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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易正义》上经需传卷二【上】

《周易正义》上经需传卷二【上】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此需卦系辞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养而成,无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为体,唯有信也。“光亨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于正则吉,故云“光亨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刚健而进,即不患於险,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疏]“彖曰需须也”至“以正中也”。○正义曰:此释需卦系辞。需,须也。“险在前”者,释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义,故云“需,须也”。“险在前”,释所以需待由险难在前,故有待乃进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刚健,前虽遇险而不被陷滞,是其需待之义,不有困穷矣,故得“光亨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叠出需卦系辞,然后释之也。言此需体非但得乾之刚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阳居阳,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贞吉也。刚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为体,或直取象而为卦德者,或直取爻而为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为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谓五也”至”光亨贞吉“。○正义曰:“需道毕矣”者,凡需待之义先须於信,后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贞吉,能备此事,是须道终毕。五即居於天位,以阳居尊,中则不偏,正则无邪。以此待物,则所为皆成,故“需道毕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义曰:释“利涉大川”之义,以乾刚健,故行险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义曰:前云“刚健而不陷”,此云“往有功”,刚健即“乾”也。故“乾”德获进,往而有功,即是往辄亨通也。此虽释“利涉大川”,兼释上“光亨”之义,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疏]“《象》曰”至“饮食宴乐”。○正义曰:坎既为险,又为雨,今不言险雨者,此象不取险难之义也。故不云“险”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须待之义,故不云“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云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云,无以见欲雨之义,故云“云上於天”。若言“云上於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将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时“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疏]正义曰:但难在於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时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远也。“利用恒,无咎”者,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无咎,犹不能见几速进,但得无咎而已。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疏]正义曰:“不犯难行”者,去难既远,故不犯难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进,远难待时,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将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疏]正义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渐近,待时于沙,故难稍近。虽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责让。“近不逼难,远不后时”,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虽小有责让之言,而终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周易正义》上经需传卷二【上】

[疏]正义曰:“需于沙衍在中”者,衍谓宽衍,去难虽近,犹未逼于难,而宽衍在其中也,故“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疏]正义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处,逼近於难,欲进其道,难必害已。故致寇至,犹且迟疑而需待时,虽即有寇至,亦未为祸败也。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疏]正义曰:“灾在外”者,释“需于泥”之义,言为“需”虽复在泥,泥犹居水之外,即灾在身外之义,未陷其刚之义,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败”者,自,由也,由我欲进而致寇来,已若敬慎,则不有祸败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于血出自穴”。○正义曰:“需于血”者,谓阴阳相伤,故有血也。九三之阳而欲上进,此六四之阴而塞其路,两相妨害,故称“血”。言待时于血,犹待时於难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阴之路也,而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来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顺以听命而得免咎也,故《象》云“需于血,顺以听命”也。○注“凡称血者”至“出自穴也”。○正义曰:“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黄”是也。“穴者阴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隐,故云“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险,若处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处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万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战斗言之,其出则为血也;若以居处言之,其处则为穴也。穴之与血,各随事义也。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疏]正义曰:“需于酒食贞吉”者,五既为需之主,已得天位,无所复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递相宴乐而得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释“酒食贞吉”之义,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无事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疏]“上六”至“敬之终吉”。○正义曰:“上六入于穴”者,上六阴爻,故亦称“穴”也。上六与三相应,三来之已,不为祸害,乃得为已援助,故上六无所畏忌,乃“入于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者,速,召也,不须召唤之客有三人自来。三人谓“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阳务欲前进,但畏于险难,不能前进。其难既通,三阳务欲上升,不须召唤而自来,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来”也。“敬之终吉”者,上六居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不可怠慢,故须恭敬此三阳,乃得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疏]正义曰:“虽不当位未大失”者,释“敬之终吉”之义。言已虽不当位,而以一阴为三阳之主,若不敬之,则有凶害。今由己能敬之,虽不当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时虽有小失,终久乃获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须待难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须待之义。且凡人万事,或有去难远近,须出须处,法此六爻,即万事尽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细比之。《易》之诸爻之例,并皆放此。

坎下乾上。讼:有孚,窒惕,中吉,窒谓窒塞也。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疏]正义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义曰:“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彖》曰讼上刚下险”至“入于渊也”。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乾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仿此。“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所以於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斗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注“凡不和而讼”至“应斯任也”。○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斗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获中吉”。谓获中止之吉。“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疏]“天与水违行讼”至“作事谋始”。○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注“听讼”至“不责於人”。○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斗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於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至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讼元吉。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閒,褫带者三也。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閒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师:贞,丈人吉,无咎。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疏]“师:贞,丈人吉,无咎”。○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丈人谓严庄尊重之人,言为师之正,唯得严庄丈人监临主领,乃得“吉无咎”。若不得丈人监临之,无不畏惧,不能齐众,必有咎害。○注“丈人严戒之称也”至“乃无咎也”。○正义曰:“兴役动众无功,罪”者,监临师旅,当以威严,则有功劳,乃得无咎;若其不以威严,师必无功而获其罪,故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毒犹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义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者,此释师卦之名,并明用师有功之义。但师训既多,或训为法,或训为长,恐此师名取法之与长,故特明之师训为众也。贞为正也。贞之为正,其义已见於此,复云““贞,正”者,欲见齐众必须以正,故训贞为正也。与下文为首引之势,故云“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者,“刚中”谓九二,而“应”谓六五。“行险而顺”者,“行险”谓下体坎也,而“顺”谓上体坤也。若刚中而无应,或有应而不刚中,或行险而不柔顺,皆不可行师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犹役也,若用此诸德使役天下之众,人必从之以得其吉,又何无功而咎责乎?自“刚中”以下释“丈人吉,无咎”也,言丈人能备此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疏]正义曰:“君子以容民畜众”者,言君子法此师卦,容纳其民,畜养其众。若为人除害,使众得宁,此则“容民畜众”也。又为师之,主虽尚威严,当赦其小过,不可纯用威猛於军师之中,亦是容民畜众之义。所以《象》称“地中有水”,欲见地能包水,水又众大,是容民畜众之象。若其不然,或当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今云“地中有水”,盖取容、畜之义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则散。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异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师出”至“否臧凶”。○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为师之始,是整齐师众者也。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否”谓破败,“臧”谓有功。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注“为师之始”至“否臧皆凶”。○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失律而臧,何异於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於否”之义。令则法律也。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於否”。然阃外之事,将军所载,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义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以刚居中,而应於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锡命”。○正义曰:“在师中吉”者,以刚居中而应於五,是“在师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锡命。○注“以刚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义曰:“在师而得中”者,观注之意,以“在师中”为句,其“吉”字属下;观《象》之文,“在师中吉,承天宠”者,则似“吉”字属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该,故注文属下,《象》文属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属“师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车马。三赐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疏]正义曰:“承天宠”者,释“在师中吉”之义也。正谓承受五之恩宠,故“中吉”也。“怀万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怀万邦,故被“王三锡命”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则无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宜获“舆尸”之凶。

[疏]“六三师或舆尸凶”。○正义曰: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进无所应,退无所守,以此用师,或有舆尸之凶。○注“以阴处阳”至“舆尸之凶”。○正义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刚,已又以阴居阳,是“退无所守”。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也”者,释“舆尸”之义,以其舆尸,则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师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师左次,无咎”。○正义曰:六四得位而无应,无应不可以行,得位则可以处,故云“师左次,无咎”。故师在高险之左,以次止则无凶咎也。○注“行师之法”至“故左次之”。○正义曰:“行师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汉书》韩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泽。”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虽不能有获,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义曰:“未失常”者,释“无咎”之义,以其虽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处师之时,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执言而无咎也。柔非军帅,阴非刚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则众不从,故“长子帅师”可也。弟子之凶,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舆尸贞凶”。○正义曰:“田有禽,利执言”者,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国,非叛者所乱。禽之犯苗,则可猎取。叛人乱国,则可诛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执言,无咎”,已不直则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执此言往问之而无咎也。“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者,以已是柔,不可为军帅。已又是阴,身非刚武,不可以亲行,故须役任长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长子,则可以帅师。若任用弟子,则军必破败而舆尸,是为正之凶。庄氏云:“‘长子\’谓九二,德长於人。‘弟子\’谓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辞云“长子帅师,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谓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义曰:“往必得直”者,见犯乃得欲往征之,则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处师之极,师之终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开国承家,以宁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义曰:“大君有命”者,上六处师之极,是师之终竟也。“大君”谓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开国为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开国承家,须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疏]正义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乱邦国,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疏]正义曰:“比吉”者,谓能相亲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贞,无咎”者,欲相亲比,必能原穷其情,筮决其意,唯有元大永长贞正,乃得无咎。“元永贞”者,谓两相亲比,皆须“永贞”。“不宁方来”者,此是宁乐之时,若能与人亲比,则不宁之方,皆悉归来。“后夫凶”者,夫,语辞也。亲比贵速,若及早而来,人皆亲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后而至者,人或疏己,亲比不成,故“后夫凶”。或以“夫”为丈夫,谓后来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刚中也”。○正义曰:“比,吉也”者,释亲比为善,言相亲比而得吉也。“比,辅也”者,释“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来相辅助也,“下顺从”者,在下之人,顺从於上,是相辅助也,谓众阴顺从九五也。自此以上,释比名为吉之义。“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者,释“原筮,元永贞,无咎”之义,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刚而处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贞,无咎”也。○注“处比之时”至“其唯九五乎”?○正义曰:“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者,原谓原穷比者根本,筮谓筮决求比之情,以求久长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元,大也;永,长也。为已有大长贞正,乃能原筮相亲比之情,得久长而无咎,谓彼此相亲比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则彼此相求,“比”者虽各怀永贞,而犹未足免离於咎。虽有永贞,而无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亲涉於明党,故不免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贞,久而无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为比之主,刚而处中,能识“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贞,无内咎也。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方来矣。

[疏]正义曰:释“不宁方来”之义,以九五处中,故上下群阴皆来应之。於此之时,阴往比阳,群阴未得其所,皆未宁也。

“后夫凶”,其道穷也。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疏]“后夫凶,其道穷也”。○正义曰:释“后夫凶”。他悉亲比,己独后来,比道穷困,无人与亲,故其凶也。此谓上六也。○注“将合和亲”至“是以凶也”。○正义曰:“亲成则诛”者,彼此相比,皆速来为亲;亲道已成,已独在后而来,众则嫌其离贰,所以被诛而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疏]正义曰:“建万国亲诸侯”,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特云“先王”也。“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亲诸侯”谓爵赏恩泽而亲友之。万国据其境域,故曰“建”也。“诸侯”谓其君身,故云“亲”也。地上有水,犹域中有万国,使之各相亲比,犹地上有水,流通相润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义曰:“有孚比之无咎”者,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若无诚信,祸莫大焉。必有诚信而相亲比,终始如一,为之诚信,乃得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者,身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质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归向,从始至终,寻常恒来,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并来而得吉,故云“终来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应不在一,心无私吝”。○正义曰:“应不在一”者,初六无应,是“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若心有偏应,即私有爱吝也,以“应不在一”,故“心无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疏]正义曰:“比之自内,贞吉”者,居中得位,系应在五,不能使它悉来,唯亲比之道,自在其内,独与五应,但“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不自失”者,释“比之自内”之义,不自失其所应之偶,故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巳亲,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疏]正义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亲之人。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又无应,是所欲亲比,皆非其亲,是以悲伤也。

六四:外比之,贞吉。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疏]正义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贤,所以贞吉。凡下体为内,上体为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称“贤”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疏]“九五显比”至“邑人不诫吉”。○正义曰:五应於二,显明比道,不能普遍相亲,是比道狭也。“王用三驱失前禽”者,此假田猎之道,以喻“显比”之事。凡三驱之礼,禽向已者则舍之,背已者则射之,是失於“前禽”也。“显比”之道,与己相应者则亲之,与己不相应者则疏之,与三驱田猎,爱来恶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驱,失前禽”也。言“显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诫吉”者,虽不能广普亲比於自己相亲之处,不妄加讨罚,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而有吉也。至于“邑人不诫”而“为吉”,非是大人弘阔之道,不可为大人之道,但可为大人之使。○注“为比之主”至“非为上之道”。○正义曰:“去之与来皆无失”者,若“比”道弘阔,不偏私於物,唯贤是亲,则背己去者与来向己者,皆悉亲附无所失也;言去亦不失,来亦不失。夫三驱之礼者,先儒皆云“三度驱禽而射之也”。三度则已,今亦从之,去则射之。褚氏诸儒皆以“为三面著人驱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后皆有驱之。“爱於来而恶於去”者,来则舍之,是爱於来也;去则射之,是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独“比”所应,则所比为失。如三驱所施,爱来憎去,则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亲己之邑;兴师动众,必欲讨其叛逆。五以其“显比”,亲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云“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者,以《象》云“显比之吉”,其比狭也。若“大人之吉”,则“比”道弘通也。“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为行如此,身虽为王,止可为上使之人,非是为王之道,故云“非为上之道”。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疏]“显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义曰:“显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显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显比之吉”。“舍逆取顺失前禽也”者,禽逆来向己者,则舍之而不害,禽顺去背己而走者,则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者,释“邑人不诫”之义,所以己邑之人,不须防诫,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动必讨叛,不横加无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谓九五也。此九五虽不得为王者之身,堪为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无首,后已,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疏]正义曰:“无首凶”者,谓无能为头首。它人皆“比”,己独在后,是亲比於人,无能为头首也。它人皆“比”,亲道已成,己独在后,众人所弃,宜其凶也。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疏]正义曰:“无所终”者,释“比之无首”,既不能为比之初首,被人所弃,故无能与之共终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刚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义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犹刚健得行,是以刚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阳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刚健,所畜者大,故称“大畜”。此卦则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阴,柔性,又和顺,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狭小,故名“小畜”。

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义曰:“密云不雨”者,若阳之上升,阴能畜止,两气相薄则为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气被畜,但为密云,初九、九二,犹自上通,所以不能为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云,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远,润泽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谓六四也,成卦之义,在此爻也。体无二阴,以分其应故上下应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应之,三不能陵,小畜之义。

[疏]正义曰:“柔得位”,谓六四也。以阴居阴,故称得位。此卦唯有一阴,上下诸阳皆来应之,故曰“小畜”。此释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犹不能拥畜,而云“上下应之”者,若细别而言,小畜之义,唯当畜止在下。三阳犹不能畜尽,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阳总应六四,故云“上下应之”。其四虽应何妨,总不能畜止刚健也。

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势,足作密云,乃“自我西郊”,未足以为雨也。何由知未能为雨?夫能为雨者,阳上薄阴,阴能固之,然后烝而为雨。今不能制初九之“复道”,固九二之“牵复”,九三更以不能复为劣也。下方尚往,施岂得行?故密云而不能为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阴能固之,然后乃雨乎。上九独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进而“舆说辐”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处”。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则能雨明矣。故举一卦而论之,能为小畜密云而已。阴苟不足以固阳,则虽复至盛,密云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论一卦之体,故曰“密云不雨”。

《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处”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义曰:“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者,内既刚健而外逢柔顺,刚发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刚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释“亨”也。“密云不雨,尚往”者,所以密云不雨者,不能畜止诸阳,初九、九二,犹得上进,阴阳气通,所以不雨,释“密云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释“自我西郊”之义。所以密云不雨,从我西郊而积聚者,犹所施润泽,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国都,但远聚西郊也。然云在国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云在西郊者,若在国都,雨虽未落,犹有覆荫之施,不得云“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远也。○注“小畜之势”至“既雨既处也”。○正义曰:“九三更以不能复为劣”者,初九既得“复道”,九二可“牵”以获“复”,皆得刚健上通,则是阴不能固阳,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复,则是阳不薄阴,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义,贵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复,更为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复为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谓上九能闭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处”也,故举一卦而论之。“能为小畜密云而已”者,此明卦之与爻,其义别也。但卦总二象,明上体不能闭固下体,所以密云不能为雨。爻则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与爻其义异也。诸卦多然。若《比卦》云“比吉”,上六则云“比之无首凶”也;《复卦》云“复亨”,上六云“迷复凶”也。此皆卦之与爻,义相违反,它皆仿此。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义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时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时而发。风为号令,若“风行天下”,则施附於物,不得云“施未行”也。今风在天上,去物既远,无所施及,故曰“风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义,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取卦象包容之义;若《履卦·象》云“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取上下尊卑之义。如此之类,皆取二象,君子法以为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义所有,君子法之,须合卦义行事者。若《讼卦》云“君子以作事谋始”,防其所讼之源,不取“天与水违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风行天上”之象。馀皆仿此。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处乾之始,以升巽初,四为已应,不距已者也。以阳升阴,复自其道,顺而无违,何所犯咎,得义之吉。

[疏]正义曰:处乾之始以升巽,初四为已应,以阳升阴,反复於上,自用已道,四则顺而无违,於已无咎,故云“复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复自道”,其义吉也。

[疏]正义曰:“其义吉”者,以阳升阴,以刚应柔,其义於理吉也。

九二:牵复吉。处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极,非固已者也。虽不能若阴之不违,可牵以获复,是以吉也。

[疏]正义曰:“牵”谓牵连,“复”谓反复,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极,不闭固於已,可自牵连反复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牵复”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义曰:既彊牵连,而复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闭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牵复吉”也。

九三:舆说辐。夫妻反目。上为畜盛,不可牵征,以斯而进,故必“说辐”也。已为阳极,上为阴长,畜於阴长,不能自复,方之“夫妻反目”之义也。

[疏]正义曰:九三欲复而进,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车舆说其辐。“夫妻反目”者,上九体巽为长女之阴,今九三之阳,被长女闭固,不能自复,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视。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义曰:“不能正室”者,释“夫妻反目”之义。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夫言“血”者,阳犯阴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务於进,而已隔之,将惧侵克者也。上亦恶三而能制焉,志与上合,共同斯诚,三虽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惧除,保无咎也。

[疏]“六四”至“无咎”。○正义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务进,而已固之,惧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惧也。但上九亦憎恶九三,六四与上九同志,共恶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惧除,乃得无咎。○注“夫言血者”至“无咎也”。○正义曰:“夫言血者阳犯阴也”者,谓此卦言“血”,阳犯阴也。“夫”者,发语之端,非是总凡之辞。故《需》六四云“需於血”,《注》云:“凡称血者,阴阳相伤也”。则称血者,非唯阳犯阴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义曰:释“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与上九同合其志,共恶於三也。

《周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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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易正义》系辞下卷八

18.《周易正义》说卦卷九

19.《周易正义》序卦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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