者,为大功丧既葬以前,经云“期之丧既葬”,则此大功之丧亦“既葬”。不云“既葬”者,从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故云“亦如之”。○注“大功”至“皆麻”。○正义曰:言大功初死之麻,变三年练后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间传》谓之“重麻”也。云“期既葬之葛带”者,谓大功既葬,葛带以次差之,三寸有馀。三年练之葛带,以次差之,则四寸有馀。大功既葬葛带,小於练之葛带,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绖四寸有馀,若要服练之葛带,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既粗细相似,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故首绖与期之绖,五寸有馀,进与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绖期之绖”,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妇人之服,於下《间传》篇具释也。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丧服麻之时,首绖五寸馀,要带四寸馀,大功既葬之后,首绖应合四寸馀,要带本合三寸馀。既服练之要带四寸馀,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是大功初死之麻,齐衰既葬之葛,与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云“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服其功衰”,谓服父之练衰也。以大功初丧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后,则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云“凡三年之丧,既练始遭齐衰、大功之丧,绖带皆麻”者,《间传》篇云“斩衰既练,遭大功之丧,既重麻”。则知斩衰既练,遭齐衰,灼然重麻,故云“绖带皆麻”也。此熊氏、皇氏之说。检勘郑意,其义然也。崔氏云:“此经大功之丧,承前经之下,既有三年之练,又有期丧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后,故带其练之故葛带,绖期之葛绖。於此经文其义得通,然於《间传》之文於义不合。”案《间传》“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又云“既练遭大功之丧”,文各别,则此经文“大功”,唯据三年练后,不合期丧既葬也。注云“男子绖期之葛绖,妇人带期之葛带”,其误者为期绖、期带,谓其大功之绖、大功之带。然於郑注,其义稍乖也。当以熊、皇为正也。○“小功无变也”,谓凡常小功,无变於大功以上之服。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今遭小功之丧,无变於前服,不以轻服减累於重也。○“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者,谓大功以上为带者,麻之根本并留之,合纠为带。如此者,得变三年之练葛。若麻之无本,谓小功以下,其绖澡麻断本,是麻之无本,不得变三年之葛也。言“变三年葛”,举其重者,其实期之葛有本者,亦得变之矣。○“既练遇麻断本”者,此明斩衰既练之后,遭小功之丧,虽不变服,得为之加绖也。既练之后,遭遇麻之断本,小功之丧。○“於免绖之”者,以练无首绖,於小功丧有事於免之时,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既免去绖”者,谓小功以下之丧,敛殡事竟,既免之后,则脱去其绖也。○“每可以绖”者,谓於小功以下之丧,当敛殡之节,每可以绖之时,必为之加麻也。○“既绖则去之”者,谓不应绖之时,则去其绖,自若练服也。○注“虽无”至“服也”。○正义曰:“有事则免绖如其伦”者,伦,谓伦类。虽为之不变服,其应免绖之时,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云“免无不绖”者,解经“於免绖之”。於是免之时必著绖,则大敛、小敛之节,众主人必加绖也。云“绖有不免”者,解经“每可以绖必绖”也。云“绖”,谓不免,但云“绖”者,谓既葬之后,虞及卒哭之节,但著绖,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绖有不免”者也。○“小功不易丧之练冠”者,言小功以下之丧,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如免,则绖其緦、小功之绖”者,谓如当緦、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其緦与小功之绖,所以为后丧緦、绖者,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上经云“小功不易”,明緦不易。下经云“緦、小功之绖”,兼言“緦”者,恐免绖不及緦故也。前经已云“於免绖之”,此经又云“如免则绖”者,前经但云“绖”,不云“练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故重言之也。“因其初葛带”者,言小功以下之丧,要中所著,仍因其初丧练葛带。上文云“期丧既葬,则带练之故葛带”,此小功以下之丧,亦著练之“初葛带”,不云“故”而云“初”者,以期初丧之时,变练之葛带为麻。期既葬之后,还反服练之故葛带,故言“故”也。谓其小功以下之丧,不变练之葛带,故云“初葛带”也。○“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者,谓以轻丧之麻,本服既轻,虽初丧之麻,不变前重丧之葛也。○“以有本为税”者,税,谓变易也。所以“緦之麻不变小功”者,以其緦与小功麻绖既无本,不合税变前丧,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得税变前丧也。○注“税亦”至“易也”。○正义曰:云“税亦变易”者,以一经之内有变、有税两文,故言“税亦变易”也。云“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者,“麻有本”,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为重下服,乃变上服,大功得变期,期得变三年也。云“《杂记》曰: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丧之葛,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者,此论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丧之葛,又论殇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殇长,中”者,谓本服大功之丧,今乃降在长、中殇,男子则为之小功,妇人为长殇小功,中殇则緦麻。如此者,得变三年之葛也。○“终殇之月筭”者,谓著此殇丧服之麻,终竟此殇之月筭数,如小功则五月,緦麻则三月。○“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满,还反服三年之葛也。○“是非重麻,为其无卒哭之税”者,言服殇长、中之麻不改,又变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所以服不改,又变前丧葛者,以殇服质略,初死服麻已后,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以其质略,其文不缛故也。“下殇则否”者,以大功以下殇,谓男子、妇人俱为之緦麻,其情既轻,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之有本”得变三年之葛,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丧服小记》云:“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然齐衰下殇,乃变三年之葛。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其殇服质略,无虞、卒哭之税,故特得变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无本,故不得变也。○注“谓大”至“服緦”。○正义曰:知“大功之亲,为殇在緦、小功”者,以前文云緦、小功不得变上服,则此得变三年之葛,亦是緦麻、小功也。殇长、中在小功、緦者,本大功之亲耳。云“正亲亲也”者,以大功之亲,其殇所以得变三年之葛者,以大功是“正亲亲”,故重其殇也。云“三年之葛,大功变既练”者,则《杂记》篇云“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云“齐衰变既虞、卒哭者,齐衰初丧,得变三年既虞、卒哭,则下《间传》篇云“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是也。云“为殇未成人,文不缛耳”者,缛,谓数也,谓礼文繁数。若成人以上,则礼繁数,故变麻服葛。今殇是未成人,唯在质略,无文饰之繁,数故不变麻服葛也。云“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服小功。妇人为之中从下,服緦”者,《丧服传》文。○“君为天子三年”者,谓列国诸侯之君,为天子三年也。○“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者,言诸侯夫人为天子,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也。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故云“如外宗之为君”。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丧服》正文。此《记》载之者,谓以“夫人如外宗之为君”起文,以君与夫人,故知将欲明诸侯夫人为天子,故载“君”为文之首也。○注“外宗”至“南面”。○正义曰:“外宗,君外亲之妇也”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妇即是外宗也。云“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期”者,谓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在於他国。诸侯既死,来为之服,当尊诸侯,不继本服之亲,故皆服斩,其妻从服期也。云“诸侯为天子服斩,故夫人亦从服期”,是为夫之君如外宗也。熊氏云:凡外宗有三,案《周礼》,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为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诸侯外宗之妇也,若姑之子妇、从母子妇,其夫是君之外亲,为君服斩,其妇亦名“外宗”,为君服期,是三也。内宗有二者,案《周礼》云内女之有爵,谓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杂记》云“内宗者,是君之五属之内女”,是二也。引《丧大记》曰“外宗,房中南面”者,证“外宗”之义也。○“世子不为天子服”者,此明诸侯世子有继世之道,所以远嫌,不为天子服也。○“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者,此三人既正,虽国君之尊,犹主其丧也。非此则不主也。言“妻”,欲见大夫以下亦为妻及適子、適妇为主也。○“大夫之適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者,此明大夫適子为君、夫人、大子之服,是大夫无继世之道,其子无嫌,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者,若君母是嫡夫人,则群臣为服期。今君母非夫人,君为之服緦,则群臣为之无服也。○“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者,近臣,谓阍寺之属;仆,御车者也;骖,车右也。君之母非夫人,贵臣乃不服,而此诸臣贱者,随君之服也,故云“从服”。○“唯君所服服也”者,君服緦,则此等之人亦服緦,故云“唯君所服服也”。○注“妾先”至“不可”。○正义曰:“妾,先君所不服也”者,天子、诸侯为妾无服,唯大夫为贵妾服緦,故知“妾,先君所不服”。云“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緦”者,案《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是也。云“言唯君所服,伸君也”者,若其不为后,则为母无服,故《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今以为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緦,是近臣得从君服也,此谓礼之正法。云“《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郑既以正礼言之,又引《春秋》之时不依正礼者,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风氏薨”,是僖公之母成风也。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是昭公之母齐归也。皆乱世之法,非正礼也。案《异义》云:“妾子立为君,得尊其母,立以为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说:‘妾子立为君,母得称夫人,故上堂称妾,屈於適也,下堂称夫人,尊於国也。云子不得爵命父妾,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缘故也。’《穀梁传》曰: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为妻,非礼也。故《春秋左氏》说:‘成风妾,得立为夫人,母以子贵,礼也。’许君谨案:舜为天子,瞽瞍为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经无讥文,从《公羊》、《左氏》之说。”郑则从《穀梁》之说。故《异义驳》云:“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明无二適也。女君卒,继摄其事耳,不得复立为夫人。”如郑《驳》之言,则此云《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礼也。云“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者,其小君无,而以夫人服之,已为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弥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者,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成服之后,著锡衰以居也。○“出亦如之”者,出,谓以他事而出,不至丧所,亦著锡衰,其首则服皮弁。○“当事则弁绖”者,君行,往吊卿大夫,当大敛及殡,并将葬启殡,当如此之事,则首著弁绖,身衣锡衰。若於士,虽当事,首服皮弁,故《士丧礼》云“君视大敛”,注云“皮弁服袭裘”是也。○“大夫相为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不当事则皮弁,当事则弁绖,故《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是也。大夫於士,士虽当事,亦皮弁也。○“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者,谓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为其妻,往临其丧则服锡衰,不恒著之以居,若馀事之出,则不服也。言居亦不服,其当殡敛之事亦弁绖也。○“凡见人无免绖”者,谓己有齐衰之丧,无免去绖,重故也。○“虽朝於君无免绖”者,以绖重,纵往朝君,亦无免税於绖也。○“唯公门有税齐衰”者,谓己有不杖齐衰之丧,至公门税去其衰,绖犹不去也。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衰亦不税也。其大功非但税衰,又免去绖也。○“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解“朝君无免绖之意”,引旧《记》以明之。言君所以许臣不免绖而入朝,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不可夺人丧礼,使之免绖,故许著绖也。“亦不可夺丧也”,非但不夺人丧,亦不可自夺丧,所以己有重丧,犹绖以见君,申己丧礼也。○注“有免”至“绖也”。○正义曰:谓“不杖齐衰”者,案上《曲礼》篇云:苞屦不入公门。藨屦,杖齐衰之屦,既不得入也。此云“税齐衰”,明“不杖齐衰”也。云“於公门有免齐衰,则大功有免绖也”者,郑以绖重於齐衰,不杖齐衰虽脱,亦不免绖。以差次约之,则大功非但脱衰,又免去其绖也。○“罪多”至“列也”者,列,等也。言罪之与丧,其数虽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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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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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