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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十 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经】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无传。)

祭叔来聘。无传。《穀梁》以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与其得使聘。○祭,侧界反。为,于伪反。

[疏]二十三年注“穀梁”至“使聘”。

○正义曰:诸言聘者,皆言某侯使某来聘,此不言使,左氏无传,故取《穀梁》为说。《穀梁传》云:“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内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与使也。”然则言内臣不得外交,必是畿内之国,畿内之国,非为祭耳。传不言为祭公来聘,杜言为祭公来聘者,但祭叔连祭为文,必是祭人。虞叔子虞公之弟,此祭叔或是祭公之弟,故以为为祭公来聘。天子内臣不得外交诸侯,故不言使,不与其得使聘也。鲁受其聘,行其礼,故书“聘”耳。二十五年陈女叔来聘,嘉之,故不名,此无可嘉,亦称叔者,杜意叔为名为字,无以可知,故不明言。

《春秋左传正义》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夏,公如齐观社。齐因祭社蒐军实,故公往观之。

[疏]注“齐因”至“观之”。

○正义曰:《鲁语》说此事云“夫齐弃大公之法而观民於社”,孔晁云“聚民於社,观戎器也”。襄二十四年传称楚子使薳启疆如齐,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知此亦然,故公往观之。《释例》曰:“凡公出朝聘、奔丧、会葬,皆但书‘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然则丧葬常事,故不书;观社,非常,故特书。

公至自齐。无传。

荆人来聘。无传。不书荆子使某来聘,君臣同辞者,盖楚之始通,未成其礼。

[疏]注“不书”至“其礼”。

○正义曰:《释例》曰:“楚之君臣最多混错,此乃楚之初兴,未闲周之典礼,告命之辞,自生同异。楚武王熊达始居江汉之间,然犹未能自同列国,故称“荆败蔡师”、“荆人来聘”,从其所居之称而总其君臣。”是言楚之始通,未成其礼之意。言君臣同辞者,此云“荆人来聘”,是臣来也。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巾来献捷”,言“使”,则是君也。而经亦书“楚人”,是君臣同辞。

公及齐侯遇于穀。无传。○穀音谷。

萧叔朝公。无传。萧,附庸国。叔,名。就穀朝公,故不言来。凡在外朝,则礼不得具,嘉礼不野合。

[疏]注“萧附”至“野合”。

○正义曰:无爵而称朝,知是附庸国也。邾仪父贵之,乃书字,此无所贵,知叔为名也。《公羊传》曰:“其言朝公何?公在外也。”文连“遇于穀”,是就穀朝公,穀是齐地,故不言“来”也。定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来会公”,比蒲,鲁地,故言“来”也。《穀梁传》曰:“朝於庙,正也;於外,非正也。”是言在外行朝,则礼不得具。定十年传称嘉乐不野合,知嘉礼亦不野合。嘉礼谓善礼,非五礼之嘉也,朝於五礼属宾。

秋,丹桓宫楹。桓公庙也。楹,柱也。○楹音盈。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射,示亦反,又音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无传。扈,郑地,在荥阳卷县西北。○扈音户。卷音权;《字林》,丘权反;韦昭,丘云反;《说文》,丘粉反。

【传】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贡赋多少。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不然,不用命。○长,丁丈反。)

[疏]“夫礼”至“不然”。

○正义曰:夫礼者,所以整理天下之民,民谓甿,庶贵贱者皆是也。诸侯会聚,所谋皆是尊王室,脩臣礼,故会以训上下之则。以诸侯事天子,训在下事其君也。於会必号令诸国,出贡赋多少,即是制财用之节度也。礼使小国朝大国,是朝以正班爵之等义也。爵同则小国在下,是帅长幼之次序也。诸侯之序以爵不以年,此言长幼,谓国大小也。沈氏云:“爵同者,据年之长幼,故云‘帅长幼之序\’。”不朝不会,则征讨之,故言“征伐以讨其不然”。

诸侯有王,从王事。王有巡守,省四方。以大习之。大习,会朝之礼。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於策。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晋桓、庄之族偪,桓叔、庄伯之子孙强盛,偪迫公室。○偪,彼力反。献公患之。士蒍曰:“去富子,则群公子可谋也已。”士蒍,晋大夫。富子,二族之富强者。○蒍,于萎反。去,起吕反,下同。公曰:“尔试其事。”士蒍与群公子谋,谮富子而去之。以罪状诬之,同族恶其富强,故士蒍得因而间之。用其所亲为谮则似信,离其骨肉则党弱,群公子终所以见灭。○恶,乌路反。间,间厕之间。

秋,丹桓宫之楹。

【经】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刻,镂也。桷,椽也。将逆夫人,故为盛饰。○刻音克。桷音角。《字林》云,齐鲁谓榱为桷。椽,直专反。)

[疏]二十四年注“刻镂”至“盛饰”。

○正义曰:《释器》云:“金谓之镂,木谓之刻。”刻木镂金,其事相类,故以刻为镂也。桷谓之榱,榱即椽也。《穀梁传》曰:“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庙也。取非礼与非正而加之於宗庙,以饰夫人,非正也。刻桓宫桷,丹桓宫楹,斥言桓宫,以恶庄也。”是言丹楹刻桷皆为将逆夫人,故为盛饰。

葬曹庄公。无传。

夏,公如齐逆女。无传。亲逆,礼也。

[疏]注“亲逆礼也”。

○正义曰:《公羊传》曰:“何以书?亲迎,礼也。”亲逆是正礼,有故得使卿逆,亦无讥也。

秋,公至自齐。无传。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哀姜也。《公羊传》以为姜氏要公,不与公俱入,盖以孟任故,丁丑入而明日乃朝庙。○要,於遥反。任音壬,后孟任皆同。

[疏]注“哀姜”至“朝庙”。

○正义曰:《公羊传》曰:“其言入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可使入,与公有所约,然后入。”唯言有所要,不知要何事,故云盖以孟任故也。明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夫人若未朝庙,不得受臣觌礼。知明日乃朝庙,既朝,乃见大夫宗妇。杜言朝庙者,为“觌用币”发也。书“入”不书“至”者,《释例》曰:“庄公顾割臂之盟,崇宠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虽丹楹刻桷,身自纳币,而有孟任之嫌,故与姜氏俱反而异入。经所以不以至礼书也。

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宗妇,同姓大夫之妇。礼,小君至,大人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大夫、宗妇同贽俱见。○觌,徒历反,见也。以见,贤遍反,下同。夸,苦瓜反。

[疏]注“宗妇”至“俱见”。

○正义曰:襄二年葬齐姜,传称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诸姜是同姓之女,知宗妇是同姓大夫之妇也。礼,小君至,大夫执贽以见,明臣子之道。礼亦无此文。《士相见礼》称大夫始见於君,执贽。夫人尊与君同,臣始为臣,有见君之礼,明小君初至,亦当有礼以见也。且传唯讥妇贽不宜用币,不言觌之为非,知其礼当然也。大夫当用羔雁,用币亦为非礼也。庄公欲奢夸夫人,故使男女同贽。恶其男女无别,且讥僣为失礼,故书之。

大水。无传。

冬,戎侵曹。无传。

曹羁出奔陈。无传。羁盖曹世子也。先君既葬而不称爵者,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

[疏]注“羁盖”至“名赴”。

○正义曰:此事《左氏》、《穀梁》并无传。《公羊》以曹羁为曹大夫,三谏不从而出奔。杜以此经书“曹羁出奔陈,赤归于曹”,与“郑忽出奔卫,突归于郑”,其文相类,故附彼为之说,称盖,为疑辞,微弱不能自定,曹人以名赴,亦如郑忽之出奔。

赤归于曹。无传。赤,曹僖公也。盖为戎所纳,故曰归。

[疏]注“赤曹”至“曰归”。

○正义曰:《史记·曹世家》与《年表》皆云“僖公名夷”,三家经传有五而皆言赤,杜以郑突类之,知赤是曹君,故以赤为僖公。书有舛误,何必《史记》是而杜说非也。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以戎侵曹而赤归,故云盖为戎所纳也。贾逵以为羁是曹君,赤是戎之外孙,故戎侵曹,逐羁而立赤,亦以意言之,无所据也。

郭公。无传。盖经阙误也。自曹羁以下,《公羊》、《穀梁》之说既不了,又不可通之於左氏,故不采用。

[疏]注“盖经”至“采用”。

○正义曰:《公羊》、《穀梁》并以“赤归于曹郭公”连文为句,言郭公名赤,失国而归于曹,是为说不了,故不采用。

【传】二十四年,春,刻其桷,皆非礼也。(并非丹楹,故言皆。)

[疏]注“并非丹楹故言皆”。

○正义曰:《穀梁传》曰:“礼,楹,天子诸侯黝垩,大夫苍,士黈。丹楹,非礼也。”注云:“黝垩,黑色。黈,黄色。”又曰:“礼,天子之桷,斫之砻之,加密石焉。诸侯之桷,斫之砻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加密石”,注云:“以细石磨之。”《晋语》云:“天子之室,斫其椽而砻之,加密石焉。诸侯砻之,大夫斫之,士首之。”言虽小异,要知正礼楹不丹,桷不刻,故云“皆非礼也”。

御孙谏曰:“臣闻之:‘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御孙,鲁大夫。○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侈,昌纸反,又户氏反。先君有共德,而君纳诸大恶,无乃不可乎?”以不丹楹刻桷为共。

秋,哀姜至,公使宗妇觌,用币,非礼也。传不言大夫,唯举非常。

[疏]注“传不”至“非常”。

○正义曰:《士相见礼》云:“天下大夫相见以雁,上大夫相见以羔,如士相见之礼,始见於君,执挚。”郑玄云:“士、大夫一也。”如彼《礼》文,大夫始见於君用羔雁,始见夫人亦当然。然则大夫用币亦非常,而以大夫为常者,《礼》“孤执皮帛”,则诸侯之臣有执帛者矣。大夫执帛,唯上僣耳,其帛犹是男子所执。妇人执币,则全非常事,御孙唯谏妇人不宜执币,丘明为谏发传,故唯举非常也。《左传》诸为谏者,或言“谏曰”,或不言谏,意在载辞,不为例也。

御孙曰:“男贽,大者玉帛,公、侯、伯、子、男执玉,诸侯、世子、附庸、孤卿执帛。○贽,真二反。

[疏]注“公侯”至“执帛”。

○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云:“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是公、侯、伯、子、男皆执玉也。《典命职》曰:“凡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是诸侯世子与孤卿执帛也。附庸虽则无文,而为一国之主,来则谓之为朝,未有爵命,不合执玉,明与世子同执帛也。且哀七年传称:“禹合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附庸是国,明执帛者,附庸也。郑玄《周礼》注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为之饰。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缯也”。《周礼》以玉作六瑞,以禽作六挚,则瑞贽有异,而此传玉帛同言贽者,郑玄《曲礼》注云:“挚之言至也,当谓执之见人,以表至诚也。”《典瑞》注云:“瑞,节信也。”礼,天子执冒以见诸侯,诸侯执圭璧以朝天子,天子以冒,冒之以为信,故以瑞为名。皮帛以下无此合信之事,故以贽为名。其实皆以表至诚,故传通以贽言之。凡贽,皆以爵,不以命数也。

小者禽鸟,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

[疏]注“卿执”至“执雉”。

○正义曰:《周礼·大宗伯职》文也。郑玄云:“羔取其群而不失其类,雁取其候时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鹜取其不飞迁,鸡取其守时而动。”《曲礼》曰:“饰羔雁者以缋。”言天子之臣饰羔雁以布,又画之,诸侯之臣饰以布,不画之,自雉以下无饰。

以章物也。章所执之物,别贵贱。○别,彼列反。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榛,小栗。脩,脯。虔,敬也。皆取其名以示敬。○榛,侧巾反。脩,锻脯加姜桂曰脩。虔音乾。

[疏]注“榛小”至“示敬”。

○正义曰:《曲礼》云:“妇人之贽,椇、榛、脯、脩、枣、栗。”郑玄云:“妇人无外事,见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实,今邳郯之东食之。榛,实似栗而小。”郑又注《周礼·腊人》云:“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锻脩。”然则脩脯大同,故以脩为脯也。“虔,敬”,《释诂》文。皆取其名以示敬者,先儒以为栗取其战栗也,枣取其早起也,脩取其自脩也,唯榛无说,盖以榛声近虔,取其虔於事也。

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而由夫人乱之,无乃不可乎?”

晋士蒍又与群公子谋,使杀游氏之二子。游氏二子,亦桓、庄之族。士蒍告晋侯曰:“可矣。不过二年,君必无患。”

【经】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女叔,陈卿。女,氏;叔,字。○女音汝,陈大夫氏。)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无传。惠公也。书名,十六年与内大夫盟于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鼓,伐鼓也。用牲以祭社。传例曰:非常也。

[疏]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

○正义曰:《尚书·召诰》云“用牲于郊,牛二”,如此之类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见,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则牲无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传称:“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月,谓周六月也。此经虽书六月,杜以《长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当于朝,而此鼓于社,非其处也。社应用币,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一举而有三失,故讥之。

伯姬归于杞。无传。不书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传例曰:亦非常也。

[疏]注“门国门也”。

○正义曰:《祭法》云:“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其门皆曰国门。”知此门亦国门,国门谓城门也。传称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则鼓与牲二事皆失,故讥之。

冬,公子友如陈。无传。报女叔之聘。诸鲁出朝聘,皆书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庄公之母弟,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亲,异於他臣,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笃睦,非例所与。或称弟,或称公子,仍旧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报反,传同。

[疏]注“报女”至“七年”。

○正义曰:鲁出朝聘,多有在道复者,假令得到彼国,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书“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为《春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朝讫乃书,故即称为朝。此公子友,庄公之母弟也。於庄世称公子。昭元年陈公子招,陈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称公子。故解之“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释例》曰:“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释例》又曰:“兄而害弟,则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云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也。《释例》又曰:“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与,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案经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彼皆称弟,季友、陈招并称公子,俱无褒贬,所称不同,知是史文之异,不为义例。仲尼无所见义,故仍旧史耳。

【传】二十五年,春,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鲁,原仲相陈,二人有旧,故女来聘,季友冬亦报聘。嘉好接备。卿以字为嘉,则称名,其常也。○相鲁,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致月错。

[疏]注“非常”至“月错”。

○正义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有食之”。昭十七年传称“祝史请所用币,昭子许之。平子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经书“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则知传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谓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传直说天子诸侯鼓币异礼,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明此经虽书六月,实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长历》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由置闰失所,故致月错,不应置闰而置闰,误使七月为六月也。《释例》曰:“庄二十五年经书‘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实是七月朔,非六月,故传云‘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明此食非用币伐鼓常月,因变而起,历误也。文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后传发例,欲以明诸侯之礼,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刘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传云日过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则是已作之辞,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从彼推之,则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错。杜云置闰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谓正阳之月。今书六月而传云“唯”者,明此月非正阳月也。慝,阴气。○正音政。正月,建巳之月。慝,他得反。夏,户雅反。

[疏]注“正月”至“阴气”。

○正义曰:昭十七年传大史论正月之事,云:“当夏四月,是谓孟夏。”知正月是夏之四月,周之六月也。《诗》云“正月繁霜”,郑玄云:“夏之四月建巳,纯阳用事。”是谓正月为正阳之月。慝,恶也;人情爱阳而恶阴,故谓阴为恶,故云“慝,阴气也”。“未作”谓阴气未起也。

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日食,历之常也。然食於正阳之月,则诸侯用币于社,请救於上。公伐鼓于朝,退而自责,以明阴不宜侵阳,臣不宜掩君,以示大义。

[疏]注“日食”至“大义”。

○正义曰:古之历书亡矣,汉兴以来,草创其术,《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会。近世为历者,皆以为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日一食。是日食者,历之常也。古之圣王因事设戒,夫以昭昭大明,照临下土,忽尔歼亡,俾昼作夜,其为怪异,莫斯之甚,故立求神请救之礼,责躬罪已之法。正阳之月,阳气尢盛,於此尢盛之月,而为弱阴所侵,故尢忌之,社是上公之神,尊於诸侯,故用币于社,请救於上公,伐鼓于朝,退而自攻责也。日食者,月揜之也。日者,阳之精;月者,阴之精。日,君道也;月,臣道也。以明阴不宜侵阳,臣不宜揜君,以示大义也。昭二十九年传曰:“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故杜以社为上公之神。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失常礼。○凡天灾,有币,无牲。天灾,日月食、大水也。祈请而已,不用牲也。

[疏]注“天灾”至“牲也”。

○正义曰:传言“亦非常”,亦上日食也,但日食之鼓非常月,伐鼓于社非常礼,大水用牲亦非常礼,俱是非常,故亦前也。传既亦前,即发凡例,知天灾之言,兼日食、大水也。天之见异,所以谴告人君,欲令改过脩善,非为求人饮食。既遇天灾,随时即告,唯当告请而已,是故有币无牲。若乃亢旱历时,霖雨不止,然后祷祀群神,求弭灾沴者,设礼以祭,祭必有牲。《诗·云汉》之篇美宣王为旱祷,请自郊徂宫,无所不祭,云:“靡神不举,靡爱斯牲。”是其为旱祷,祭皆用牲也。《祭法》曰:“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禜,祭星也;雩禜,祭水旱也。”郑玄云:“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寒暑不时,则或禳之,或祈之。”是说祈祷之祭皆用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眚,犹灾也。月侵日为眚,阴阳逆顺之事,贤圣所重,故特鼓之。○眚,所景反。

[疏]注“眚犹”至“鼓之”。

○正义曰:《易》称“是谓灾眚”,《书》称“眚灾肆赦”,是眚灾相类,故云“眚犹灾也”。月侵日为眚,阴犯阳为逆,逆顺之事,贤圣所重,故见其逆事,而特鼓之。此据日食为说耳。传称“日月之眚”,日月并言,则月食亦有鼓。《周礼·大仆职》云:“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是日食、月食皆有鼓也。《穀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左氏虽无传,义或然也。

晋士蒍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聚,晋邑。○聚,才喻反。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卒如士蒍之计。

【经】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无传。)

夏,公至自伐戎。无传。

曹杀其大夫。无传。不称名,非其罪,例在文七年。

[疏]二十六年注“不称”至“七年”。

○正义曰:文七年传称”书曰‘宋人杀其大夫\’,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是仲尼新意,变例也。

秋,公会宋人、齐人伐徐。无传。宋序齐上,主兵。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无传。

【传】二十六年,春,晋士蒍为大司空。(大司空,卿官。)

[疏]注“大司空,卿官”。

○正义曰:传於比年以来说士蒍为献公设计,晋国以安。今又言大司空,明任以卿位也。直言司空者,是大夫即司空亚旅,皆受一命之服是也。晋自文公以后,世为盟主,征伐诸国,卿以军将为名,司空非复卿官,故文二年“司空士縠”非卿也。虽则非卿,职掌不异,成十八年传曰“右行辛为司空,使脩士蒍之法”,是其典事同也。

夏,士蒍城绛,以深其宫。绛,晋所都也,今平阳绛邑县。

秋,虢人侵晋。冬,虢人又侵晋。为传明年晋将伐虢张本。此年经、传各自言其事者,或经是直文,或策书虽存而简牍散落,不究其本末,故传不复申解,但言传事而已。○牍,徒木反。究音救。复,扶又反。解,居蟹反。

[疏]注“为传”至“而已”。

○正义曰:此年传不解经,经、传各自言事。伐戎、日食体例已举,或可经是直文,不须传说。曹杀大夫,宋、齐伐徐,或须说其所以,此去丘明已远,或是简牍散落,不复能知故耳。上二十年亦传不解经,彼经皆是直文,故就此一说,言下以明上。

【经】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伯姬,庄公女。洮,鲁地。○洮,徒刀反。)

[疏]二十七年注“伯姬庄公女”。

○正义曰:上二十五年始归于杞,庄公无母,而此来宁,知是庄公女也。会女非常,故於此言女以辩之。

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

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原仲,陈大夫。原,氏;仲,字也。礼,臣既卒不名,故称字。季友违礼会外大夫葬,具见其事,亦所以知讥。○见,贤遍反。

[疏]注“原仲”至“知讥”。

○正义曰:《玉藻记》云:“士於君所言大夫,没矣则称谥若字。”桓二年《穀梁传》曰:“子既死,父不忍称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称其名。”是礼臣卒不名,陈人不称其名,故鲁史亦书其字。

冬,杞伯姬来。传例曰:归宁。

莒庆来逆叔姬。无传。庆,莒大夫。叔姬,庄公女。卿自为逆则称字。例在宣五年。○为,于伪反。

杞伯来朝。无传。杞称伯者,盖为时王所黜。

黜,敕律反。

[疏]注“杞称”至“所黜”。

○正义曰:桓二年杞侯来朝,十二年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自尔以来不见经、传,从此称伯,终於《春秋》,故云盖为时王所黜。於时周王当桓、庄、僖、惠,不知何王黜之。

公会齐侯于城濮。无传。城濮,卫地,将讨卫也。○濮音卜。

【传】二十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非事也。(非诸侯之事。)○天子非展义不巡守,(天子巡守,所以宣布德义。)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竟音境。)

夏,“同盟于幽”,陈、郑服也。二十二年,陈乱而齐纳敬仲;二十五年,郑文公之四年,获成於楚。皆有二心於齐,今始服也。

[疏]注“二十”至“服也”。

○正义曰:比年以来,陈、郑无不服之状。此言其服,故注者原之。二十一年,郑厉公卒,二十五年,是郑文公之四年也。文十七年传称郑子家与赵宣子书,云:“文公四年二月壬戌,为齐侵蔡,亦获成於楚。”是二十五年既与楚平,故至此始服也。

“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非礼也。原仲,季友之旧也。

“冬,杞伯姬来”,归宁也。宁,问父母安否。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归,不反之辞。夫人归宁曰如某,出曰归于某。

[疏]“凡诸”至“于某”。

○正义曰:《释例》曰:归宁者,女子既嫁,有时而归,问父母之宁否。父母没,则使卿归问兄弟也。出者,谓犯七出而见绝者也。归者,有所往之称。来者,有所反之言。故嫁谓之归,而宁谓之来。见绝而出,则以来归为辞,来而不反也。如某者,非终安之称,归于某者,亦不反之辞,是解其文异之意也。此杞伯姬来,宁也。宣十六年郯伯姬来归,出也。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归宁也。鲁之夫人无被出者,文十八年夫人姜氏归于齐,虽子死自去,归而不反,亦出之类,故与出同文。

晋侯将伐虢,士蒍曰:“不可!虢公骄,若骤得胜於我,必弃其民。弃民不养之。○无众而后伐之,欲御我,谁与?夫礼、乐、慈、爱,战所畜也。夫民,让事、乐和、爱亲、哀丧,而后可用也。上之使民,以义让哀乐为本,言不可力强。○畜,敕六反,下及注皆同。哀乐,音洛,强,其丈反。

[疏]“夫礼”至“用也”。

○正义曰:礼、乐、慈、爱,谓国君教民,民间有此四者,畜聚此事,然后可与人战,故云“战所畜也”。士蒍既言其目,更以其义覆之:礼尚谦让,“让事”谓礼也;乐以和亲,“乐和”谓乐也;慈谓爱之深也,“爱亲”谓慈也。爱极然后哀丧,“哀丧”谓爱也。民间有此四事,然后可用以战。

虢弗畜也,亟战,将饥。”言虢不畜义让而力战。○亟,欺冀反。饥,居疑反,又音机。

王使召伯廖赐齐侯命,召伯廖,王卿士。赐,命为侯伯。○召音邵。廖,力彫反。

[疏]注“召伯”至“侯伯”。

○正义曰:召伯称爵,知是王之卿士。召康公之封召也,当在西都畿内。《释例》曰:“扶风雍县东南有召亭也,春秋时召伯犹是召公之后,西都既已赐秦,则东都别有召地,不复知其所在。”僖二十八年传称王命尹氏王子虎策命晋侯为侯伯,则知此赐齐侯命者,亦赐命为侯伯也。彼注云“《周礼》九命作伯”,则此亦九命之伯,谓九州之长,为二伯也。僖元年传曰:“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注云:“侯伯,州长也。”彼主说齐桓之事,亦谓九州之长,非州牧也。言州长者,兼见州牧之事耳。

且请伐卫,以其立子颓也。立子颓,在十九年。

【经】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齐侯称人者,讳取赂而还,以贱者告。不地者,史失之。)

[疏]“二十八年注齐侯”至“失之”。

○正义曰:传称“齐侯”而经书“人”,知其讳取赂,以贱者告也。《诗》美僖公之伐淮夷,得其元龟、象齿、大赂南金。襄十一年传称晋侯伐郑,受郑之赂,告於诸侯。皆不以为讳。而此讳之者,彼服罪致赂,乃以得赂为荣,此舍罪受赂,故以受之为耻。会于稷,舍宋督,取郜鼎,亦此之类也。战皆书地,此独不地,知是史失之也。庄十年《公羊传》曰:“战不言伐,围不言战,入不言围,灭不言入,书其重者。”左无此义,而泓、韩、鞍、邲、令狐、河曲、鄢陵、城濮、大棘、彭衙、长岸、柏举之属,皆书战,不书伐。此书伐,又书战。襄十八年“诸侯同围齐”,言围不言伐。文十五年“晋郤缺伐蔡,戊申入蔡”,书伐,又书入,丘明无文,杜不为说,皆是从告而书,史有详略,无义例也。此经既言齐人伐卫,不言齐及卫战,而言卫人及齐人战者,《公羊》以为伐人者为客,被伐者为主,以主及客,故使卫人主齐。寻案经、传令狐、河曲、大棘、彭衙、长岸、泓、韩之属,皆以主及客也。乾时、升陉及鞍,皆鲁与人战,以鲁为主。城濮、鄢陵与邲,外楚而内晋也。柏举内蔡而外楚也。被伐为主,或如《公羊》之说。

夏,四月,丁未,邾子琐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琐,素果反。秋,荆伐郑,公会齐人、宋人救郑。

冬,筑郿。郿,鲁下邑。传例曰:“邑曰筑。”○郿,亡悲反。

[疏]注“郿鲁”至“曰筑”。

○正义曰:国都为上,邑为下,故云“鲁下邑”。成十八年筑鹿囿,传曰:“书不时也。”此传唯发城筑之例,不言时与不时者,《春秋》重土功,无备而兴作者,传每事各言时与不时,以别有所备御,如书早雩之别过雩也;其有所畏惧而兴作者,唯一发而已。襄十九年城西郛,传曰“惧齐也”,是其事也。此年大无麦禾,时岁饥虚,恐或侵伐,故筑之以备难,从西郛之例,故不发传也。

大无麦禾。书於冬者,五穀毕入,计食不足而后书也。

[疏]注“书於”至“书也”。

○正义曰:麦孰於夏,禾成在秋,而书於冬者,计食不足而后总书之。此年不言水旱,而得无麦禾者,服虔曰:“阴阳不和,土气不养,故禾麦不成也。”传言饥而经不书者,得齐之籴,救民之急,不至於饥也。传言饥者,指未籴之前,说告籴之意,故言饥也。

臧孙辰告籴于齐。臧孙辰,鲁大夫臧文仲。○籴,徒历反。

[疏]“臧孙”至“于齐”。

○正义曰:何休云:“买穀曰籴。”告籴者,将货财告齐以买穀。《鲁语》云:“文仲以鬯圭与玉磬如齐,告籴曰:‘不腆先君之敝器,敢告滞积以纾执事。’齐人归其玉而与之籴。”《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君子之为国也,必有三年之委,一年不孰,告籴,饥也。”《穀梁》亦然。据经鲁臣出使,例不言使,何以当怪此也?传言告籴,礼也。必不得如二传之说。服虔云:“不言‘如\’,重穀急辞,以其情急於籴,故不言‘如齐告籴\’;乞师则情缓於穀,故云‘如楚乞师\’。”

○注“臧孙”至“文仲”。

○正义曰:《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达,达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辰是臧僖伯曾孙。

【传】二十八年,春,齐侯伐卫,战,败卫师,数之以王命,取赂而远。

晋献公娶于贾,无子。贾,姬姓国也。○烝於齐姜,齐姜,武公妾。○烝,之承反。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又娶二女於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大戎,唐叔子孙别在戎狄者。○重,直龙反。

[疏]注“大戎”至“狄者”。

○正义曰:《晋语》云:“狐氏出自唐叔,狐伯行之子,实生重耳。”又曰:“狐偃,其舅也。”

小戎子生夷吾。小戎,允姓之戎。子,女也。

[疏]注“小戎”至“女也”。正义曰:昭九年传称晋率阴戎伐颍,王使辞於晋,曰:“先王居梼杌于四裔,故允姓之奸居于瓜州。”知戎为允姓也。凡言子者,通男女也,知子谓女也,二戎相对为大小也。

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骊戎在京兆新丰县。其君姬姓,其爵男也。纳女於人曰女。○骊,力知反。女以,昵据反,注“曰女”同。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骊姬嬖,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姓梁名五。在闺闼之外者,东关嬖五,别在关塞者,亦名五。皆大夫,为献公所嬖幸,视听外事。○卓,敕角反。闺音圭。闼,吐达反。塞,素代反。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曲沃,桓叔所封,先君宗庙所在。蒲与二屈,君之疆也。蒲,今平阳蒲子县。二屈,今平阳北屈县。或云:二当为北。○屈,勿反,一音居勿反。疆,居良反,下同。不可以无主。宗邑无主,则民不威;疆埸无主,则启戎心。戎之生心,民慢其政,国之患也。若使大子主曲沃,而重耳、夷吾主蒲与屈,则可以威民而惧戎,且旌君伐。”旌,章也。伐,功也。○埸音亦。使俱曰:“狄之广莫,於晋为都。晋之启土,不亦宜乎?”广莫,狄地之旷绝也。即谓蒲于北屈也。言遗二公子出都之,则晋方当大开士界。献公未决,故复使二五俱说此美。○复,扶又反。晋侯说之。夏,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群公子皆鄙,鄙,边邑。○说音悦。唯二姬之子在绛。二五卒与骊姬谮群公子而立奚齐,晋人谓之“二五耦”。二耜相耦,广一尺,共起一伐。言二人俱共垦伤晋室若此。○谮,责鸩反。耜音似。广,古旷反。垦,苦狠反。

楚令尹子元欲蛊文夫人,文王夫人,息妫也。子元,文王弟。蛊,惑以淫事。○蛊音古,惑也。

[疏]“蛊文夫人”。

○正义曰:昭元年传称《周易》“女惑男谓之蛊”,知蛊谓惑以淫事。

为馆於其宫侧,而振《万》焉。振,动也。《万》,舞也。夫人闻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於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寻,用也。妇人既寡,自称未亡人。御人以告子元。御人,夫人之侍人子。元曰:“妇人不忘袭雠,我反忘之!”秋,子元以车六百乘伐郑,入于桔柣之门。桔柣,郑远郊之门也。○乘,绳证反。桔,户结反。柣,待结反。

[疏]注“桔柣”至“门也”。

○正义曰:此已入一门矣。又云“入自纯门”,又是入一门矣。复言“县门不发”,则更有一门矣。不发是城门,则知纯门,外郭门;桔柣,远郊门也。《尚书·费誓序》云“东郊弗开”,是郊有门也。

子元、斗御疆、斗梧、耿之不比为旆。子元自与三子特建旆以居前。缁广充幅,长寻曰旐,继旐曰旆。○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注“反御”同。疆,其良反,又居良反。梧音吾。比,并里反。旆,蒲具反。长,直亮反。旐音兆。

[疏]注“子元”至“曰旆”。

○正义曰:军行之次,旆最在先。故宣十二年传称令尹南辕反旆,是旆居前而殿在后也。《释天》云:“缁广充幅,长寻曰旐,继旐曰旆。”郭璞云:“旐帛,全幅长八尺,旆帛,续旐末为燕尾者。”

斗班、之孙游、王孙喜殿。三子在后为反御。○殿,丁见反。众车入自纯门,及逵市。纯门,郑外郭门也。逵市,郭内道上市。○纯如字。逵,求龟反。县门不发。楚言而出,子元曰:“郑有人焉。”县门,施於内城门。郑示楚以閒暇,故不闭城门,出兵而效楚言,故子元畏之,不敢进。○县音玄,注同。诸侯救郑,楚师夜遁。郑人将奔桐丘,许昌县东北有桐丘城。○遁,徒困反。谍告曰:“楚幕有乌。”乃止。谍,间也。幕,帐也。○谍音牒。幕音莫。间,间厕之间。

冬,饥。“臧孙辰告籴于齐”,礼也。经书“大无麦禾”,传言“饥”。传又先书“饥”在“筑郿”上者,说始籴。经在下,须得籴。嫌或讳饥,故曰礼。

“筑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周礼》:四县为都,四井为邑。然宗庙所在,则虽邑曰都,尊之也。言凡邑,则他筑非例。

[疏]注“周礼”至“非例”。

○正义曰:《周礼·小司徒职》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注引此者,以证都大邑小耳。经、传之言都邑者,非是都则四县,邑皆四井。此传所发,乃为小邑发例。大者皆名都,都则悉书曰城。小邑有宗庙,则虽小曰都,无乃为邑。邑则曰筑,都则曰城。为尊宗庙,故小邑与大都同名。《释例》曰:“若邑有先君宗庙,虽小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然则都而无庙,固宜称城,“城漆”是也。而颍氏唯系於有无君之庙,患漆本非鲁邑,因说曰漆有邾之旧庙。是使鲁人尊邾之废庙,与先君同。非经、传意也。又解传言“凡邑”,则主为邑言,则他筑非例也。若筑台、筑囿、筑王姬之馆,则皆称为筑,无大小之异。

【经】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厩。(传例曰:书,不时。言新者,皆旧物不可用,更造之辞。○厩,居又反。)

[疏]二十九年注“传例”至“之辞”。

○正义曰:马之所处谓之厩。延是厩之名,名之曰延,其义不可知也。《公羊传》曰:“新延厩者何?脩旧也。谓旧厩敝坏不可,因而补治,故言‘新\’,为更造之辞也。”传言“新作延厩”,而经无“作”字。僖二十年“新作南门”,定二年“新作雉门及两观”,皆言“新作”,而此独无作,是作传之后转写阙文也。《释例》曰:“言‘新\’,意所起;言‘作\’,以兴事,通谓兴起功役之事也。总而言之,不复分别,因旧而与造新也。经书“延厩”称“新”而不言“作”,传言“新作延厩,书,不时也”,此称经文,而以“不时”为讥,义不在作也。然寻传足以知经阙“作”字也。而刘、贾云:“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言‘厩\’不书‘作\’,所用之木非公命也。”凡诸兴造,固当有新,固当有因。今为《春秋》微义,直记别此门此观有新木故木,既已鄙近,且材木者,立厩之具也,公命立厩,则众用皆随之矣,焉有所用之木非公命也?此为匠人受命立厩,而盗共其用,岂然乎哉?

夏,郑人侵许。传例曰:无锺鼓曰侵。

秋,有蜚。传例曰:为灾。○蜚,扶味反。

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无传。纪国虽灭,叔姬执节守义,故系之纪,贤而录之。

城诸及防。诸、防,皆鲁邑。传例曰:书,时也。诸非备难而兴作,传皆重云时以释之。他皆放此,诸,今城阳诸县。○难,乃旦反。重,直用反。

[疏]“城诸及防”。

○正义曰:此言“城诸及防”,文十二年“城诸及郓”,定十四年“城莒父及宵”,襄十年传“晋师城梧及制”,同时城二邑者,皆言“及”。《穀梁传》曰:“以及小也。”何休云:“诸君邑防臣邑言‘及\’,别君臣之义。”贾逵云:“言‘及\’,先后之辞。”杜不为注,先后之辞是也。

【传】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厩,书,不时也。(经无“作”字,盖阙。)凡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日中,春秋分也。治厩当以秋分,因马向入而脩之,今以春作,故曰不时。○向,许亮反,本或作响。)

[疏]注“日中”至“不时”。

○正义曰:中者,谓日之长短与夜中分。故春秋二节,谓之春分、秋分也。《释例》曰:“春秋分而昼夜等,谓之日中。凡马,春分百草始繁,则牧於坰野;秋分农功始藏,水寒草枯,则皆还厩。此周典之制也。今春而作厩,已失民务,又违马节,故曰‘书,不时也’。”

“夏,郑人侵许”。凡师,有锺鼓曰伐,声其罪。无曰侵,锺鼓无声。轻曰袭。掩其不备。○轻,遣政反。

[疏]“凡师”至“曰袭”。

○正义曰:《释例》曰:“侵、伐、袭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鸣钟鼓以声其过曰‘伐\’,寝钟鼓以入其竟曰‘侵\’,掩其不备曰‘袭\’,此所以别兴师用兵之状也。”然则春秋之世,兵加於人,唯此三名。击鼓、斩木俱名为伐,鸣钟鼓声其罪,往讨伐之,若击鼓斩木然。侵者,加陵之意,寝其钟鼓,潜入其竟,往侵陵之,袭者,重衣之名,倍道轻行,掩其不备,忽然而至,若披衣然。立此三名,制讨罪之等级也。《周礼》大司马掌九伐之法,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天子讨罪,无掩袭之事,唯侵伐二名,名与礼合。而礼更有七名:冯弱犯寡,则眚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内外乱、鸟兽行,则灭之。彼谓王者行兵,此据当时实事,时无其事,则传不为例。其灭与入为例,故不列於此。

“秋,有蜚”,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

冬,十二月,“城诸及防”,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谓今九月,周十一月,龙星角、亢晨见东方,三务始毕,戒民以土功事。○见,贤遍反,注下皆同。亢,苦浪反,又音刚。

[疏]“凡土”至“而毕”。

○正义曰:《释例》曰:“都邑者,人之聚也,国家之藩卫,百姓之保障,不固则败,不脩则坏,故虽不临寇,必於农隙备其守御,无妨民务。传曰‘龙见而毕,务戒事也’,谓夏之九月,周之十一月,龙星角、亢晨见东方,於是纳其禾稼,三务始毕,而戒民以土功事也。‘火见而致用\’,大火星次角、亢而晨见,於是致其用也。‘水昏正而栽\’,谓夏之十月,定星昏而中,於是树板榦而兴作焉。‘日至而毕\’,谓日既南至,微阳始动,故土功息。传既显称凡例,而书时书不时各重发者,皆以别无备而兴作,如书旱雩之别过雩也。若城西郛,传特曰‘惧齐\’,此其意也。”然则此发例者,止谓预脩备御,非有当时之急,故择閒月而为之。若当时有急,则不拘此制。毕者,竟也。毕务,谓农务竟而民閒也。日至而毕,谓土功竟也。冬至之后,当更脩来年农事,不得复兴土功也。

○注谓今”至“功事”。

○正义曰:今之九月,则季秋也。《月令》:“季秋之月,日在房。”《汉书·律历志》论星之度数,云:“角十二,亢九,氐十五,自角之初至房初三十六度。”晨谓夜之将旦,於晨之时,日体在房,故角、亢见在东方也。东方之宿尽为龙星,角即苍龙角也,故角、亢专得龙名。戒谓令语之也。春、夏、秋三时之务始毕,民将閒暇,故预令语民,将有土功之事,使自备也。

火见而致用,大火,心星,次角亢。见者,致筑作之物。

[疏]注“大火”至“之物”。

○正义曰:襄九年传曰:心为大火星,度心五,尾十八。《月令》:“孟冬之月,日在尾。”自心初至於尾末二十三度。十月之初,心星次角、亢之后而晨见东方也。致筑作之物,谓板榦畚梮,诸是城之所用,皆致之於作所也。

水昏正而栽,谓今十月,定星昏而中,於是树板榦而兴作。○栽,《字林》才代反,一音再。《说文》云:“筑墙长板。”定,多佞反。

[疏]注“谓今”至“兴作”。

○正义曰:五行,北方水。故北方之宿为水星。言“水昏正”者,夜之初昏,水星有正中者耳,非北方七宿皆正中也。《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释文》云:“营室谓之定。”孙炎云:“定,正也。天下作宫室者,皆以营室为正。”《周语》云:“营室之中,土功其始。”是定星昏而正,为土功之大候,故知“水昏正”谓十月定星昏而正中时也。郑玄《诗》笺云:“定星昏中而正,谓小雪时。”小雪,十月之中气。《月令》:“仲冬之月,昏东壁中。”室十六度,日行一度,是十月半而室中,十一月初而壁中。《礼记·中庸》云:“栽者培之。”栽者,树立之语。故知树板榦而起首兴作也。《释诂》云:“桢,翰,榦也”。舍人曰:“桢,正也。筑墙所立两木也。翰,所以当墙之两边鄣土者也。”然则榦在墙之两端,树立之,即桢是也。榦则在两边鄣土,即板是也。板榦既异,而云“树板榦”者,因类连言耳。

日至而毕。日南至,微阳始动,故土功息。

樊皮叛王。樊皮,周大夫。樊,其采地。皮,名。

【经】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次于成。无传。将卑师少,故直言次。齐将降鄣,故设备。○将卑,子匠反。降,户江反,下文注同。鄣音章,下同。

[疏]三十年注“将卑”至“设备”。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少称人,人谓大夫身也。大夫卑,名氏不见,故称人。他国可言某人,鲁事不得自称鲁人,故鲁之大夫使出者,皆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此大夫帅师而次于成,故直言次也。《穀梁传》曰:“次,止也。有畏也,欲救鄣而不能。”是为降鄣,故设备也。

秋,七月,齐人降鄣。无传。鄣,纪附庸国。东平无盐县东北有鄣城。小国孤危,不能自固,盖齐遥以兵威胁使降附。

[疏]注“鄣纪”至“降附”。

○正义曰:《公羊》、《穀梁传》并云:鄣,纪之遗邑也。《释例》曰:“刘、贾依二传,以为‘鄣,纪之遗邑’。计纪侯去国,至此二十七年,纪侯犹不堪齐而去,则邑不得独存。此盖附庸小国,若邿、鄟者也。”是言鄣为附庸之意。不言鄣降于齐,而云“齐人降鄣”,又不言侵伐,故云盖以兵威胁使降附。

八月,癸亥,葬纪叔姬。无传。以贤录也。无臣子,故不作谥。

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无传。

冬,公及齐侯遇于鲁济。济水历齐、鲁界,在齐界为齐济,在鲁界为鲁济,盖鲁地。○济,子礼反。

[疏]注“济水”至“鲁地”。

○正义曰:《释例》曰:“济水自荥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平至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高平、东平,鲁西界也。济南、乐安,齐竟内也。指言鲁济,故疑鲁地,遇于鲁地济水之边。

齐人伐山戎。山戎,北狄。

【传】三十年,春,王命虢公讨樊皮。夏,四月,丙辰,虢公入樊,执樊仲皮,归于京师。

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王宫。欲逐蛊文夫人。斗射师谏,则执而梏之。射师,斗廉也。足曰桎,手曰梏。○射,食亦反,又食夜反。梏,古毒反。桎,之实反。

[疏]注“射师”至“曰梏”。正义曰:杜此注与《谱》并以射师与斗廉为一人,不知何据也。服虔云:“射师,若敖子斗班也。”射师被梏,不言舍之,何以得杀子元也?知射师与班必非一人也。杜《谱》以为斗射师,若敖子,斗班若敖孙。《周礼·掌囚》:“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梏、<共手}共文,<共手}施於手,知梏亦手也。”郑玄亦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是先儒同此说也。《易·大畜》:“六四,童牛之梏。”牛云“梏”者,牛虽无手,谓梏前足也。

秋,申公斗班杀子元。申,楚县。楚僣号,县尹皆称公。○僣,子念反。斗穀於菟为令尹,自毁其家,以纾楚国之难。斗穀於菟,令尹子文也。毁,减。纾,缓也。○穀,奴走反;楚人谓“乳”曰“穀”。《汉书》作“彀”,音同。於音乌。菟音徒。纾音舒,一音直汝反。难,乃旦反,下注同。

冬,遇于鲁济,谋山戎也。以其病燕故也。齐桓行霸,故欲为燕谋难。燕国,今蓟县。○为,于伪反。蓟音计。

【经】三十有一年,春,筑台于郎。(无传。刺奢,且非土功之时。○刺,七赐反。)

夏,四月,薛伯卒。无传。未同盟。

筑台于薛。无传。薛,鲁地。

六月,齐侯来献戎捷。传例曰:诸侯不相遗俘。捷,获也。献,奉上之辞。齐侯以献捷礼来,故书以示过。○捷,在妾反。遗,唯季反,传同。俘音孚。

[疏]三十一年注“传例”至“示过”。

○正义曰:捷,胜也。战胜而有获,献其获,故以捷为获也。《释例》曰:“归者,遗也。献者,自下奉上之称。遗者,敌体相与之辞。传曰:‘诸侯不相遗俘。\’齐侯、楚人失辞称献,失礼遗俘,故因其来辞,见自卑也,以其大卑,故书以示过。”此经言献捷,传言遗俘,则是献捷,献囚俘也。襄八年邢丘之会,传称“郑伯献捷于会”,又曰“获司马燮,献于邢丘”,是献俘谓之捷也。襄二十五年郑公孙舍之帅师入陈,传称“司空致地,司徒致民”,是不以俘囚归也,亦云“子产献捷于晋”,然则无囚而献其功,空有器物亦称捷也。

秋,筑台于秦。无传,东平范县西北有秦亭。

冬,不雨。无传。不书旱,不为灾,例在僖三年。

【传】三十一年,夏,六月,“齐侯来献戎捷”,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以警惧夷狄。○警音景。惧,戒惧也。)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虽夷狄俘,犹不以相遗。)

【经】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小穀,齐邑,济地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大都以名通者,则不系国。)

[疏]三十二年注“小穀”至“系国”。

○正义曰:传称“为管仲”,知是齐邑,管仲所食采邑也。吴灭州来,晋灭下阳,如此之类,皆不系国,知大都以名通者,则不系国也。华亥、向宁人于宋南里以叛,南里非大都,不得以名通,故系之宋耳。贾逵云:“不系齐者,世其禄。”然则彼不系者,岂皆世其禄乎?

夏,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善宋之请见,故进其班。梁丘,在高平昌邑县西南。

秋,七月,癸已,公子牙卒。牙,庆父同母弟僖叔也。饮酖而死,不以罪告,故得书卒。书日者,公有疾,不责公不与小敛。○酖音鸩,本亦作鸩。与音预。敛,力艳反。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路寝,正寝也。公薨皆书其所,详凶变。

[疏]注“路寝”至“凶变”。

○正义曰:《公羊传》曰:“路寝者何?正寝也。”《丧大记》曰:“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于路寝。”郑玄云:“言死必於正处也。”是薨于路寝,得其正也。言详凶变者,《释例》云:“详内事,谨凶变。”

冬,十月,已末,子般卒。子般,庄公大子。先君未葬,故不称爵。不书杀,讳之也。○般音班。杀音试,一音如字,下同。

[疏]注“子般”至“讳之也”。

○正义曰:传称“公疾,问后於叔牙”,若已有大子,则不应须问。当问之时,似未有大子也。季友以死奉般,酖杀叔牙,盖於尔时始命为大子。公薨而般立,知其为大子也。子恶之死也,直书子卒,不书名。此子般及子野皆书名者,《释例》曰:“公子恶,鲁之正適嗣位,免丧则鲁君也。襄仲倚齐而弑之,国以为讳,故不称君,若言君之子也。及子般、子野,或见杀,或不胜丧,言罪则不足成贬,为孝而灭性,故直略而书卒也。”又曰:“未成君而卒,若君未葬,则嗣子书名,在丧之礼也。既葬,则嗣君谅闇,群臣复吉,免丧,则成君也。文公既葬,襄仲杀恶及视,书曰‘子卒\’,与未成君同文,所以为讳也。”如杜此言,未葬之前,生则直称为子,死则书曰“子某卒”,犹外诸侯生称其爵,死书其名,以为礼之常也。既葬,则嗣子成君,以理而卒,当称“公薨”,全成君也。子恶父既葬,鲁人讳其弑,不得称君。其实已葬,不得从子般、子野未葬之例,故书“子卒而不称名,以示似未成君,其实已成为君,上不得同闵公,下不得同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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