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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春秋左传正义》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经】七年,春,二月,已亥,焚咸丘。(无传。焚,火田也。咸丘,鲁地。高平钜野县南有咸亭。讥尽物,故书。○焚,扶云反。)

[疏]注“焚火”至“故书”。

○正义曰:咸丘,地名。以火焚地,明为田猎,故知焚是火田也。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而直书其焚,以讥其尽物也。《释例》曰:“咸丘,鲁地,非蒐狩常处,经不言蒐狩,但称‘焚咸丘\’言火田尽物,非蒐狩之义。”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书狩。狩既非法,虽得地,亦讥。不复讥其失地,地咸丘,知地亦非也。《礼记·王制》云:“昆蟲未蛰,不以火田。”则是已蛰得火田也。又《尔雅·释天》云:“火田为狩。”似法得火田,而讥其焚者,说《尔雅》者李巡、孙炎皆云“放火烧草,守其下风”。《周礼·罗氏》“蜡,则作罗襦”,郑云:“襦,细密之罗。此时蛰者毕矣,可以罗罔围取禽也。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然则彼火田者,直焚其一丛一聚,罗守下风,非谓焚其一泽也。礼,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尚不尽取一群,岂容并焚一泽?知其讥尽物,故书也。沈氏以《周礼》仲春火弊,谓夏之仲春,今周之二月,乃夏之季冬,故讥其尽物,义亦通也。

夏,穀伯绥来朝。○绥,须唯反。

邓侯吾离来朝。不总称朝者,各自行朝礼也。穀国在南乡筑阳县北。○筑,音竹。

秋左传正义》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传】七年,春,穀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辟陋小国,贱之。礼不足,故书名。以春来,夏乃行朝礼。故经书夏。○辟,匹亦反,本又作僻同。)

[疏]注“辟陋”至“书夏”。

○正义曰:传直云贱之,不言贱意,以穀、邓是南方诸侯,近楚小国,明以辟陋小国,故贱之也。贱之者,以其朝礼不足,故书名也。《曲礼》云:“诸侯不生名。”今生书其名,欲比之附庸,但实非附庸,故仍书其爵。介葛卢言来不言朝,全不能行朝礼,此则行朝礼,但礼不足耳。传在春,经在夏,经书实朝之日,故春来至夏乃书之。《世本》邓为曼姓,庄十六年,楚文王灭之。穀则不知何姓,是谁灭之。服注云:“穀、邓密迩於楚,不亲仁善邻以自固,卒为楚所灭。无同好之救,桓又有弑贤兄之恶,故贱而名之。”卫冀隆难杜云:“传曰‘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又云:‘服於有礼,社稷之卫,穀、邓在南,地属衡岳,以越弃彊楚,远朝恶人,卒至灭亡,故书名以贱之。’杜駮论先儒,自谓一准丘明之传,今僻陋之语,传本无文,杜何所准冯知其辟陋?传又称莒之辟陋,而经无贬文,穀、邓辟陋,何以书名?此杜义不通。”秦道静释云:“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杞文公来盟,传云贱之,明贱其行夷礼也。然则穀、邓二君地接荆蛮,来朝书名,明是贱其辟陋也。此则传有理例,故杜据而言之。若必鲁桓恶人,不合朝聘,何以伯纠来聘,讥其父在?仍叔之子,讥其幼弱?又鲁班齐馈,《春秋》所善,美鲁桓之有礼,责三国之来伐,而言‘远朝恶人\’,非其辞也。”

夏,盟、向求成于郑,既而背之。盟、向,二邑名,隐十一年王以与郑,故求与郑成。○盟,音孟。向,伤亮反。背音佩。

[疏]注“盟向”至“郑成”。

○正义曰:此盟、向之邑必有主据之,言“求成于郑”,是主求成也。隐十一年,王以与郑,传称王不能有。然则郑虽得之,亦不能有,故今始求成。既而背之,是背郑归王,故王迁于郏。若主不归王,则王无由得迁之也。

秋,郑人、齐人、卫人伐盟、向。王迁盟、向之民于郏。郏,王城。○郏,古洽反。

冬,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曲沃伯,武公也。小子侯,哀侯子。

【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无传。此夏之仲月,非为过而书者,为下五月复烝见渎也。例在五年。○烝,之承反。夏,户雅反。为下,于伪反。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正义曰:卫氏难杜云:“上五年闭蛰而烝,谓十月,此正月烝,则是过时而烝。”《春秋》有一贬而起二事者,若武氏子来求赙,一责天王求赙,二责鲁之不共。此正月烝,一责过时,二责见渎,何为不可?而云非为过时者,秦氏释云:“案《周礼》四时之祭,皆用四仲之月。此正月则夏之仲冬,何为不得烝,而云过时也?又传无过时之文,明知直为再烝而渎也。”

天王使家父来聘。无传。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夏,五月,丁丑,烝。无传。

秋,伐邾。无传。

冬,十月,雨雪。无传。今八月也,书时失。○雨,于付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祭公,诸侯为天子三公者。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命而迎也。天子无外,故因称王后。卿不书,举重略轻。○祭,侧界反。

[疏]注“祭公”至“略轻”。

○正义曰:隐元年云“祭伯”,今而称“公”,知其为天子三公。《公羊》亦云:“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从周向纪,不由鲁国。纵令因使过鲁,自当假道而去,不须言来也。凡言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辞。既书其来,又言遂逆,是先来见鲁君,然后向纪,知王使鲁主昏,故祭公来受鲁命而往迎也。凡昏姻,皆宾主敌体相对行礼。天子嫁女於诸侯,使诸侯为主,令与夫家为礼。天子聘后於诸侯,亦使诸侯为主,令与后家为礼。嫁女,则送女於鲁,令鲁嫁女与人。迎后,则令鲁为主,使鲁遣使往逆。故祭公受鲁命也。嫁王女者,王姬至鲁而后至夫家。其王后昏,后不来至鲁者,以王姬至鲁,待夫家之逆以为礼,故须至鲁。后则王命已成,於鲁无事,故即归京师。於逆称“王后”,举其得王之命,后礼已成。於归称“季姜”,申父母之尊。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从父母之家而将归於王,据父母之家为文,故於归申父母之尊也。公不独行,必有卿从。卿不书,举重略轻也。知非卿不行者,以传云“礼也”。《释例》曰:“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传曰:‘卿不行,非礼也。’知祭公如纪时亦有卿,卿不书,举重略轻。犹鞍邲之战,唯书郤克、林父。此天子使公卿之文。”是杜约彼文,知公行必卿从也。《异义》“《公羊》说,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王者至尊,无敌体之义,不亲迎”。郑玄駮之曰:“文王亲迎於渭滨,即天子亲迎也。”天子虽尊,其於后则夫妇也,夫妇判合,礼同一体,所谓无敌,岂施於此哉!《礼记·哀公问》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之主。”非天子则谁乎?是郑以天子当亲迎也。此注之意,犹以为天子不亲迎者,以此时祭公迎后,传言“礼也”;刘夏逆后,讥“卿不行”,皆不讥王不亲行,明是王不当亲也。文王之迎大姒,身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据此以为天子礼也。孔子之对哀公,自论鲁国之法。鲁,周公之后,得郊祀上帝,故以先圣天地为言耳,其意非说天子礼也。且郑玄注《礼》,自以先圣为周公,及《駮异义》则以为天子二三其德,自无定矣。

【传】八年,春,灭翼。(曲沃灭之。)

随少师有宠,楚斗伯比曰:“可矣!雠有衅,不可失也。”衅,瑕隙也。无德者宠,国之衅也。○衅,许觐反,注同。夏,楚子合诸侯于沈鹿。沈鹿,楚地。黄、随不会。黄国,今弋阳县。○弋,馀职反。使薳章让黄。责其不会。楚子伐随,军於汉、淮之间。季梁请下之,“弗许而后战,下之,请服也。○下,遐嫁反,注同。

[疏]“汉淮之间”。

○正义曰:汉、淮二水名。汉、淮之间,汉北、淮南。《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又东为沧浪之水,过三澨,至于大别,南入于江。”孔安国云:“泉始出山为漾水,东南流为河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释例》曰:“汉,一名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经汉中、魏兴至南阳,东南经襄阳,至江夏安陆县入江。”《禹贡》又云:“导淮自桐柏东会于泗、沂,东入于海。”《释例》曰:“淮出义阳平氏县桐柏山东北,经汝阴、淮南、谯国、沛国、下邳至广陵县入海也。”

所以怒我而怠寇也”。少师谓随侯曰:“必速战!不然,将失楚师。”随侯御之,望楚师。遥见楚师。○“将失楚师”,一本无“师”字。季梁曰:“楚人上左,君必左,君,楚君也。无与王遇。且攻其右,右无良焉,必败。偏败,众乃携矣。”少师曰:“不当王,非敌也。”弗从。不从季梁谋。战于速杞,随师败绩。随侯逸,速杞,随地。逸,逃也。斗丹获其戎车,与其戎右少师。斗丹,楚大夫。戎车,君所乘兵车也。戎右,车右也。宠之,故以为右。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去疾,谓少师见获而死。○去,起吕反,注同。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

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虢仲,王卿士虢公林父。○缗,亡巾反。

“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礼也。天子娶於诸侯,使同姓诸侯为之主。祭公来,受命於鲁,故曰“礼”。

【经】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伸,音申。)

[疏]注“季姜”至“之尊”。

○正义曰:时当桓王,故云桓王后也。《公羊传》曰:“其称纪季姜何?自我言,纪父母之於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申父母之尊也。《公羊》又曰:“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曹伯有疾,故使其子来朝。○射姑音亦,又音夜。

[疏]注“曹伯”至“来朝”。

○正义曰:朝礼当君自亲行,不应使大子也。当享而大子叹,明年而曹伯卒,知其有疾,故使大子来朝也。大子不合称朝,摄行父事,故言朝也。诸经称“世子”及“卫世叔申”,经作“世”字,传皆为“大”,然则古者“世”之与“大”,字义通也。

【传】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凡诸侯之女行,唯王后书。(为书妇人行例也。適诸侯,虽告鲁,犹不书。○为,于伪反。)

巴子使韩服告于楚,请与邓为好。韩服,巴行人。巴国,在巴郡江州县。○好,音呼报反。

[疏]注“韩服”至“州县”。

○正义曰:以巴所使,故言巴行人。行人谓使人也。《地理志》:巴郡,故巴国,江州是其治下县也。昭十三年,楚共王“与巴姬埋璧”,则巴国,姬姓也。此年见传,文十六年,与秦、楚灭庸。以后不见,盖楚灭之。

楚子使道朔将巴客以聘於邓。道朔,楚大夫。巴客,韩服。邓南鄙尤阝人攻而夺之币,尤阝,在今邓县南,沔水之北。○尤阝,音忧。沔,面善反。杀道朔及巴行人。楚子使薳章让於邓,邓人弗受。言非尤阝人所攻。夏,楚使斗廉帅师及巴师围尤阝。斗廉,楚大夫。邓养甥、聃甥帅师救尤阝,三遂巴师。不克。二甥,皆邓大夫。○聃,乃甘反。

[疏]“三逐巴师,不克”。

○正义曰:三逐巴师,谓邓师逐巴师也。不克,谓楚、巴不能克邓。故斗廉设权以诱之。

斗廉衡陈其师於巴师之中,以战,而北。衡,横也。分巴师为二部,斗廉横陈於其间,以与邓师战,而伪北。北,走也。○衡,如字,一音横。陈,直觐反,注同,又如字。北,如字,一音佩;嵇康音胸背。邓人逐之,背巴师,而夹攻之。楚师伪走,邓师逐之。背巴师,巴师攻之,楚师自前还与战。○背,音佩,注同。夹,古洽反,又古协反。邓师大败,尤阝人宵溃。宵,夜也。○溃,户对反。

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贾伯伐曲沃。梁国在冯翊夏阳县。荀、贾皆国名。○夏,户雅反。

[疏]注“梁国”至“国名”。

○正义曰:《地理志》云:冯翊,夏阳县,故少梁也。是梁在夏阳也。僖十七年传曰:“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过期。”既以国配嬴,则梁为嬴姓。《世本》:“荀、贾皆姬姓。”僖十九年,秦人灭梁。荀、贾不知谁灭之。晋大夫有荀氏、贾氏,盖晋灭之以赐大夫。

冬,曹大子来朝。宾之以上卿,礼也。“诸侯之適子,未誓於天子而摄其君,则以皮帛继子、男”,故宾之以上卿,各当其国之上卿。○適,丁历反。

[疏]注“诸侯”至“上卿”。

○正义曰:“继子、男”以上,皆《周礼·典命职》文也。郑玄云:“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树子不易也。”《释例》曰:“《周礼》‘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则下其君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此谓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会朝聘之仪也。”誓者,告於天子,正以为世子,受天子报命者也。未誓,谓在国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曹之世子未誓而来,故宾之以上卿,谓比於诸侯之上卿,继子、男之末命,数相准故也。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宾之以上卿,谓以宾客待之,同上卿之礼也。卿礼,飧饔积膳之数,《掌客》、《聘礼》,略有其事。传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则下其君一等而已。侯、伯之子当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礼待之也。《释例》总论世子,故言比於诸侯之上卿,此指说曹国,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国之上卿。僖二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昭二十三年传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然则小国之君,乃当大国之卿。小国之世子,必不得当大国之卿,故知各如其国之上卿耳。何休《膏肓》以为《左氏》以人子安处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於义《左氏》为短。郑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罢病,孰当理其政预王事也?”苏云:誓於天子,下君一等;未誓,继子、男,并是降下其君,宁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献,乐奏而叹。酒始献。○享,许两反。施父曰:“曹大子其有忧乎?非叹所也。”施父,鲁大夫。○施,色豉反。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叹所也”。

○正义曰:服虔云:“古之为享食,所以观威仪、省福祸,无丧而戚忧必雠焉。今大子临乐而叹,是父将死而兆先见也。”

【经】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未同盟而赴以名。)

夏五月,葬曹桓公。无传。

秋,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无传。卫侯与公为会期,中背公,更与齐、郑。故公独往而不相遇也。桃丘,卫地。济北东阿县东南有桃城。○中,如字,一音丁仲反。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改侵伐而书来战,善鲁之用周班,恶三国讨有辞。○恶,乌洛反,又音乌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辞”。

○正义曰:《周礼·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贼贤害民,则伐之。负固不服,则侵之”。然则侵伐者,师旅讨罪之名也。鲁以周礼为班,则鲁有礼矣。三国伐有礼,是讨有辞矣。《春秋》善鲁之用周班,不使三国得伐之,故改侵伐而书来战,言若三国自来战,而鲁人不与战也。《释例》曰:“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夫子善鲁人之秉周班,恶三国之伐有礼,故正王爵以表周制,去侵伐以见无罪,此圣人之所以扶奖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见之。”是其义也。

【传】十年春,曹桓公卒。(终施父之言。)

虢仲谮其大夫詹父於王。虢仲,王卿士。詹父,属大夫。○谮,侧鸩反。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

○正义曰:《周礼》每卿之下,皆有大夫。传言“谮其大夫”,知是属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若虢国大夫,虢仲自得加罪,无为谮之於王。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师伐虢故也。

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虞国,在河东大阳县。

[疏]注“虞国”至“阳县”。

○正义曰:《谱》云虞,姬姓也。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为虞仲,嗣大伯之后。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僖五年晋灭之。《地理志》:“河东大阳县,周武王封大伯后於此,是为虞公。”《志》言大伯后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秋,秦人纳芮伯万于芮。四年围魏所执者。

初,虞叔有玉,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

○正义曰:祭叔既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旃之也。○旃,之然反。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人利其璧,以璧为罪。○谚,音彦。

[疏]“匹夫无罪”。

○正义曰:士大夫以上则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虽单亦通。故书传通谓之匹夫匹妇也。

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贾,买也。○焉,於虔反。贾,音古,注同。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将杀我。○厌,於盐反,下同。○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共池,地名,阙。○共,音洪,一音恭。

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初,北戎病齐,在六年。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於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不称侵伐,而以战为文,明鲁直,诸侯曲,故言“我有辞”,以礼自释,交绥而退,无败绩。○绥,荀隹反。先书齐、卫,王爵也。郑主兵而序齐、卫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见鲁犹秉周礼。○见,贤遍反。

[疏]注“郑主”至“周礼”。

○正义曰:传言先书齐、卫,则齐、卫不合先书,当先书郑也。《春秋》之例,主兵者先书,此则郑人主兵,郑宜在先,而先序齐、卫者,王爵齐、卫为侯,尊於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戍,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

【经】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恶曹,地阙。)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同盟於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郑庄公。无传。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氏;仲,名。不称行人,听迫胁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释例》详之。○听,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详之”。

○正义曰:庄二十五年,陈侯使女叔来聘,传曰:“嘉之,故不名。”是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则於法当书名。祭仲行无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仲,名”也。祭仲,郑卿,而至宋见执,必是行至宋也。行使被执,例称行人,此当云执郑行人。而不称行人者,听宋迫胁以逐出其君,罪之,故不称行人。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以罪不在,则称行人。知祭仲罪在其身,故去行人也。《释例》曰:“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与於见诱,而以行人应命,不能死节,挟伪以篡其君,故经不称行人以罪之。”是说罪仲之意。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是变例也。传称“诱祭仲而执之”,则本非行人,故经不言。杜必知以行人应命,罪之,故不称行人者,祭仲若不至宋,宋人何得执之?既往至宋,即是因事而行,亦既因事而行,便为使人之例。杜以传文称诱,故序其本意,言非聘非会,听宋迫胁,故不称行人,罪之。经与“齐人执郑詹”文亦何异?刘君以祭仲是字,郑人嘉之,妄规杜氏。就如刘言,既云罪其逐君,何以嘉而称字?杜以萧叔非字,故知祭仲是名仲。既书名为罪,则不称行人,是其贬责。刘云祭仲本非行人,未知有何所据?

突归于郑。突,厉公也。为宋所纳,故曰归。例在成十八年。不称公子,从告也。文连祭仲,故不言郑。

[疏]注“突厉”至“言郑”。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诸侯纳之曰归”,知此为宋所纳,故曰归也。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传无褒贬之例,知从告者之辞,告者不言公子,故不称也。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十七年,“蔡季归于蔡”,皆以字系国。突不系郑者,以文连祭仲,祭仲之上已有郑字,蒙上郑文,故不言郑也。以宋人执仲、纳突乃是一事连书,故突得蒙上文。其郑忽奔卫,则郑人别告,故不连上文。

郑忽出奔卫。忽,昭公也。庄公既葬,不称爵者,郑人贱之,以名赴。

[疏]注“忽昭”至“名赴”。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彼以未葬故系父,知既葬则成君。此庄公既葬,则忽成君矣,宜书郑伯出奔。今书忽之名,知郑人贱之,以名赴也。其贱之意,说在忽之复归。

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无传。柔,鲁大夫未赐族者。蔡叔,蔡大夫。叔,名也。折,地阙。○折,之设反,又市列反。

[疏]注“柔鲁”至“地阙”。

○正义曰:以柔不称族,与无骇相类,是无族可称,知其未赐族也。亦以蔡叔无善可嘉,知叔是名。叔亦无族,盖亦未赐族也。

公会宋公于夫锺。无传。夫锺,成地。○夫音扶。

冬,十有二月,公会宋公于阚。无传。阚,鲁地,在东平须昌县东南。○阚,口暂反。须,宣逾反。

【传】十一年,春,齐、卫、郑、宋盟于恶曹。(宋不书,经阙。)

[疏]注“宋不书经阙”。

○正义曰:丘明作传本以解经,经、传不同,皆传是其实,今传有宋而经无宋,知是经之阙文。宋为大国,传处郑下,是史文旧阙,传先举经之所有,乃以阙者实之,故后言宋耳,非谓盟之序列宋在下也。服虔以为不书宋,宋后盟。宋若后盟,盟本无宋,传不得言齐、卫、郑、宋为此盟也。传之上下例不虚举经文,举此盟者,为经阙宋故也。

楚屈瑕将盟贰、轸。贰、轸,二国名。○屈,居勿反。楚大夫氏。贰,音二;轸,之忍反:皆国名。郧人军於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郧国在江夏,云杜县东南有郧城。蒲骚,郧邑。绞,国名。州国,在南郡华容县东南。蓼国,今义阳棘阳县东南湖阳城。○郧,音云,国名。骚,音萧,又音縿。绞,古卯反。蓼,音了,本或作鄝,同。随、绞、州、蓼,四国名。夏,户雅反。郧,本亦作涢,音云。棘,纪力反。湖音胡。莫敖患之。莫敖,楚官名,即屈瑕。○敖,五刀反。斗廉曰:“郧人军其郊,必不诫,且日虞四邑之至也。虞,度也。四邑:随、绞、州、蓼也。邑亦国也。○且日,人逸反。度,待洛反。

[疏]注“邑亦国也”。

○正义曰:《书》云“欲宅洛邑”,传每云“敝邑”是也。

君次於郊郢,以御四邑。君谓屈瑕也。郊郢,楚地。○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君谓屈瑕也”。

○正义曰:《礼·坊记》云:“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然则大夫不得称君,此谓屈瑕为君者,楚僣王号,县尹称公,故呼卿为君。大夫正法当呼为主。昭元年传医和谓赵文子曰“主相晋国”,是其事也。祁盈之臣谓祁盈为君,伯有之臣谓伯有为公,是家臣称其主耳。

我以锐师宵加於郧。郧有虞心,而恃其城,恃近其城。○近,附近之近。

[疏]“郧有虞心”。

○正义曰:郧人曰虞四邑之至,冀其与已合势,有虞度外援之心,而又自恃近城,故无斗志。

莫有斗志。若败郧师,四邑必离。”莫敖曰:“盍请济师於王?”盍,何不也。济,益也。○盍,户各反。济,笺计反。对曰:“师克在和,不在众。商、周之不敌,君之所闻也。商,纣也。周武王也。传曰:“武王有乱臣十人。纣有亿兆夷人。”○亿,於力反。

[疏]注“商纣”至“夷人”。

○正义曰:《古文尚书·泰誓》曰:“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昭二十四年传引之云“亦有离德”,已与本小殊,此注改“予”为“武王”,又倒其先后者,便文耳,虽言传曰,非传本文。刘炫云:欲以证商、周之不敌,故先少而后多,非便文。

成军以出,又何济焉?”莫敖曰:“卜之。”对曰:“卜以决疑。不疑何卜?”遂败郧师於蒲骚,卒盟而还。卒盟贰、轸。

郑昭公之败北戎也,在六年。齐人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子突、子亹、子仪之母皆有宠。○妻,七计反,下注同。援,於眷反。亹,亡匪反,本或作斖。弗从。

夏,郑庄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宠於庄公,祭,郑地,陈留长垣县东北有祭城。封人,守封疆者,因以所守为氏。○疆,居良反。庄公使为卿。为公娶邓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曼,邓姓。○为公,于伪反。曼音万。宋雍氏女於郑庄公,曰雍姞,生厉公。雍氏,姞姓,宋大夫也。以女妻人曰女。○雍,音於恭反。女,音尼据反,注“曰女”同。姞,音其吉反,又音其秩反。雍氏宗有宠於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祭仲之如宋,非会非聘,见诱而以行人应命。○应,应对之应。

[疏]注“祭仲”至“应命”。

○正义曰:传言诱而执之,则祭仲被诱如宋,在宋见执,执不在会,知非会也。被诱而往,知非聘也。直为见诱而以行人应彼宋命也。行人,谓行往宋耳。刘炫云:“杜欲成不称行人之义,故以行人言之。”

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卫。已亥,厉公立。

【经】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曲池,鲁地。鲁国汶阳县北有曲水亭。○汶音问。

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盟于穀丘。穀丘,宋地。燕人,南燕大夫。

八月,壬辰,陈侯跃卒。无传。厉公也。十一年与鲁大夫盟於折。不书葬,鲁不会也。壬辰,七月二十三日,书於八月,从赴。○跃,羊略反。

[疏]注“厉公”至“从赴”。

○正义曰:跃为厉公,《世本》文也。庄二十二年传曰:“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五父即佗。六年杀佗而厉公立也。《陈世家》以佗与五父为二人,言“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大于免而立佗,是为厉公。立七年,大子免之三弟跃、林、杵臼共弑厉公而跃立,是为利公。利公立五月卒,林立,是为庄公”。案传五父佗一人,而《世家》以为二人。案经蔡人杀佗在桓公卒之明年,不得为佗立七年也。佗以六年见杀,跃以此年始卒,不得为跃立五月也。既以佗为厉公,又妄称跃为利公,《世本》本无利公,皆是马迁妄说。束晢言马迁分一人以为两人,以无为有,谓此事也。壬辰是七月二十三日,上有七月,书於八月之下,如此类者,注皆谓之日误。今云从赴者,以其终不可通,益欲两解故也。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甲戌非正月之日,而以正月起文,传言再赴,是赴以正月也,彼以十二月之日为正月赴鲁,知赴者或有以前月之日从后月而赴,故因此以示别意。

公会宋公于虚。虚,宋地。○虚,去鱼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龟。龟,宋地。

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武父,郑地。陈留济阳县东北有武父城。○父音甫,地名。有父字者皆同甫音。

丙戌,卫侯晋卒。无传。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重,直用反,下同。

[疏]注“重书”至“以名”。

○正义曰:《春秋》之中唯此重书日,其馀亦应有一日两事,各书日者,但更无其日,不可复知。计赴告之体,本应皆以日告史官,书策复应各书其日,但他国之告,或有详略,鲁史记注多违旧章,致使日与不日无复定准。及其仲尼书经,不以日月褒贬,或略或详,非此所急,故日月详略皆依旧文。此重书丙戌,非是义例,以旧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也。庄十一年传例曰“皆陈曰战”。尢其无信,故以独战为文。○见,贤遍反。陈,直觐反。

[疏]注“既书”至“为文”。

○正义曰:《春秋》之例,战不言伐,以其伐可知,故略其文也。伐者,讨有罪之辞。言战又言伐者,皆是罪彼所伐之国,此既书伐宋,又重书战者,以见宋之无信,言以锺鼓声其罪而伐之,彼不服罪,而反与我战,所以深责之也。庄二十八年,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此文亦当如彼,宜云及宋人战,今直言战于宋者,尤其无信,故以独战为文。“皆陈曰战”,战是敌辞,不言及宋战,不使宋得敌也。十年,郎之战,我有礼,彼无礼,齐、郑无辞以罪我,不令我与彼敌,彼自独战为文。此战,我有信而宋无信,我有辞以责宋,不使宋敢敌我,我自独战为文。郎战我有辞,故言战不言伐。此战宋无辞,故言伐不言与宋战。二者虽文皆独战,而义存彼此,俱是善恶有殊,不得相敌故也。

【传】十二年,夏,“盟于曲池”,平杞、莒也。(隐四年,莒人伐杞,自是遂不平。)

公欲平宋、郑。秋,公及宋公盟于句渎之丘。句渎之丘,即穀丘也。宋以立厉公故,多责赂於郑。郑人不堪,故不平。○句,古侯反。渎音豆。宋成未可知也,故又会于虚。冬,又会于龟。宋公辞平。故与郑伯盟于武父,宋公贪郑赂,故与公三会,而卒辞不与郑平。遂帅师而伐宋,战焉,宋无信也。君子曰:“苟信不继,盟无益也。《诗》云:‘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无信也。”《诗·小雅》。言无信故数盟,数盟则情疏,情疏而憾结,故云长乱。○屡,力俱反,本又作娄,音同。长,丁丈反,注同。数音朔,下同。憾,户暗反。

楚伐绞,军其南门。莫敖屈瑕曰:“绞小而轻,轻则寡谋,请无扞采樵者以诱之。”扞,卫也。樵,薪也。○轻,遣政反。扞,户旦反。樵,在遥反。从之。绞人获三十人。获楚人也。明日,绞人争出,驱楚役徒於山中。楚人坐其北门,而覆诸山下,坐犹守也。覆,设伏兵而待之。○覆,扶又反,注同。大败之,为城下之盟而还。城下盟,诸侯所深耻。

[疏]注“城下”至“深耻”。

○正义曰:宣十五年,楚围宋。传称华元谓子反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毙,不能从也。”宁以国毙,不肯从城下之盟,是其深耻也。必为深耻者,诸侯当好事四邻,以卫社稷,相时而动,量力而行。今乃构怨彊敌,兵临城下,力屈势沮,求服受盟,是其不知之甚,将为邻国所笑,故深耻之。

伐绞之役,楚师分涉於彭。彭水在新城昌魏县。

[疏]注“彭水”至“魏县”。

○正义曰:《释例》云:“彭水出新城昌魏县,东北至南乡筑阳县入汉。”

罗人欲伐之,使伯嘉谍之,三巡数之。罗,熊姓国,在宜城县西山中,后徙南郡枝江县。伯嘉,罗大夫。谍,伺也。巡,徧也。○谍,徒协反。数,色主反。枝,质而反。伺音笥。徧音遍。

[疏]注“罗熊”至“徧也”。

○正义曰:“罗,熊姓”,《世本》文也。《说文》云:“谍,军中反间也。”谓诈为敌国之人,入其军中,伺间隙以反报其主,故此训谍为伺,而兵书谓之“反间”也。巡,徧也,谓巡绕徧行之。

【经】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大崩曰败绩,例在庄十一年。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卫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

[疏]“公会”至“败绩”。

○正义曰:传称“宋多责赂於郑,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然则此战之兴,本由宋、郑相怨,虽复各连同好,当以宋、郑为主。其序纪在郑上,宋处齐下者,若鲁人不与,而邻国自行,则以主兵为先。若与鲁同行,鲁史所记,则当以鲁为主,不得复先主兵,亦既不先主兵,即以大小为序,故纪先郑也。宋使齐为主,犹隐四年州吁伐郑,使宋为主,故齐先宋。此以公在会,故不以主兵为先,尊卑为序,故纪在郑先。若然,庄二十六年,会宋人、齐人伐徐,杜云:“宋主兵,故序齐上。”彼鲁亦在,而先主兵者,彼是鲁之微人所会之国,又少,此则公自在会,及所战之国,历序又多,故不与彼同也。战称将,败称师,是史策之常法也。史所以然者,师是将之所帅,战则举将为重,败则群师尽崩,固当举师言败。若其败还书将,则是将身独败,无以见师之大崩,故战则称将,败则称师,言其众师尽败,非独将身败也。此燕人谓将也,楚子伤目,故称楚子败绩,此若云燕人败绩,则是燕将身伤,以此不得不称师败。唯庄二十八年,“卫人败绩”,违常文耳。

○注“大崩”至“礼也”。

○正义曰:言史异辞者,决庄二十八年,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也。此败称师,而彼败称人,是史异辞也。史非一人,立辞自异,非褒贬之例也。此二者於理则师是而人非,但不以为义,故合各从其本耳。杜以既葬为成君,虽则逾年,犹待葬讫,故以惠公为非礼。《释例》曰:“父虽未葬,丧服在身,逾年则於其国内即位称君,伐郑之役,宋公、卫侯是也。《春秋》书鲁事,皆逾年即位称公,不可旷年无君,则知他国亦同然。据父未葬,於其国内虽得伸其尊,若以接邻国,则违礼失制也。”是言先君未葬,则不得称爵成君以接邻国也。杜言违礼失制,礼制亦无明文。案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彼以逾年未葬,不得称王命使,是其礼制未可,以此知接邻国,则违礼制也。

三月,葬卫宣公。无传。

夏,大水。无传。

秋,七月。

冬,十月。

【传】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趾,足也。)遂见楚子曰:“必济师。”(难言屈瑕将败,故以益师讽谏。○见,贤遍反。齐,笺计反。难,乃旦反。讽,方凤反。本亦作风。楚子辞焉。不解其旨,故拒之。○解,户买反。)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邓曼,楚武王夫人。言伯比意不在於益众也。)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将自用也,(狃,忕也。蒲骚在十一年。○狃,女久反。忕,时世反。又时设反。)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抚小民以信也。○好,呼报反,又如字。)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训诸司以德也。)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诸,之也,言天不借贷慢易之人,威莫敖以刑也。○易,以豉反,注同。借,子夜反。贷,他代反。慢,武谏反。)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赖国在义阳随县。赖人,仕於楚者。尽,津忍反。此类可以意求。)

[疏]“大夫”至“行也”。

○正义曰:大夫伯比言济众者,非益众之谓也。其此伯比之意,当谓君宜抚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教训诸司长率以令德,而威惧莫敖以刑罚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狃,贯也,贯於蒲骚之得胜,遂恃胜以为常,将自用其心,不受规谏,必轻小罗国以为无能,君若不以言辞刑罚镇重抚慰之,莫敖其将不设备乎!夫谓伯比。伯比之意,固当谓君教训众民而好以言辞镇抚之,召军之诸司而劝勉之以善德。见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贷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胜,言其必须敬惧也,其意当如此耳。若其不然,此伯比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而更请益师乎?

○注“狃,忕也”。

○正义曰:《说文》云:“狃,狎也”,“忕,习也。”郭璞云:“贯,忕也”。今俗语皆然,则狃、忕皆贯习之义,以贯得胜则轻易前敌,将自用其意,不复持重。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徇,宣令也。○徇,似俊反。及鄢,乱次以济。鄢水,在襄阳宜城县入汉。○鄢,於晚反,又於万反。乱次以济。本或作“乱次以济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汉”。

○正义曰:《释例》曰:“鄢水出新城沶乡县,东南经襄阳,至宜城县入汉。”

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卢戎,南蛮。○庐,如字,本或作卢,音同。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缢,自经也。荒谷、冶父皆楚地。○缢,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冶,音也。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宋多责赂於郑,立突赂。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疏]注“公后”至“之地”。

○正义曰:两敌将战,必豫期战地,公未见纪、郑,纪、郑已与齐、宋先设战期,公不及设期,唯及其战。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书也。《释例》曰:“桓十三年,战不书所,所者,期战所在之地也。公会战而后其期,犹及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成十六年传曰:‘战之日,齐国佐至於师。’此其类也。然则诸战书日者,日即从月,计此经当云‘二月,已已,公会纪侯、郑伯’,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会,例多以月,要盟、战败,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亦其类也。”服虔云:“下日者,公至而后定战日。”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刘炫云:“公会纪、郑,告庙而行,始行即书会也。其战之日,则战罢乃告庙。史官虽连并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战日,故下日以附战。”

郑人来请脩好。○好,呼报反。

【经】十有四年,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脩十二年武父之好。以曹地,曹与会。○好,呼报反。与音预。)

无冰。无传。书,时失。

夏,五。不书月,阙文。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御廪,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天火曰灾。例在宣十六年。○廪,力锦反,仓也。

[疏]注“御廪”至“六年”。

○正义曰:传称“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明尝之所用是御廪之所藏也。《礼记·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诸侯百亩,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穀梁传》曰:“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月令》“季秋,乃命冢宰,藏帝藉之收於神仓”,郑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穀,故为神仓。”以此诸文,知御廪,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廪即仓之别名。《周礼》廪人为仓人之长,其职曰“大祭祀,则共其接盛”。郑玄云:“接读为扱,扱以授舂人。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不以给小用。”是公所亲耕之粟,拟共祭祀,藏於仓廪,故谓之御廪。灾其屋而不损其穀,故曰“书,不害也”。

乙亥,尝。先其时,亦过也。既戒日致齐,廪虽灾,苟不害嘉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先,悉荐反,又如字。齐,侧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

○正义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杀,故云“先其时,亦过也”。《周礼·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郑玄云:“十日者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齐之初日也。既已戒日致齐,御廪虽灾,苟其不害嘉穀,有穀可以共祭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也。若害穀,则当废,不可苟用他穀故也。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但书过,已有成例,故传指言不害。故沈氏云:“杜以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传何以专言不害?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时有灾不害亦书,若非御廪有灾先时亦书,进退明例也。”服虔云:“鲁以壬申被灾,至乙亥而尝,不以灾害为恐。”故卫难杜云:“若救之则息,不害嘉穀,则传当有救火之文。若如宋灾,传举救火。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灾为害。”杜必为不害嘉穀者,秦氏答云:“传所以不载救火者,传以指释经文,略举其要,所以不载救火,至於宋、郑之灾,彼由简牍备载,详略不等,不可相难也。”

冬,十有二月,丁已,齐侯禄父卒。无传。隐六年盟於艾。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凡师能左右之曰“以”,例在僖二十六年。

【传】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熟曰饔,生曰饩。)

[疏]注“熟曰饔,生曰饩”。

○正义曰:《周礼》外内饔皆掌割亨之事。亨人给外内饔之爨亨煮。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哀二十四年传称晋人饩臧石牛,以生牛赐之,知生曰饩。又《聘礼》致饔饩五牢,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饩是未杀。郑玄以为生牲曰饩,唯瓠。叶笺云:腥曰饩,欲以牵为牵行,故饩为已杀,非定解也。定解犹以生为饩。传诸言饩者,皆致生物於宾也。

夏,郑子人来寻盟,且脩曹之会。子人即弟语也,其后为子人氏。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灾其屋,救之则息,不及穀,故曰“书不害”。

冬,宋人以诸侯伐郑,报宋之战也。在十二年。焚渠门,入,及大逵。渠门,郑城门。逵,道方九轨。○逵,九龟反。伐东郊,取牛首。东郊,郑郊。牛首,郑邑。以大官之椽归,为卢门之椽。大宫,郑祖庙。卢门,宋城门。告伐而不告入、取,故不书。○大音泰。椽,直专反,榱也。圆曰椽,方曰桷。《说文》云:“周谓之椽,齐、鲁谓之桷。”

【经】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三月,乙未,天王崩。无传。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齐僖公。无传。五月,郑伯突出奔蔡。突既篡立,权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与小臣造贼盗之计,故以自奔为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倚,於绮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

○正义曰:凡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旧史书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责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为文,以故此注迹突之恶,言其罪之之意。《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卫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处多非徒逐者,独恶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没其臣名,独见君罪,言罪不纯在其臣故也。卫献公出奔不名,郑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书名者,从彼告辞。故《释例》曰:“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随赴而书之,义在彼不在此也。”言责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与不名,不复著义,故从告也。昭三年传曰:“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是变例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称世子者,忽为大子,有母氏之宠,宗卿之援,有功於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而守介节,以失大国之助;知三公子之彊,不从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从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计,故君子谓之善自为谋,言不能谋国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郑人亦不君之,出则降名以赴,入则逆以大子之礼。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乱郑国者,实忽之由。复归例在成十八年。○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注“忽实”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子。忽父之丧於今五年,世子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子,是有母氏之宠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出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子复归,是逆以大子之礼也。逆以大子之礼者,以突是庶子,无道出奔,更欲择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子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子;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为君,乱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子,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於隐公之世每称公子,六年称大子,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子故也。

许叔入于许。许叔,庄公弟也。隐十一年,郑使许大夫奉许叔居许东偏。郑庄公既卒,乃入居位,许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国,虽称入,非国逆例。

[疏]注“许叔”至“逆例”。

○正义曰:入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处,言其自许东偏而入于许国,非从外国入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入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阳生入皆称名,此叔称字,故云许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来归,亦以书字,故知之也。杜以传例云“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嫌此亦为国逆之例。《释例》曰:“诸在例外称入,直是自外入内,记事常辞,义无所取。贾氏虽夫人姜氏之入皆以为例。由先儒以为国逆,故言许叔本不去国,非国逆之正例。”国逆正例,据去国而来。许叔本非去国,故云非国逆例。其实许始复国,许叔得还,上下交欢,同心迎逆,指其实事有国逆之理。故於《释例》云许叔有国逆之文,但非国逆正例耳。刘君不达此旨,妄规杜失,非也。

公会齐侯于艾。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无传。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牟国,今泰山牟县。葛国在梁国宁陵县东北。○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东北”。

○正义曰:三国俱称人,合行礼,知其尊卑同也。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郳黎来来朝,附庸书名,此若君自亲来,则亦应称名。若遣臣来聘,又不得称朝。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是世子有称朝之义。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摄行父事而来朝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释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诸侯世子则名,‘会王世子于首止\’,‘曹世子射姑来朝\’,是也。附庸世子称人,‘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是言世子称谓之等级也。《地理志》:“泰山郡牟县,故牟国也。”陈留郡宁陵县,应劭曰:“故葛伯国。”然则於晋属梁国也。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别都也,今河南阳翟县。未得国,直书入,无义例也。○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袲,宋地,在沛国相县西南。先行会礼而后伐也。○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会礼”。

○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袲”,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於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车服,上之所以赐下。)天子不私求财。(诸侯有常职贡。)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妇人在室则天父,出则天夫。女以为疑,故母以所生为本解之。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汪,池也。周氏,郑大夫。杀而暴其尸以示戮也。○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出,愍其见杀,故载其尸共出国。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伯,郑守栎大夫。○檀,徒丹反。

冬,会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经】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春既谋之,今书会者,鲁讳议纳不正。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春既”至“后至”。

○正义曰:宣七年传例云:“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此“春既谋之”,例当言“及”,今书“会”者,鲁讳与诸侯聚议纳不正之人,故从不与谋之文。《释例》曰:“鲁既春会于曹,以谋伐郑,夏遂兴师,而更从不与谋之文者,厉公篡大子忽之位,谋而纳之,非正,故讳之,从不与谋之例。”是其义也。诸侯之序,以大小为次班序,《谱》称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征伐盟会者,凡十六国,时无霸主,会同不并,无有成序,其间蔡与卫凡七会,六在卫上,唯此处在陈下,故以为盖后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用饮至之礼,故书。

冬,城向。传曰:“书,时也。”而下有十一月,旧说因谓传误。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异,各随本而书之耳。经书“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传云:“五月,叔弓如滕。”即知但称时者,未必与下月异也。又推校此年闰在六月,则月却而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此未正中也。功役之事,皆总指天象,不与言历数同也。故传之释经,皆通言一时,不月别。○向,失亮反。定,丁佞反。

[疏]注“传曰”至“月别”。正义曰:杜以城向与下同月,故捡“叔弓如滕”经、传之异,“如滕”与“葬”同月,知此城向与出奔同月,但本事既异,各随本而书之。下有月而此无月耳,其实同是十一月也。俱十一月,水星昏犹未正,故复推校历数,此年月却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又方者,未至之辞,故以“定之方中”为方欲向中,而实未正中。十一月可以兴土功,书时,非传误也。刘炫《规过》以为:“案《周语》云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脩城郭。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营室之中,土功其始。先儒以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见霜降之后,寒风至而心星见。郑玄云‘辰角见谓九月本,天根见谓九月末’。天根谓氏星是也,自然火见是建亥之月。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诗》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定星岂正月未正中乎!据此诸文,则火见土功,必在建亥之月。则建戌之月,必无土功之理。而杜以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今以为《周语》之文,单子见陈不除道,故讥为此言,故所举时节并在早月也。《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单子云“陨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且《周语》之文,据寻常节气,九月而除道,十月而兴土功。杜以此年闰在六月,则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节气,是十月节气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为不可?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卫人初作宫室,必在其前。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刘君广引《周语》之文以规杜,杜以月却节前,何须致难?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惠公也。朔谗构取国,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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