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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陆曰:“郑云:‘《投壶》者,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也。《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也。’皇云:‘与射为类,宜属嘉礼。’或云\‘宜属旁若无人礼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投壶》者,以其记主人与客燕饮,讲论才艺之礼。此於《别录》属《吉礼》,亦实《曲礼》之正篇。”是《投壶》与射为类。此於五礼皆属嘉礼也。或云:“宜属宾礼。”

投壶之礼,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执壶。矢,所以投者也。中,士则鹿中也。射人案之者,投壶,射之类也。其奉之,西阶上,北面。○投壶,壶,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类。奉音捧,芳勇反,下及注皆同,徐音如字,下“奉中”同。主人请曰:“某有枉矢哨壶,请以乐宾。”宾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燕饮酒,既脱屦升堂,主人乃请投壶也。否则或射,所谓燕射也。枉、哨,不正貌,为谦辞。○枉,纡往反。哨,七笑反,徐又以救反。枉、哨,不正貌。王肃云:“枉不直,哨不正也。”乐宾音洛,下同,一读下“以乐”音岳,言投壶以乐。肴,户交反。重,直用反,下及注同。税,本亦作脱,吐活反。请,七井反,下文同。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以请。”宾曰:“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固辞。”固之言如故也。言如故辞者,重辞也。主人曰:“枉矢哨壶不足辞也。敢固以请。”宾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不得命,不以命见许。

[疏]“投壶”至“敬从”。○正义曰:此一节论燕礼脱屦升堂之后,主人请投壶於宾,”宾辞及许之事。○“主人奉矢者,谓於阼阶之上,西面奉持其矢。知西面者,以宾在西,故知西面对宾也。○“司射奉中”者,中,谓受筭之器。投壶亦射之类,故司射於西阶上奉中北面也。○“使人执壶”者,谓主人使人执所投之壶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所以皆在西阶上者,欲就宾处也。唯云“使人”,不言“官”者,以贱略之也。○“某有枉矢哨壶”者,枉,谓曲而不直也。哨,谓哨峻不正。是主人谦逊之辞。○“某既赐矣,又重以乐,敢辞”者,宾称主人设酒肴以待己,是某既受主人之赐矣,主人又请投壶乐己,是重以乐也。○注“士则”至“北面”。○正义曰:“士则鹿中”,案《乡射记》云:“大夫兕中,士鹿中。”此篇《投壶》是大夫、士之礼,故云“士则鹿中”。不云兕中者,略之也。知此投壶是大夫、士礼者,以经云主人请宾,是平敌之辞,与《乡饮酒》、《乡射》同,故知是大夫、士也。若诸侯,则《燕礼》、《大射》每事云“请於公”,不得云主人请宾也。此既非诸侯之礼,而经云奏《貍首》者,别取燕饮之义,非谓尊卑之诗。其诸侯相燕,亦有投壶,故《左传》云:“晋侯与齐侯燕,投壶。”然则天子亦有之,但古礼亡,无以知也。其中之形,刻木为之,状如兕鹿而伏,背上立圆圈以盛筭。云“奉之西阶上北面”者,案《乡射礼》将射之时,司射升自西阶,阶上北面告於宾,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阶上北面。其执壶之人,贱於司射,故在司射之西。以凡行礼,统於主人,虽俱在西阶,而当尊东,故《燕礼》、《大射》,宰夫代公为主人,与宾俱升西阶,而主人在东也。○注“燕饮”至“射也”。○正义曰:知“既脱屦升堂,主人乃请投壶也”者,案《燕礼》取俎以出,卿大夫皆降,宾反入,及卿大夫皆脱屦升,就席,羞庶庶之后,乃云“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则知此亦在脱屦升堂之后。若乡射之礼,则在饮酒未旅之前为射,以其询众庶,礼重,故早射,异於燕射也。

宾再拜受,主人般还,曰:“辟。”宾再拜受,拜受矢也。主人既辟,进授矢两楹之间也。○般,步干反,下同。还音旋,下同。辟音避,徐扶亦反,注及下同。主人阼阶上拜送,宾盘还,曰:“辟。”拜送,送矢也。辟亦於其阶上。

[疏]“宾再”至“曰辟”。○正义曰:此一经论宾与主人受矢送矢之节。○“宾再拜受”者,宾既许主人投壶,宾乃於西阶上北面再拜,遥受矢也。“主人般还,曰辟”者,主人见宾之拜,乃般曲折还,谓宾曰:今辟而不敢受。言此者,欲止宾之拜也。於是宾及主人各来两楹之间相就,俱南面,主人在东,授矢与宾。○“主人阼阶上拜送”者,主人既授矢之后,归还阼阶上,北面拜送矢也。○“宾般还,曰辟”者,宾授矢之后,归於西阶上,见主人之拜,宾为般还而告主人曰:今辟而不敢受之。言此者,亦止主人拜。知皆北面者,案《乡饮酒》、《乡射》拜受爵、送爵皆北面,故知亦当北面。熊氏云:“以拜时还辟,或可东西面相拜。又以曰‘辟\’者,是赞者来辞告主人及宾,言曰‘辟\’。”义亦通也。

已拜,受矢,进即两楹间,退反位,揖宾就筵。主人既拜送矢,又自受矢。“进即两楹间”者,言将有事於此也。退乃揖宾即席,欲与阶进,明为偶也。宾席、主人席皆南乡,间相去如射物。○乡,许亮反。

[疏]“已拜”至“就筵”。○正义曰:此一经明宾主受矢之后,就投壶之筵。○“已拜,受矢”者,谓主人拜送矢之后,主人赞者持矢授主人。主人於阼阶上受矢也。○“退即两楹间,退反位”者,主人受矢之后,乃独来就两楹间者,言将有事於此也。看投壶处所,乃却退反阼阶之位。○“揖宾就筵”者,主人於阼阶之上西面揖宾,今就投壶之筵。於是宾主各来就筵。○注“退乃”至“射物”。○正义曰:云“退乃揖宾”者,解经“退反位,揖宾”也。所以揖之者,欲与宾俱即席相对为偶而共投壶。云“宾席、主人席皆南乡,间相去如射物”者,以壶在於南,故知投壶南乡也。投壶是射之类,故知席相去“如射物”也。物,谓射者,所立之处,物长三尺,阔一尺三寸,两物东西相去容一弓,故《乡射记》云:“物长如笴,其间容弓,距随长武。”注云:“笴长三尺。距随者,物横画也。”

司射进度壶,间以二矢半。反位,设中,东面,执八筭兴。度壶,度其辨设之处也。壶去坐二矢半,则堂上去宾席、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反位,西阶上位也。设中东面,既设中,亦实八筭於中,横委其馀於中西,执筭而立,以请宾俟投。○度,徒洛反,注同。“以二矢半”,一本无此四字,依注则有。筭,悉乱反,下皆同。处,昌虑反。坐,才卧反,又如字,下同。邪,似嗟反。

[疏]“司射”至“筭兴”○正义曰:前经宾主既就筵,此经明进度壶,并筭之节。○“司射进度壶”者,同射於西阶之上,於执壶之人处受壶,乃东乡来宾主筵前,进所量度。其壶置於宾主筵南。○“间以二矢半”者,投壶有三处,室中、堂中及庭中也。日中则於室,日晚则於堂,太晚则於庭,是各随光明处也。矢有长短,亦随地广狭。室中矢,长五扶狭;堂上稍广,矢长七扶;庭中大广,矢长九扶。四指曰“扶”,扶广四寸。五扶者,则二尺也。七扶者,则二尺八寸也。九扶者,则三尺六寸也。虽矢有长短,而度壶皆使去宾主之席各二矢半也。室中去席五尺,堂上则去席七尺,庭中则去席九尺。○“反位”者,司射度壶既毕,反还西阶上位。○“设中”者,司射西阶上取中,稍进东面而设中也。○“东面,执八筭兴”者,既设中之后,於中西东面手执八筭而兴起。其中里亦实八筭。○注“亦实八筭於中,横委其馀於中西”。○正义曰:此约《乡射》文,实八筭於中。今此投壶,射之类,故云“亦实八筭於中”。“亦”者,亦乡射也。

请宾,曰:“顺投为入,比投不释,胜饮不胜者。正爵既行,请为胜者立马,一马从二马。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请主人亦如之。请,犹告也。顺投,矢本入也。比投,不拾也。胜饮不胜,言以能养不能也。正爵,所以正礼之爵也,或以罚,或以庆。马,胜筭也。请之马者,若云技艺如此,任为将帅乘马也。射、投壶,皆所以习武,因为乐。○比,毗志反,频也,徐扶质反,注同。胜饮,上尺证反,下於鸩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胜者立马,俗本或此句下有“一马从二马”五字,误。拾,其劫反,下文及注皆同。技,其绮反。任音而林反。将,子匠反。帅,色类反。乐音洛。

[疏]“请宾”至“如之”。○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告宾主以投壶之法。○“顺投为入者,司射执八筭起而告宾党为投壶之法也。顺,本也。言矢有本末,投矢於壶,以矢本入者,乃名为入,则为之释筭也。若矢以末入,则不名为入,亦不为之释筭也。○“比投不释者,比,频也。又宾主投壶法,要更递而投,不得以前既入喜悦,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频投;频投,虽入,亦不为之释筭也。○“胜饮不胜”者,又告云,若投胜者,则酌酒饮於不胜者也。“正爵既行”者,又说饮法也。正爵,谓“胜饮不胜”之爵也。以其正礼,故谓为“正爵”。既行,谓行爵竟也。○“请为胜者立马”者,此谓行正爵毕,而为胜者立马者,则反取筭以为马,表於胜数也。必谓“筭”为“马”者,马是威武之用,为将帅所乘。今投壶及射,亦是习武,而胜者同表堪为将帅,故云“马”也。○“一马从二马”者,每一胜辄立一马,礼以三马为成。若专三马,则为一成。但胜偶未必专频得三,若胜偶得二,劣偶得一,一既劣於二,故致取劣偶之一,以足胜偶之二为三,故云“一马从二马”。然定本无此一句。○“三马既立,请庆多马”者,若频得三成,或取彼足为三马,是其胜已成,又酌酒庆贺於多马之偶也。○“请主人亦如之”者,司射请宾之党为每事,并应曰诺,竟而司射又请主人事,事亦如宾,而主人皆亦曰诺,如宾也。案《乡射》,司射请宾於西阶上,请主人於阼阶上。则此请宾、请主人,皆亦就宾主之前也。○注“正爵”至“为乐”。○正义曰:此经正爵谓罚爵,故下别云“三马既备,请庆多马”。今郑注“或以罚,或以庆”,则庆马胜筭亦为正爵者,郑通而解之,罚、庆俱是正爵,故下文云:“正爵既行,请彻马。”彼谓庆爵,亦称正爵也。案《乡射礼》,三耦先射,宾主乃射,以射礼重也。此投壶不立三耦,以投壶礼轻故也。

《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命弦者曰:“请奏《貍首》,间若一。”大师曰:“诺。”弦,鼓瑟者也。《貍首》,《诗》篇名也,今逸。《射义》所云“诗曰曾孙侯氏”是也。间若一者,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貍,吏持反。间,间厕之间,注同。大音泰。

[疏]“命弦”至“曰诺”。○正义曰:此一经明司射命工作乐节投壶之仪,○“命弦者曰:请奏貍首”者,谓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请奏《貍首》之篇。○“间若一”者,谓前后乐节中间疏数如似一也。○“大师曰:诺”者,大师应此司射曰诺。诺,承领之辞也。○注“弦鼓”至“节焉”。○正义曰:知“鼓瑟”者,郑约《乡射礼》用瑟也。案下有鲁鼓、薛鼓,节亦有鼓,以弦为重,故特云“命弦者”。云“《貍首》,《诗》篇名也”者,以与《射义》“《驺虞》、《采蘋》”相类,故知《诗》篇名也。既非诸侯投壶而奏《貍首》者,义取燕饮之仪,犹如乡射奏《驺虞》,不计人之尊卑。云“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者,解所以间若一,投壶者当听之以为志,取投合於乐节,故须中间若一也。案《乡射》三番,初一番耦射不释筭,第二番释筭未作乐,第三番乃用乐。此投壶发初则用乐者,以投壶礼轻,主於欢乐故也。

左右告矢具,请拾投。有入者,则司射坐而释一筭焉。宾党於右,主党於左。拾,更也。告矢具请更投者,司射也。司射东面立,释筭则坐。以南为右,北为左也。已投者退,各反其位。○更,古衡反,下同。

[疏]“左右”至“於左”。○正义曰:此一经论投壶之事,中者释筭之仪。○“左右告矢具”者,左,谓主人;右,谓宾客。司射告主与宾以矢具也。○“请拾投”者,拾,更也。司射又请宾主更递而投,於是乃投壶也。○“有入者,则司射坐而设一筭焉”者,若矢入壶者,则司射乃坐释一筭於地也。○“宾党於右”者,右,谓司射之前稍南也。○“主党於左”者,左,谓司射之前稍北也。○注“已投者退,各反其位”。○正义曰:约《乡射礼》射毕,则各反其位。则知投壶者毕,亦各反其位,辟后来也。反位,谓主党於东,宾党於西。

卒投,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二筭为纯,一纯以取,一筭为奇。遂以奇筭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奇则曰“奇”,均则曰“左右钧”。卒,已也。宾主之党毕已投,司射又请数其所释左右筭,如数射筭。一纯以取,实於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每委异之;有馀则横诸纯下;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兼敛左筭,实於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其他如右获。毕则司射执奇筭,以告於宾与主人也。若告云某贤於某者,未斥主党胜与,宾党胜与,以胜为贤,尚技艺也。钧,犹等也。等,则左右手各执一筭以告。○数,色主反,注同。为纯音全,下及注同,郑注《仪礼》如字,云“纯,全也”。奇,纪宜反,下同。遂以奇筭告,一本此句上更有胜者司射五字,误。钧,居旬反。缩,色六反,直也。其它音他。胜与音馀,下“胜与”同。技,其绮反。

[疏]“卒投”至“右钧”。○正义曰:此一经明投壶筭数之仪。○“卒投”者,谓投壶卒也。○“司射执筭曰:左右卒投,请数”者,司射於壶西东面,执筭请曰:宾主之党卒竟投,请数筭。“二筭为纯,一纯以取”者,纯,全也。二筭合为一全。地上取筭之时,一纯则别而取之。○“一筭为奇”者,一筭,谓不全纯者。奇,只也,故云“一筭为奇”。○“遂以奇筭告”者,奇,馀也。谓左右数钧等之馀筭,手执而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者。或左或右不定,故称“某贤”。贤,谓胜者也。胜者若有双数,则云若干纯。假令十数,则云五纯也。○“奇则曰奇”者,若有奇数则曰奇。假令九筭,则曰九奇也。○“钧则曰左右钧”者,钧犹等也,等则左右各执一筭以告。○注“卒已”至“以告”。○正义曰:云“如数射筭”者,以投壶,射之类,故知此首芏壶之筭,如数射筭。云“一纯以取”至“其地如右获”,此皆《乡射》之礼文也。“一纯以取,实於左手”,谓就地上之筭以右手,每一纯别而取实於左手。云“十纯则缩而委之,每委异之“者,满十纯,则从而委之於地,司射东面,则东西为缩,每十双,则东西缩为一委。每有十双,更别委之,故云“每委异之”。云“有馀则横诸纯下”者,有馀,谓不满十双,或八双、九双以下,则横於纯下。谓横在十纯之西,南北置之。云“一筭为奇,奇则缩诸纯下”者,若唯有一筭,则缩之零纯之下,在零纯之西,东西置之。此谓数右筭之法。若数左筭,则异於右筭,谓总敛地之筭,实於左手之中。每一纯取以委地,满十则异之,谓满十纯总为一委。云“其他如右获”者,谓所纵所横如右获也。

命酌,曰:“请行觞。”酌者曰:“诺。”司射又请於宾与主人,以行正爵。酌者,胜党之弟子。○觞,失羊反,本或作,同。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胜者跪曰:“敬养。”酌者亦酌奠於丰上,不胜者坐取,乃退而跪饮之。灌,犹饮也。言“赐灌”者,服而为尊敬辞也。《周礼》曰:“以灌宾客。”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跪,其委反。奉,芳勇反,下注“奉觞”同。灌,古乱反。养,羊尚反,注同。饮,於鸩反,下“饮不胜”同。

[疏]“命酌”至“敬养”。○正义曰:此一节明饮不胜之仪。“命酌曰:请行觞”者,谓司射命此酌酒者曰:敬以请宾与主人行觞。谓罚爵之事,宾主已许,汝当酌之。○“酌者曰:诺”者,谓胜党之弟子曰诺,受领许酌,乃於西阶上南面设丰洗觯,升,酌,坐奠於丰上也。○“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者,谓胜者与不胜者俱升西阶,胜者在东,不胜者跪取丰上之爵,手奉其觞曰:蒙赐灌。灌,犹饮也。○“胜者跪曰:敬养”者,胜者跪执之,曰:敬以此觞而养不能。○注“酌者,胜党之弟子”。○正义曰:此《乡射礼》文也。案彼文云:“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是也。○注“《周礼》”至“射爵”。○正义曰:此《周礼·典瑞》文。引之者,证“灌”为“饮”也。云“赐灌、敬养,各与其偶於西阶上,如饮射爵”者,以投壶,射类,故约《乡射》而知也。

正爵既行,请立马。马各直其筭,一马从二马,以庆。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宾主皆曰:“诺。”饮不胜者毕,司射又请为胜者立马,当其所释筭之前。三立马者,投壶如射,亦三而止也。三者,一党不必三胜。其一胜者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明一胜不得庆也。饮庆爵者偶亲酌,不使弟子,无丰。○直,如字,又持吏反。为,于伪反。正爵既行,请彻马。投壶礼毕,可以去其胜筭也。既彻马,无筭爵乃行。○去音起吕反。

[疏]“正爵”至“彻马”。○正义曰:此一经论饮不胜者毕,司射请为胜者立马,以表显贤能之事。○“正爵既行”者,谓正礼罚酒之爵既行,饮毕之后,司射乃请宾主,请为胜者树标立其马也。○“马各直其筭”者,直,当也。谓所立之马,各当其初释筭之前,所释之筭,东中之西也。○“一马从二马”者,投壶与射礼同,亦三番而止,每番胜者则立一马。假令宾党三番俱胜,则立三马。或宾党两胜,而立二马;主党一胜,但立一马。即以主党从就宾党二马,以少足益於多,以助胜者为荣。○“以庆”者,一马从二马之后,乃以庆贺多马,故云“以庆”。但此经上云“请立马”者,是司射请辞。“马各直其筭,一马从二马,以庆”,是礼家陈事之言也。“庆礼曰:三马既备,请庆多马”者,以还是司射请辞,言为庆之礼,胜者三马既已备具,请酌酒庆贺於多马者。“宾主皆曰诺”者,无问胜与不胜,皆称曰“诺”。○注“饮不”至“无丰”。○正义曰:云“投壶如射,亦三而止也”者,以投壶,射之类,故知亦三番而止。案《乡射礼》:初番三耦射,但唱获而已,未视筭,亦未饮不胜者;第二番耦射毕,宾主之党皆射毕,乃数筭,饮不胜者;第三番三耦及宾主等皆射中鼓节,乃释筭,饮罚爵。今投壶初则不立三耦,唯宾主三番而止。云“三者,一党不必三胜”者,解一马从二马之意。言或宾或主之党,党中不必三番得胜,故以一胜之马,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明一胜者不得庆也。云“饮庆爵者偶亲酌,不使弟子,无丰”者,以饮不胜之时,贱其无能,故偶不亲酌,使弟子酌奠於丰上,则《乡射礼》所云者是也。今既尊贤,当须亲酌,手自授之,故知不使其弟子无丰也。皇氏以为,三番而止者,谓三耦投壶而止。案《乡射礼》每番皆三耦而止,今云“三耦投壶而止”,非其义也。○“正爵既行,请彻马”。○正义曰:此明饮庆爵之后,司射请彻去其马,以投壶礼毕,行无筭爵之事。

筭多少视其坐。筭用当视坐投壶者之众寡为数也。投壶者人四矢,亦人四筭。○坐如字,又才卧反,注同。筹,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筹,矢也。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春秋传》曰:“肤寸而合。”投壶者,或於室,或於堂,或於庭,其礼亵,随晏早之宜,无常处。○筹,直由反。扶,方于反,下及注同。铺,普乌反,又芳夫反。亵,息列反。处,昌虑反。筭,长尺二寸。其节三扶可也。或曰:筭,长尺有握。握,素也。○长,直亮反,注同。壶颈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径二寸半,容斗五升。壶中实小豆焉,为其矢之跃而出也。壶去席二矢半。脩,长也。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则为二斗,得圜囷之象,积三百二十四寸也。以腹脩五寸约之,所得,求其圜周,圜周二尺七寸有奇,是为腹径九寸有馀也。实以小豆,取其滑且坚。○颈,吉井反,又九领反,徐其声反。为,于伪反。跃,羊略反。圜音圆。囷,去伦反。奇,纪宜反。滑,乎八反。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取其坚且重也。旧说云:“矢大七分。”或言去其皮节。○柘,止夜反,木名。毋音无,下皆同。去,起吕反,注同。

[疏]“筭多”至“其皮”。○正义曰:此一节明筭及矢长短之数,又明壶之大小及矢之所用。以《仪礼》准之,此亦正篇之后,记者之言也。今录记者,既陈正礼於上,又以此诸事继之於下。“筭多少视其坐”者,言筭之多少,视其所坐之人。每人四矢,人别四筭也。○“筹,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者,筹,矢也。室中最狭,故五扶。堂士差宽,故七扶。庭中弥宽,故九扶。○注“投壶者人四矢”。○正义曰:案《乡射》及《大射》,人皆“乘矢”,故知四矢也。○注“筹矢”至“常处”。○正义曰:云“《春秋传》曰:肤寸而合”者,此僖三十一年《公羊传》文。彼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唯泰山尔。”引之者,证彼“肤”与此“扶”同也。○注“脩长”至“馀也”。○正义曰:“腹容斗五升,三分益一则为二斗”者,既称“腹容斗五升”,又云“三分益一”者,以斗五升,其数难计,故加三分益一为二斗,从整数计之。云“得圜囷之象,积三百二十四寸也”者,以筭法方一寸、高中六尺二分为一升,则一斗之积,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也。二斗之积,为三百二十四寸也。於此壶之圜囷之中,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云“以腹脩五寸约之,所得”者,腹之上下高五寸,共有三百二十四寸。今且以壶底一寸约之,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得六十四寸八分也。是腹脩五寸,约之所得之数也。云“求其圜周,圜周二尺七寸有奇”者,壶底一重,既有六十四寸八分,以圜求方,须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为三分,则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并前六十六寸八分,得八十六寸八分也,即是壶底一重方积之数也。今将八十六寸开方积之,九九八十一,则为方九寸强也。一面有九寸强,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强。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有二十七寸强,是壶圜周二尺七寸有强,故云“圜周二尺七寸有奇”也。郑之此计,据二斗之数。必知然者,壶径九寸,以圜求方,以方九寸计之,凡九九八十一,壶底一重有八十一寸,五重则有五个八十一寸,总为四百五寸。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馀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於二斗之积三百二十四寸之内,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馀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尽,故云“圜周二十七寸有奇”,乃得尽也。若以斗五升计之,计一十五升之积,有二百四十三寸,则壶之所径唯八寸馀也,得容此数。必知然者,凡方八寸,开方计之八八六十四,得六十四寸。壶高五重,则五个六十四寸,总为三百二十寸。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八十寸,馀有二百四十寸。於一斗五升之积,馀有三寸不尽,是壶径八寸有馀,乃得尽也。今检郑之文注之意,以二十整数计之,不取经文斗五升之义,故云“圜周二尺七寸有奇”。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围,必受斗五升之物,数不相会也。云壶体腹之上下,各渐减杀,苟欲望合,恐非郑意。

鲁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辞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弟子,宾党、主党年稚者也。为其立堂下相亵慢,司射戒令之。记鲁、薛者,礼衰乖异,不知孰是也。幠、敖,慢也。偝者,不正乡前也。逾言,远谈语也。常爵,常所以罚人之爵也。浮,亦谓是也。《晏子春秋》曰:“酌者奉觞而进曰:‘君令浮!’”晏子时以罚梁丘据。浮,或作“匏”,或作“符”。逾,或为“遥”。○幠,好吾反,下同,敖也。敖,五报反,又五羔反,下同,敖,慢也。偝音佩,徐符代反,旧又薛败反。浮音缚谋反,罚也。稚音直吏反。为音于伪反。乡,许亮反。据,本又作处,同,音据。匏,薄交反。

[疏]“鲁令弟子辞曰”至“若是者浮”。○正义曰:此一篇是周公正经,而有鲁、薛之事者,录记之人以周衰之后,鲁之与薛有当时投壶号令弟子之异,未知孰是,故因以记之也。○“毋幠,毋敖毋者,幠亦敖也。号令弟子,云毋得幠而敖慢也。○“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者,“毋偝立”,谓不正面前。毋得逾言,谓远相谈话。若偝立逾言,有常刑之罚爵也。“若是者浮”,浮亦罚也。薛令弟子辞曰:若如是偝立谕言者,则有浮罚之爵。薛令弟子异於鲁者,其鲁令弟子则称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则总称“若是者浮”,浮亦罚也。其言辞详略虽异,其意则同。○注“晏子”至“丘据”。○正义曰:引《晏子春秋》者,证“浮”是罚爵之义,故《小尔雅》云:“浮,罚也。”

鼓:○□○○□□○□○○□。半,○□○□○○○□□○□○。鲁鼓,○□○○○□□○□○○□□○□○○□□○半,○□○○○□□○。薛鼓,此鲁、薛击鼓之节也。圜者击鼙,方者击鼓。古者举事,鼓各有节。闻其节,则知其事矣。○圜音圆。鼙,薄迷反,郑呼为“鼙”也,其声下,其音榻榻然。榻音吐腊反。□,方鼓,郑呼为“鼓”也,其声高,其音镗镗然。镗音吐郎反。取半以下为投壶礼,尽用之为射礼。投壶之鼓半射节者,投壶,射之细也。射,谓燕射。司射、庭长及冠士立者皆属宾党,乐人及使者、童子皆属主党。庭长,司正也。使者,主人所使荐羞者。乐人,国子能为乐者。此皆与於投壶。○长,丁丈反,注同。冠,古乱反。与音预。鲁鼓:○□○○□□○○。半,○□○○□○○○○□○□○。薛鼓:○□○○○○□○□○□○○○□○□○○□○。半,○□○□○○○○□○。此二者,记两家之异,故兼列之。

[疏]“鲁鼓薛鼓”。○注云“此鲁、薛击鼓之节也。圜者击鼙,方者击鼓”。○正义曰:以鼓节有圜点,有方点,故以为“圜者击鼙,方者击鼓”。若频有圜点,则频击鼙声;每一圜点,则一击鼙声。若频有方点,则频击鼓声也。但记者因鲁、薛击鼓之异,图而记之,但年代久远,无以知其得失。○注“射谓燕射”。○正义曰:以此“射”与“投壶”相对,用半鼓节为投壶,用全鼓节为射礼。又投壶在室在堂,是燕乐之事,故知此射亦谓燕射,非大射及乡射也。○注“庭长”至“投壶”。○正义曰:经云“司射庭长”,案《乡饮酒》,将旅之时,使相为司正,在庭中,立于觯南北面,察饮酒不如仪者,故知“庭长,司正”也。“冠士”者,谓外人来观投壶,成人加冠之士,尊之,故令属“宾党”。若童子贱,则属“主党”也。云“乐人,国子能为乐”者,以国子习乐,故云“国子能为乐者”。欲明此乐人非瞽朦视了之徒,以其能与主人之党而观礼,故知非作乐瞽人也。案国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今来观乐,士大夫投壶者,以国之俊选,皆在学习乐,共士子来观投壶,非谓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云“此皆与於投壶”者,郑恐但来观其礼,不观投壶。经既云属宾党、主党,则是入宾、主之朋,故云“与於投壶”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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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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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