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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陆曰:“郑云:‘名《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间传》者,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此哀之发於容体者也。有大忧者,面必深黑。止,谓不动於喜乐之事。枲,或为“似”。○苴,七余反。见,贤遍反。齐音咨,下同。枲,思里反。乐音洛。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发於声音者也。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馀从容也。○偯,於起反,《说文》作“{依心}”,云“痛声”。折,之设反。从,七容反。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緦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於言语者也。议,谓陈说非时事也。○唯,于癸反,徐以水反。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緦麻,不饮醴酒。此哀之发於饮食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先饮醴酒食乾肉者,不忍发御厚味。○与音预。敛,力验反。粥,之六反。溢音逸,刘音实,二十两也。莫音暮。疏食音嗣,下“疏食”同。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醴音礼。期音基,下及注皆同。中,如字,徐丁仲反。禫,大感反。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之丧,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之丧,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此哀之发於居处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纳。期而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禫,禫而床。芐,今之蒲萍也。○倚,於绮反。寝,本亦作“寝”,七审反。苫,始占反。枕,之鸩反。块,苦对反,又苦怪反。说,吐活反。芐,户嫁反。翦,子贱反。床,徐仕良反。柱,知矩反,一音张炷反。楣音眉。复音伏。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去,起吕反,下“去麻”同。缕,力主反。差,初佳反,后放此。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带三重。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男子何为除乎首也?妇人何为除乎带也?男子重首,妇人重带。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纠之。带既变,变因为饰也。妇人葛绖,不葛带。旧说云:“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妇人重带,带在下体之上,妇人重之,辟男子也。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此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麻衣十五升,布亦深衣也。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大祥,除衰杖。黑经白纬曰“纤”。旧说:“纤冠者,采缨也。”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纤,或作“綅”。○为母,于伪反,下注“为后”同。重,直龙反,注“三重”同。縓,七恋反。缘,徐音掾,悦绢反。要,一遥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注同。纤,息廉反,注同。去,起吕反,下同。纠,居黝反,下同。股音古。辟音避。朝,直遥反。纰,婢反反,又音繟。纬音谓。纷,芳云反。帨,始锐反。綅,徐息廉反,又音侵。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因上说而问之。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既虞、卒哭”,谓齐衰可易斩服之节也。轻者可施於卑,服齐衰之麻,以包斩衰之葛,谓男子带,妇人绖也。重者宜主於尊,谓男子之绖,妇人之带,特其葛不变之也。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两施,而尊者不可贰。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斩衰已练,男子除绖而带独存,妇人除带而绖独存,谓之单。单,独也。遭大功之丧,男子有麻绖,妇人有麻带,又皆易其轻者以麻,谓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谓之重葛。○重,直龙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疏]“斩衰”至“者也”。○正义曰:此一节明居丧外貌轻重之异。○“苴,恶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为“恶貌也”。○“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动也。大功转轻,心无斩剌,故貌不为之变,又不为之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间。衰因锻布,带屦亦轻。其绖色用枲同者,自别表义耳。○“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言斩衰之哭,一举而乃气绝,如似气往而不却反声也。○“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轻,哀声从容,於理可也。○“斩衰唯而不对”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辞而对也。皇氏以为亲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对。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为在丧稍久,故对也。○“大功言而不议”者,大功稍轻,得言他事,而不议论时事之是非。《杂记》云:“齐衰之丧,言而不语。”彼谓言己事,故郑彼注云:“言,言己事也。为人说为‘语\’。”与此“言”异也。○“斩衰三日不食”者,谓三日之内。《孝经》云“三日而食”者,谓三日之外乃食也。○“齐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谓正服齐衰也。《丧大记》云“三不食”者,当是义服齐衰。“小功、緦麻再不食”者,《丧大记》云:壹不食,再不食。则是壹不食,谓緦麻;再不食,谓小功也。与此不同者,熊氏云:“异人之说,故其义别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终丧以来所食之节也。○“又期而大祥,有醯酱”者,谓至大祥之节,食醯酱。则小祥食菜果之时,但用盐酪也。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时,得用醯酱也。故《丧大记》云:“小祥食菜果,以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丧大记》云“祥而食肉”者,异人之说,故不同也。○注“先饮”至“厚味”。○正义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涩,所以先食之者,以丧服除,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故饮醴酒、食乾肉也。○“父母之丧,居倚庐”者,此明初遭五服之丧,居处之异也。○“芐翦不纳”者,芐为蒲苹为席,翦头为之,不编纳其头而藏於内也。○“父母之丧,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丧,至终服以来,所居改变之节:即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室”,论其正耳。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则《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亦有齐衰之丧不居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寝”是也。○“斩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异。○“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丧,治其麻缕,其细如緦,故云“緦麻”。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缕细而疏也。“有事其缕”,事,谓锻治其布纑缕也。“无事其布”,谓织布既成,不锻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注“此齐”至“差也”。○正义曰:此齐衰多二等者,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经云“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丧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丧服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丧服记》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丧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云“服主於受”者,以《丧服》之经,理主於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云“是极列衣服之差也”者,以《丧服》既略,故记者於是经极列衣服之差,所以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斩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丧,初死至练冠衰升数之变,并明练后匙苎之差也。“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缕既粗疏,未为成布也。六升以下其缕渐细,与吉布相参,故称“成布”也。○“葛带三重”者,谓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节,要中之带,以葛代麻,带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三重,谓作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四股则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带为两股相合也。此直云“葛带三重”,则首绖虽葛,不三重也,犹两股纠之也。○“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者,父没为母,与父同也。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练易其冠也。又练为中衣,以縓为领缘也。○“又期而大祥,素缟麻衣”者,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脱,则首服素冠,以缟纰之。身著朝服而为大祥之祭,祭讫之后,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凶之服,首著缟冠,以素纰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缘,故云“大祥素缟麻衣”也。○“中月而禫”者,中,间也。大祥之后,更间一月而为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禫而纤”者,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以至吉祭。○“无所不佩”者,吉祭之时,身寻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无不佩也。○注“葛带”至“常也”。○正义曰:“葛带三重,谓男子也”,以经之直云“葛带三重”,不辨男女之异,故明之云“谓男子也”。云“五分去一而四纠之”者,以《丧服传》云:“五服绖带,相差皆五分去一。”故知受服之时,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见在,分为四股而纠之,故云“四纠之”。云“带轻,既变,因为饰也”者,男子重首而轻带,既变麻用葛,四股纠之以为饰也。则知男子首绖,妇人要带,不三重为饰也。云“妇人葛绖不葛带”者,案《少仪》云:“妇人葛绖而麻带。”又上《檀弓》云“妇人不葛带”,谓齐、斩之妇人也。故《士虞礼》曰:“妇人既练,说首绖不说带也。”注云:“不脱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其大功以下,妇人亦葛带也,故《丧服》大功章男女并陈,及其变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是男女共为,即知大功妇人亦受葛也。云“旧说云:三纠之,练而带去一股”者,旧说云所至练之时,又三分去一。此既葬,“葛带三重”,去其一股,以为练之带也。云“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者,斩衰既葬,与齐衰之麻同。斩衰既练,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带,即与小功首绖同。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今乃三分,斩衰既葬三重之葛带,去其一股以为练带,则是三年练带小於小功首绖,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云“易服,谓为后丧所变也”者,以身先有前丧重,今更遭后丧轻服,欲变易前丧,故云“为后丧所变也”。云“其为带,犹五分绖去一耳”者,以妇人斩衰不变带,以其重要故也。妇人既重其要,恐要带与首绖粗细相似同,故云其为带,犹须五分首绖去一分耳。以首尊於要,但妇人避男子而重要带耳。云“《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者,证当祥祭之时,所著之服非是“素缟麻衣”也。云“此素缟者,《玉藻》所云缟冠素纰,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证此经“大祥素缟麻衣”是大祥之后所服之服也。云“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杂记》篇云:朝服十五升。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则大祥之后,麻衣粗细当与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云“谓之麻者,纯用布,无采饰也”者,若有采饰,则谓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若缘以素,则曰“长衣”,《聘礼》“长衣”是也。若缘之以布,则曰“麻衣”,此云“麻衣”是也。云“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问》篇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既称终毕,是“除衰杖”可知也。云“黑经白纬曰纤”者,戴德《变除礼》文矣。云“旧说纤冠者,采缨也”者,以无正文,故以旧说而言之。云“无所不佩,纷帨之属,如平常也”者,此谓禫祭既毕,吉祭以后,始得无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虽竟,未得无所不佩,以其禫后尚纤冠玄端黄裳,故知吉祭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祭既毕以后,始从吉也。若吉祭在禫月,犹未纯吉,《士虞记》云:“是月也,吉祭,而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而犹未以某妃配”。则禫之后,月乃得复平常。○“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以前文云“易服者先易轻者”,故记者於此经更自释“易轻”之意,故云“何为易轻者也”。言有何所为得易轻者,故下文释云,既有前丧,今又遭后丧,得以后丧易换前丧轻者也。○“斩衰之丧,既虞、卒哭”者,谓士及庶人也,故“卒哭”与“虞”并言之矣。若大夫以上,则虞受服。故《丧服》注云:“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轻者包”,言斩衰受服之时而遭齐衰初丧,男子所轻要者,得著齐衰要带,而兼包斩衰之带也。若妇人轻者,得著齐衰首绖,而包斩衰之绖,故云“轻者包”也。○“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斩衰之绖;妇人重要,特留斩衰要带,是“重者特”也。○注“说所”至“可贰”。○正义曰:此言“包”、“特”者,谓於此斩衰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或云“包”,或云“特”者,斩衰、齐衰既是重服,举此言“包”、“特”,则知齐衰、大功亦“包”、“特”也。卑,谓男子卑要,妇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两施。两施,谓施於齐衰,又得兼斩衰,以其轻卑之故,得可以两施。云“而尊者不可贰”者,尊,谓男子尊首,妇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贰兼服轻也。○“既练,遭大功之丧,麻葛兼”者,斩衰既练,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绖,男子唯有要带,妇人唯有首绖,是其单也。今遭大功之丧,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绖,妇人要空,著大功麻带。男子又以大功麻带易练之葛带,妇人又以大功麻绖易练之葛绖,是“重麻”也。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带以练之故葛带,首著期之葛绖,练妇人绖其练之故葛绖,著期之葛带,是谓之“重葛”也。○注“此言”至“之重葛”。○正义曰:谓大功既虞、卒哭之后,大功葛带轻於练之葛带,故男子反带其练之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者,以男子练时首绖既除,今经大功又既葬,其首则有绖大功之葛绖。今云“期之葛绖”,以大功葛绖既与练之葛带粗细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绖,但粗细与期之绖同,故云“绖期之葛绖”。但粗细与期同,其实大功葛绖,前於《服问》篇已释也。云“妇人绖其故葛绖,带期之葛带”者,大功既葬之后,大功首绖轻於练之葛绖,故反服其练之故葛绖。带,谓妇人练后要带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则带大功葛带也。“谓之期葛带”者,粗细与期同,其实是大功葛带也。

齐衰之丧,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齐衰期服之节也。兼,犹两也。不言“包”、“特”而两言者,“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两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轻。○著,张虑反。

[疏]“齐衰”至“服之”。○正义曰:此明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以后服易前服之义也。○“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轻者包,重者特”之义。今齐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丧,易换轻者,男子则大功麻带易齐衰之葛带,其首犹服齐衰葛绖,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兼服”之文,据男子也。妇人则首服大功之麻绖,要服齐衰之麻带,上下俱麻,不得云“麻、葛兼服之”也。○注“此言”至“其轻”。○正义曰:“包、特著其义,兼者明有绖有带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须特著其尊卑之义,故於斩衰重服言之。兼者不取其义,直云绖带麻、葛兼有,故於齐衰轻服言之。於男子而论,其实同也。云“不言重者,三年之丧既练,或无绖,或无带,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郑以既遭大功之丧,麻、葛重。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称“麻葛重”者,以三年之丧既练之后,男子除首绖,是“或无绖”也。妇人除要带,是“或无带”也。所以称“重”,以於先既单,今首绖皆有,故须称“重”。云“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与要,固当皆有绖带矣,妇人亦然也。既不似既练之单,所以不得称“重”也。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麻同则兼服之。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小功以下,则於上皆无易焉。此言“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与緦之麻同”,上为大功之殇长、中言之。○为,于伪反。长,丁丈反。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服重者,谓特之也。“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斩衰”至“服之”。○正义曰:此明五服葛之与麻粗细相同。同者,与后兼前服也。○“麻同则兼服之”者,以后服之麻,与前服之葛粗细同,则得服后麻,兼前服葛也。案《服问》篇,小功、緦不得变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变大功之葛,緦之麻得变小功之葛,谓成人大功之殇在长、中,《服问》已释也。○“兼服之服重”者,则前文“重者特”是也。○“则易轻者也”,谓男子妇人则易换轻者,前文“轻者包”是也。○注“服重”至“受矣”。○正义曰: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妇人。今此易轻者,男子则易於要,妇人则易於首,男子妇人俱得易轻,故云“则者,则男子与妇人也”。云“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带,妇人反其故葛绖”者,此明遭后服初丧,男子妇人虽易前服之轻,至后服既葬之后,还须反服其前丧,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带,妇人反服其故葛绖”。但经文据其后丧初死,得易前丧之轻,注意明也。后既易以满,还反服前丧轻服,故文、注稍异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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