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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注疏》卷三 三才章第七

《孝经注疏》卷三 三才章第七

[疏]正义曰:天地谓之二仪,兼人谓之三才。曾子见夫子陈说五等之孝既毕,乃发叹曰:“甚哉!孝之大也。”夫子因其叹美,乃为说天经、地义、人行之事,可教化於人,故以名章,次五孝之后。

《孝经注疏》卷三 三才章第七

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参闻行孝无限高卑,始知孝之为大也。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经,常也。利物为义。孝为百行之首,人之常德,若三辰运天而有常,五土分地而为义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天有常明,地有常利,言人法则天地,亦以孝为常行也。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法天明以为常,因地利以行义,顺此以施政教,则不待严肃而成理也。

[疏]曾子曰至而治。

○正义曰:夫子述上从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后总以结之,语势将毕,欲以更明孝道之大,无以发端,特假曾子叹孝之大,更以弥大之义告之也,曰: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经,常也。人生天地之间,禀天地之气节,人之所法,是天地之常义也。圣人司牧黔庶,故须则天之常明,因依地之义利,以顺行於天下。是以其为教也,不待肃戒而成也;其为政也,不假威严而自理也。

○注参闻至大也。

○正义曰:高谓天子,卑谓庶人。言曾参既闻夫子陈说天子庶人皆当行孝,始知孝之为大也。

○注经常至义也。

○正义曰:云“经,常也。利物为义”者,“经,常”即书传通训也。《易·文言》曰“利物足以和义,是“利物为义”也。云“孝为百行之首,人之常德”者,郑注《论语》云:“孝为百行之本,言人之为行,莫先於孝。”案《周易》曰:“常其德,贞。”孝是人所常德也。云“若三辰运天”,谓日月星以时运转於天。《释名》云:“土者吐也,言吐生万物。”《周礼》:“五土十地之利,言孝为百行之首。”是人生有常之德,若日月星辰运行於天而有常,山川原隰分别土地而为利,则知贵贱虽别,必资孝以立身,皆贵法则於天地。然此经全与《左传》郑子大叔答赵简子问礼同,其异一两字而已。明孝之与礼,其义同。

○注天有至行也。

○正义曰:云“天有常明”者,谓日月星辰明临於下,纪於四时,人事则之,以“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故下文云“则天之明”也。云“地有常利”者,谓山川原隰,动植物产,人事因之,以晨羞夕膳也,色养无违。故下文云“因地之利”也。此皆人能法则天地以为孝行者,故云:“亦以孝为常行也。”上云“天之经,地之义”,此云“天地之经”而不言“义”者,为地有利物之义,亦是天常也。若分而言之,则为义;合而言之,则为常也。

○注法天至理也。

○正义曰:云“法天明以为常,因地利以行义”者,上文云“夫孝,天之经,地之义”者,故云“法天明以为常”,释“天之明”也;“因地利以为义”,释“地之利”也。云“顺此以施政教,则不待严肃而成理也”者,经云“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注则以政教相就而明之,严肃相连而释之,从便宜省也。《制旨》曰:“天无立极之统,无以常其明。地无立极之统,无以常其元缺十一字利。人无立身之本,无以常其德。然则三辰迭运,而一以经之者,天利之性也。五土分植,而一以宜之者,大顺之理也。百行殊涂,而一致之者,大中之要也。夫爱始於和,而敬生於顺。是以因和以教爱,则易知而有亲;因顺以教敬,则易从而有功。爱敬之化行,而礼乐之政备矣。圣人则天之明以为经,因地之利以行义。故能不待严肃而成可久可大之业焉。”

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见因天地教化,民之易也。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君爱其亲,则人化之,无有遗其亲者。陈之於德义,而民兴行。陈说德义之美,为众所慕,则人起心而行之。先之以敬让,而民不争。君行敬让,则人化而不争。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礼以检其迹,乐以正其心,则和睦矣。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

[疏]先王至知禁。

○正义曰:言先王见因天地之常,不肃不严之政教,可以率先化下人也。故须身行博爱之道,以率先之,则人渐其风教,无有遗其亲者。於是陈说德义之美,以顺教诲人,则人起心而行之也。先王又以身行敬让之道,以率先之,则人渐其德而不争竞也。又导之以礼乐之教,正其心迹,则人被其教,自和睦也。又示之以好者必爱之,恶者必讨之,则人见之,而知国有禁也。

○注见因至易也。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言先王见天明地利,有益於人,因之以施化,行之甚易也。

○注君爱至亲者。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言君行博爱之道,则人化之,皆能行爱敬,无有遗忘其亲者,即《天子章》之“爱敬尽於事亲,而德义加於百姓”是也。

○注陈说至行之。

○正义曰:《易》称“君子进德脩业”。又《论语》云:“义以为质。”又《左传》说赵衰荐郤穀云:“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且德义之利,是为政之本也。言大臣陈说德义之美,是天子所重,为群情所慕,则人起发心志而效行之。

○注君行至不争。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先礼而后财,则民作敬让而不争矣。”言君身先行敬让,则天下之人自息贪竞也。

○注礼以至睦矣。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案《礼记》云:“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中,谓心在其中也;外,谓迹见於外也。由心以出者,宜听乐以正之;自迹以见者,当用礼以检之。检之谓检束也。言心迹不违於礼乐,则人当自和睦也。

○注示好至犯也。

○正义曰:云“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者,案《乐记》云:“先王之制礼乐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故示有好必赏之,令以引喻之,使其慕而归善也;示有恶必罚之,禁以惩止之,使其惧而不为也。云“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者,谓人知好恶,而不犯禁令也。

《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赫赫,明盛貌也。尹氏为太师,周之三公也。义取大臣助君行化,人皆瞻之也。

[疏]诗云至尔瞻。

○正义曰:夫子既述先王以身率下,先及大臣助君行化之义毕,乃引《小雅·节南山》诗以证成之。赫赫,明盛之貌也,是太师尹氏也。言助君行化,为人模范,故人皆瞻之。

○注赫赫至之也。

○正义曰:“赫赫,明盛貌也。尹氏为太师,周之三公也”者,此《毛传》文。太师、太傅、太保,是周之三公。尹氏时为太师,故曰尹氏也。云“义取大臣助君行化,人皆瞻之也”者,引《诗》大意如此。孔安国曰:“具,皆也。尔,女也。古语或谓‘人具尔瞻\’,则人皆瞻女也。”此章再言“先之”,是吾身行率先於物也;“陈之”“导之”“示之”,是大臣助君为政也。案《大载礼》云:“昔者舜左禹而右皋陶,不下席而天下大治。夫政之不中,君之过也。政之既中,令之不行,职事者之罪也。”后引《周礼》称三公无官属,与王同职,坐而论道。又案《尚书·益稷篇》称帝曰:“吁!臣哉邻哉,邻哉臣哉!”又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孔传曰:“言君臣道近,相须而成,言大体若身,君任股肱,臣戴元首之义也。”故《礼·缁衣》称“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故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诗》云:‘赫赫师尹,民具尔瞻。’《甫刑》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缁衣》之引《诗》、《书》,是明下民从上之义。师尹,大臣也。一人,天子也。谓人君为政,有身行之者,有大臣助行之者。人之从上,非惟从君,亦从论道之大臣,故并引以结之也。此章上言先王,下引师尹,则知君臣同体,相须而成者,谓此也。皇侃以为无先王在上之诗,故断章引大师之什,今不敢也。

《孝经注疏》

1. 《孝经注疏》序

2. 《孝经注疏》卷一 开宗明义章第一

3. 《孝经注疏》卷一 天子章第二

4. 《孝经注疏》卷二 诸侯章第三

5. 《孝经注疏》卷二 卿大夫章第四

6. 《孝经注疏》卷二 士章第五

7. 《孝经注疏》卷三 庶人章第六

8. 《孝经注疏》卷三 三才章第七

9. 《孝经注疏》卷四 孝治章第八

10.《孝经注疏》卷五 圣治章第九

11.《孝经注疏》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12.《孝经注疏》卷六 五刑章第十一

13.《孝经注疏》卷六 广要道章第十二

14.《孝经注疏》卷七 广至德章第十三

15.《孝经注疏》卷七 广扬名章第十四

16.《孝经注疏》卷七 谏诤章第十五

17.《孝经注疏》卷八 感应章第十六

18.《孝经注疏》卷八 事君章第十七

19.《孝经注疏》卷九 丧亲章第十八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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